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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拳出击|篡改店铺销量数据、带货视频暗示喝酒后更精神……

作者:三青 时间:2023-05-04 阅读数:人阅读

 

篡改店铺销量数据、虚假刷单、购买企业员工信息进行电话推销、发布违法酒类广告……这些网络交易违法行为损害了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扰乱了网络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对此,重庆市场监管系统重拳出击!

2022年6月,江北区市场监管局接投诉,称重庆某科技公司存在刷单行为。

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5月12日在网络平台上开设名为“青言数码专营店”的网络店铺(原名称:京久数码专营店),销售苹果(APPLE)品牌商标的配件产品。5月20日,当事人通过“抖音”平台用户视频,对其店铺内多个商品的销量数据进行了篡改,5月22日,当事人又委托他人对其店铺内商品伪造用户评价数据进行虚假刷单,截至6月27日被查,当事人网络店铺商品真实总销量为740件,真实用户评价总量为310条,但通过篡改数据、虚假刷单后的对外展示总销量为92.5万件、展示用户评价总量为4205条,真实数据与展示数据明显不符,且展示数据远高于真实数据。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构成了以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的方式作虚假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违法行为。2022年10月,江北区市场监管局依据《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50000元。

2022年7月,渝中区市场监管局接举报,称某信息技术公司存在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行为。

经查,2022年6月起,当事人通过企查查、探迹拓客等网站并支付相关费用,来搜集企业信息,包含公司的基本信息、联系方式、员工人脉等内容。当事人对获得的信息进行修改后,便发给员工,要求员工通过电话等方式推销票据、个人贷款等服务,对于有交易意向的消费者,当事人再联系相关企业代为办理,从中收取服务费用。至被查时止,当事人共解锁了28816个企业信息,每个企业中的具体消费者个人数量不定,具体已联系消费者的数量无法计算。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构成了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违法行为。2022年9月,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九)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处罚款30000元。

2022年4月,渝北区市场监管局接线索移交,称经营注册地为渝北区的重庆某文化传播公司的抖音账号“***猫”涉嫌违法宣传听花酒商品。

经查,当事人是抖音账号“***猫”在抖音备案的MCN机构,该账号由签约的网红艺人实名登记,当事人直接使用该账号为相关客户发布广告视频并以此获利。在该抖音账号发布的标题为“看来还是我年轻了,一年前我们居然是这样的……@听花酒#听花酒全感官品鉴#***猫#**”的视频中,存在多处诱导饮酒、暗示饮酒后人更精神、饮酒后有消除紧张及焦虑的内容,包括“十年老酒”蓝色汉字、“听花”字样的酒包装盒、“还得经过二次发酵等”蓝色汉字、“醇熟老酒二次发酵”红色汉字、“人第二天是精神的”蓝色汉字等画面,以及“十年老酒”“而且这原酒”“还得经过二次发酵等109道工艺”“人第二天是精神的”等话语,当事人通过抖音发布该视频诱导消费者购买并获得60000元的广告费用。

该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之规定,构成了发布违法酒类广告的行为。2022年11月,渝北区市场监管局根据《广告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并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没收广告费用60000元,处罚款120000元。

2021年8月,南岸区市场监管局委托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院对重庆某智能科技公司经营天猫网店“柬渝旗舰店”上经营的规格型号为MY MAX 10A 250~的智能插座(以下简称“智能插座”)进行网络监督抽样检验, 9月27日,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院出具《检验报告》(NO:2021-51ZD090194)判定该智能插座为不合格商品。

经查,当事人于2018年10月、2019年1月和3月分三次从网上“普宁市占陇多田电器配件厂”企业店购进40个智能插座,总进价为681元。2018年11月开始,当事人便在其天猫网店上架上述智能插座,并以29.8元/个的价格销售,截至2021年12月被查,该批智能插座已销售32个,库存8个已被依法扣押。该批不合格智能插座货值金额为1190元,当事人违法所得为407元。该批智能插座检验结论为“电气间隙、爬电距离项目不符合GB4943.1-2011标准,电源端子和电信端口的传导骚扰项目不符合GB/T9254-2008标准,依据《重庆市USB插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1年)》,判定为不合格。”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构成了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2022年2月,南岸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之规定,作出没收违法所得以及未销售的不合格产品,并处罚款1600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2月,渝中区市场监管局对重庆市渝中区民生路320号灯玛特灯饰卖场进行日常检查时,发现谭某在微信朋友圈中发布销售“冰墩墩”小夜灯的信息。

经查,谭某在其手机个人微信朋友圈发布“冬奥会吉祥物冰墩墩小夜灯开始下单啦,需要订货的朋友们赶快找我转账下单哈”字样信息,并配上冰墩墩式样小夜灯图片及规格型号。当事人称其发布的文案图片来源于抖音短视频平台检索,并未取得权利人授权许可。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四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了侵犯权利人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违法行为。渝中区市场监管局依据《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5月,渝北区市场监管局接到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的检察意见书及相关证据,显示该区的张某某存在无证无照从事药品经营活动的行为。

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5月至7月期间以每盒650元至880元不等的价格购进一批“片 仔 癀”约400盒,并在未获得《营业执照》及《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网络将该批药品以每盒加价5元的价格销售给福建的下家,从中获利2000元。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了未获得许可擅自销售药品的违法行为。渝北区市场监管局根据《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责任编辑/陆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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