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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奇IP之争 (1)

作者:三青 时间:2023-05-05 阅读数:人阅读

 

传奇IP、千亿价值,各方关系错综复杂,今天开始按时间线梳理。文中信息主要源于司法裁判文书、上市公司报告、当事方官方公告,摘自媒体报道的信息会单独备注。

背景

传奇IP之争相关的公司公告、券商分析及媒体报道中,经常可以看到这类“《传奇》”用法:

“最高法最终确认了如下事实:世纪华通控股子公司亚拓士软件有限公司与世纪华通全资子公司蓝沙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签订的《传奇》游戏续约协议合法有效……”,“这意味着,盛趣游戏享有’传奇’在中国大陆的独占性授权,盛趣游戏也是中国大陆地区唯一拥有’传奇’的授权、改编权等权益的企业。”“值得注意的是,《传奇》原始著作权由娱美德(Wemade)和亚拓士(Actor soft)共同享有……”

从合同与争议解决角度看,上面描述中的“《传奇》”应为“《传奇2》”。

事实上,中外法院及仲裁机构在处理“传奇”相关案件时会明确区分各个版本、具体名称,毕竟争议解决要基于包括版权登记内容等法律事实。

比如我国法院裁判时曾明确“《传奇2》游戏在运营中会有《MirⅡ》《Mir2》《LegendofMir2》《传奇2》《传奇Ⅱ》《热血传奇》《传奇》等不同名称或表述,但均指同一游戏”。再比如,最高法处理的娱美德、株式会社传奇IP诉亚拓士、蓝沙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裁判文书载明案涉游戏为《传奇2》,案涉合同为“传奇2”的软件许可协议和续展协议;最高法处理的亚拓士诉娱美德、游光(《新传奇H5》)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裁判文书载明的案涉游戏也是《传奇2》;判决中载明的游戏名称不是娱美德研发、对外授权的《传奇3》和继续开发的《传奇4》《传奇M》,也不是盛大自研并对外进行授权的《传奇世界》,仅有《传奇2》,而是“传奇2”,而“传奇2”显然不能涵盖传奇IP下(哪怕是授权链上游)的所有作品。

我们在讨论“传奇”版权之争时,也至少需要区分《传奇2》(即《热血传奇》)、《传奇3》、《传奇世界》三个源头作品。统称为《传奇》或“传奇”、“传奇IP”,会混淆基本的合同关系与法律事实,也会无法厘清五线纠纷:

1)亚拓士和娱美德之间,2)娱美德、亚拓士与盛大之间,3)娱美德与盛大授权链下游公司之间;4)盛大、亚拓士与娱美德授权链下游公司之间,围绕《传奇2》《传奇世界》产生的争议,以及5)娱美德和盛大、亚拓士一方各自对传奇IP维权权利的争夺、授权与执行。

未来几天会大致按照“上游纠纷”“互相攻击授权链”“维权权利与执行”几个板块进行梳理。今天先看上游授权链各方基本情况及游戏版权登记情况。

当事各方

《传奇2》游戏登记的著作权人是亚拓士公司、娱美德公司:

亚拓士公司成立于1996年10月21日,经营项目包括软件开发及销售业、软件复制、专业技术劳务、系统集成(SI)。

2004年11月底到2005年年初,盛大公司收购了亚拓士公司创始股东29%股权,后在2007年增至51%。随着盛大上市、私有化、重返A股等一系列操作,现在比较常见的描述是“世纪华通控股子公司亚拓士软件有限公司”。

娱美德公司成立于2000年2月10日,经营项目包括系统软件开发及销售、数字内容的开发、制作、流通、销售相关事业等,亚拓士曾持有其40%股权。

《传奇世界》争议解决期间,盛大、亚拓士与娱美德谈判事项涉及 1)是否承认《传奇世界》是盛大自研、自有知识产权的产品,2)娱美德是否可从亚拓士手中拿回股权。最终,娱美德承认《传奇世界》版权归于盛大,盛大将亚拓士持有的娱美德40%股份抛出,娱美德彻底独立并于2009年上市。娱美德的独立、移动端游戏的发展以及传奇IP巨大的市场潜力,拉开上游版权之争大幕。

2017年5月,娱美德公司将旗下传奇2、传奇3业务部分拆,根据韩国商法分立设立公司。其中,负责传奇2项目的公司是传奇株式会社,经营项目包括软件开发及销售业、因特网业务及系统开发、网络游戏业务等。

按照《分立计划书》记载,与《传奇2》游戏软件有关的一切许可、劳动关系、合同关系、诉讼、知识产权等转移至“株式会社传奇IP”,但这家公司并不在软著登记等文书之上。传奇株式会社负责中国地区游戏许可的情况在2020年因宜春、上饶两起案件发生重大变化,后面再详细看。

蓝沙公司成立于2009年6月1日,经营范围包括计算机软件的开发、设计、制作,销售自产产品等。

2009年10月1日,盛趣公司将传奇2《软件许可协议》项下的所有权利义务转移给蓝沙公司,我们将在很多诉讼与仲裁文书中看到这家公司。

除此之外‬,传奇IP之争中不可不提的公司还包括恺英、光通、三七互娱、世纪华通、腾讯游戏等等,后续会陆续写到,先简单看一下《传奇2》的版权登记情况。

版权登记

1996年,朴瓘镐与其曾参与的大学电脑会的会员共同成立了亚拓士公司,并开发了《Legend of Mir》(“传奇1”)游戏。1998年传奇1上线,但运营及收益在当时的韩国游戏市场并不算突出,正在筹备上市、关注财务数据的亚拓士开始削减传奇项目运营资源,此后,正在开发“传奇2”的朴瓘镐从亚拓士公司离职,并于2000年2月10日成立了娱美德公司,主要负责传奇系列游戏的研发;亚拓士持股40%,主要负责市场拓展与游戏运营。

2000年2月23日,亚拓士公司与娱美德公司签订合同,受让传奇2计算机程序著作权的一部分(50%)。

2000年9月1日,《传奇2》游戏软件创作完成。

2000年11月10日,《传奇2》在韩国进行著作权登记,著作权人为娱美德公司和亚拓士公司。

2001年3月30日,韩国软件振兴院出具第5774号《计算机程序著作权登录证书》,该证书记载:

登记计算机程序名称或题号为《传奇2》,登录权利者姓名为娱美德公司和亚拓士公司,登录内容为:亚拓士公司根据与娱美德公司签订的合同(2000年2月23日),受让了上述计算机程序著作权的一部分(50%)

2001年5月24日,韩国计算机程序审议调整委员会出具《计算机程序登录证》,该证书记载的《传奇2》计算机程序创作者姓名为娱美德公司和亚拓士公司。

2003年8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版权局出具《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该证书内容显示:

软件名称为”LegendofMir2(传奇)游戏软件[简称:Mir2游戏软件]V1.0”,著作权人为娱美德公司和亚拓士公司,权利取得方式为原始取得,首次发表日期为2000年8月22日。

2017年5月18日,娱美德公司在韩国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第一项议案为批准《分立计划书》,拟通过分立公司的“THELEGENDOFMIRII”(即《热血传奇》)业务部门而设立新的公司“传奇株式会社”,设立基准日为2017年5月19日。

2017年7月18日,韩国著作权委员会出具《著作权权利变动登记证》,该证书记载:

2017年7月17日,THELEGENDOFMIRII《热血传奇》著作权登记权利人由娱美德公司变更为传奇株式会社,登记事项为因2017年5月19日法人分立,著作财产权持有份额(娱美德公司持有的50%的份额的全部)的一部分转移

围绕传奇2即《热血传奇》发生的一系列诉讼中,各方当事人均认可娱美德公司与亚拓士公司原是《热血传奇》游戏的共有著作权人。至于《热血传奇》的升级与补丁版本,有判决写道:

“……相关《软件许可协议》及其《补充协议》足以证明娱美德公司和亚拓士公司系作为共同许可权利方,结合各方主体加入协议关系的时间及多份补充协议签订的先后顺序,可以认定,许可方与被许可方已通过协议,明确约定了’许可期内对《热血传奇》的任何升级或补丁,无论是由许可人还是被许可人提供,其著作权都应属于许可人’。因此,本院认定,《热血传奇》后续更新版本的著作权归属于许可人,即娱美德公司和亚拓士公司。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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