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嫌疑人 是什么?
之前有专门写过过刑事被追诉人称谓的文章。目前,我国刑事被追诉人的法定称谓有两个: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这两个称谓对应不同的诉讼阶段,犯罪嫌疑人是检察机关提起公诉之前的称谓;被告人是检察机关提起公诉以后的称谓。别看形式不一样,称谓在形式上的不同其实代表了不同阶段的被追诉人享有权利的多少,人身财产受限制的程度,以及证明被追诉人犯罪嫌疑的在案证据充分程度,所以具有实际意义。
国际上,各国的称谓体系划分也不一样,在德国,在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称为“被指控人”,裁判是否开始审判程序称为“被诉人”,审判程序中称为“被告人”。在法国,预备性阶段和提起公诉程序中称“犯罪行为人”,预审程序中称“受审查人”,法庭审理程序和上诉程序中称“被告人”。
目前,我国刑事诉讼法学界也在呼吁,建立刑事被追诉人称谓三分体系,即在立案之前称“嫌疑人”,立案后到审查起诉之前称“犯罪嫌疑人”,审查起诉后称“被告人”。这样呼吁的理由之一就是,程序越靠前,证明被追诉人犯罪嫌疑的证据越不充分,被追诉人享有的自由权利空间也应越大,程序越靠后则被限制越多。所以详细划分不同阶段的称谓,可以有效保障被追诉人的人权,防止一开始就受到严厉的权利限制。
综上所述,“案件嫌疑人”式的称谓应该是具有作案嫌疑,但是根据现有证据的证明力还不足以达到成为“犯罪嫌疑人”的标准。通俗的说,也就是掌握的证据太少,犯罪嫌疑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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