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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公告

作者:三青 时间:2023-05-07 阅读数:人阅读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尚未开庭审理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反诉人

●涉案总金额:约6,974.32万元(人民币,下同)

●是否会对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为维护公司合法权益,公司已针对此次公告案件本诉正式提出反诉讼请求。因本次公告的诉讼尚未开庭审理,目前尚无法判断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反诉人”)于今日收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发来的《应诉通知书》(【2019】京01民初304号),瓦房店轴承集团风电轴承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原告”或“被反诉人”)以买卖合同纠纷为由起诉公司。

公司同时收到法院作出的《民事裁定书》(【2019】京01民初304号),原告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法院裁定冻结公司7,000万元的账户款项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

原告为公司第一大股东大连重工·起重集团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的控股公司。

二、诉讼案件的相关情况

原告诉称其长期与公司有业务往来,向公司供应变桨轴承、偏航轴承等产品。主张公司拖欠其货款,因此向法院提出的诉讼请求如下:

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货款69,743,238.39元及利息;

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2019年8月22日,公司以本案合同项下被反诉人提供的产品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给反诉人造成巨大经济损失为由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反诉讼请求如下:

1. 判令被反诉人依法向反诉人支付轴承产品质量损失人民币16,616.42万元(不含停机损失);

2. 判令被反诉人针对截至提出反诉申请之日发现的有质量问题的68台轴承产品予以退货;

3. 判令本案诉讼费、律师费由被反诉人承担。

截至目前,本案尚未开庭审理。

三、公司银行账户被冻结情况

公司经了解,法院就本案冻结了公司1个银行账户,冻结账户额度为7,000万元;截至目前,法院未就本案查封公司其他财产。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为维护公司合法权益,公司已针对此次公告案件本诉正式提出反诉讼请求。因本次公告的诉讼尚未开庭审理,目前尚无法判断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公司将按照有关规定,对本案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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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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