民法中重大误解说明双方并无合意,为什么合同只是撤销而非无效?
这是法理问题,所以就不从实务角度去理解了。
对于意思表示的生效,理论沿革上有「意思说」至「外观说」的过渡,前者是指决定意思表示效力的,是表示行为是否符合表示人所追求的效果意思,比如甲想交付 A 画,却误交 B 画,因为错误交付的行为并非甲所追求的效果,因此「意思说」认为意思表示并未生效;而后者认为意思表示作为交易行为,表示行为一旦作出,即应当兼顾基于交易安全而保护相对人的善意信赖,因此逻辑上虽然意思表示不成立,但基于此理由不妨认为意思表示已经成立,另辅以一定除斥期间,保障错误表示人的利益,衡平二者关系。比如甲想卖 A 画,却在合同中误写 B 画,相对人基于信赖合同文本而缔约,在当事人未行使撤销权前,应保护相对人的信赖和交易上的继续。
传统民法原理认为,表示人须无过失,否则撤销权行使应有限制。但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将错误扩张为重大误解,对撤销权的行使限制应该有所缓和。撤销合同后除了恢复原状外,对于无过错的相对人,还有缔约过失请求权的救济。
此外,作为错误表意人的相对人,因其未具有行权原因,当然不具有撤销权。如果承认其具有撤销权利,在不存在其他事由的前提下,无异于认可对契约严守原则的背离。
我喜欢这种知其然还想知其所以然的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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