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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采矿被判刑!遂川警方:矿产国有,未经许可严禁开采

作者:三青 时间:2023-05-07 阅读数:人阅读

 

为推进“和谐2022暖冬(4号)”专项行动,遂川县公安局森林分局加大对破坏矿产资源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全力护航全县生态文明建设。近日,遂川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并宣判遂川县公安局森林分局侦办的一起非法采矿案,犯罪嫌疑人刘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

警方正告少数违法犯罪分子,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不因其所依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变更,未经许可严禁开采,森林分局始终保持高压态势。

下一步,遂川警方将持续以“昆仑2022”“暖冬4号”等专项行动为抓手,依法严厉打击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等犯罪活动,为守护好绿水青山、维护好环境资源安全提供坚强法治保障。同时,公安机关向全社会征集非法采矿(含采沙)违法犯罪线索,欢迎广大群众踊跃向公安机关举报(谢警官,13755464226、8976855)。

法 律 链 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三条 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五十二条 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 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

来源:遂川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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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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