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金|利益与公益的权衡——企业社会责任发展的经济学逻辑
摘要:近年来,中国对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要求不断提升,但究竟如何履行社会责任却一直是困扰广大企业家的难题。企业社会责任的概念本身很容易理解,即企业在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同时兼顾社会利益。但企业为什么要这么做,政府又该扮演何种角色,这些还有待深入探讨。从经济学视角看,企业和政府对待社会责任的动机并不相同,这使得政府既需从企业角度激励和监督企业践行社会责任,也需从社会角度权衡企业利益和社会公益的关系。为兼顾以上两方面需求,完善公司治理制度或是一国发展企业社会责任时的理想政策落脚点,其有助于在引导企业关注社会的同时,避免政府直接干预企业经营。现阶段,中国企业社会责任存在履行力度弱、方式较传统、国际话语权不足等问题。结合国际经验,中国可进一步增强公司内外部治理的有效性,促进企业利益与社会公益的同向并进,从而不断提振广大企业家的信心。
关键词 | 企业社会责任 外部性 双层博弈 公司治理
研究员| 梁栋 吴慧敏 赵扬
文章来源:中金研究院
内容概要
► 企业难以脱离社会独善其身,其利益与社会公益紧密相关。企业之所以践行社会责任,不仅单纯出于利他主义,而是因为企业可在贡献社会的过程中得到超额收益或避免潜在损失,这构成了企业践行社会责任的基本动机。
► 对政府而言,其固然需要针对企业动机进行反应,比如激励和监督企业践行社会责任。但也需注意到,政府可能并不关注特定企业如何通过权衡经营和公益的投入来实现利润最大化,而更注重在维持企业经营的情况下,如何减少企业对社会的负面影响,并引导企业为社会创造更多价值。
► 考虑到企业和政府视角不同,发展企业社会责任可提炼为一个双层博弈过程。第一层是企业内部的博弈,决定企业是否要做社会责任。第二层是企业与政府间的博弈,形成企业利益与社会公益的分配格局。为使博弈均衡解兼顾各方福利,第二层博弈更值得思考。通过避免在利益和公益间过度倾斜,政府可为企业内部的第一层博弈提供积极引导和稳定政策环境。
► 完善公司治理制度是权衡利益与公益目标下的理想政策落脚点,既有助于协调公司内部的股东及利益相关者,也可引导企业的社会导向,同时避免政府对企业经营的直接干预。其中,完善内部治理可为企业践行社会责任提供力量来源,优化外部治理有助于及时纠正企业对社会的不负责任行为。
► 发达国家普遍通过公司治理制度发展企业社会责任,但各有侧重。例如,英国相对偏向公益,设置了完善且差异化的公司治理框架。美国更偏向利益,通过集体诉讼等方式规范企业自身动机。日本作为企业社会责任的后发国家,其导向相对均衡,并主要通过政社协同来推进公司治理制度改革。
► 现阶段,中国企业社会责任发展存在履行力度弱、方式较传统、国际话语权不足等问题,其原因主要可归结为内部治理引导不足、外部治理效果有限两方面。综合理论分析与国际经验,中国可逐步探索建设企业社会责任的基础性制度,包括针对不同企业构建差异化的制度框架、完善公司内外部治理机制、以及调动社会力量优化企业社会责任生态等。
正文
近年来,中国对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要求不断提升。2005年,《公司法》将企业社会责任首次写入法律。2014年,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加强企业社会责任的立法。2022年,国资委更是成立社会责任局,突出企业社会责任的重要性。
虽然如此,究竟如何履行社会责任却一直是困扰广大企业家的难题。如果履行了,企业成本难免会上升,企业家可能被股东和社会所质疑。但如果完全不履行,企业的品牌形象可能受影响,不利于自身经营和资本市场表现。此外,不仅是企业家,社会各界对企业社会责任的理解也相对片面,容易将企业社会责任等同于企业对社会的亏欠。这在短期会增加企业家对投资和经营的顾虑,在长期则可能影响企业家信心以及整个企业部门的可持续发展。
企业社会责任的概念本身很容易理解,即企业在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同时兼顾社会利益[1]。然而,企业为什么要这么做,政府又应该扮演何种角色,这些仍待深入探讨。基于此,本文将回答三个问题:如何全面理解企业社会责任的含义?其他国家怎样发展企业社会责任?中国如何进一步完善企业社会责任?
一、如何理解企业社会责任?
传统经济学认为,实现利润最大化是企业的首要责任。企业由股东出资成立,为股东创造更多利润是企业的核心目标。在合法追求利润的过程中,企业已经对社会产生了一些贡献。首先,企业可降低交易成本,创造生产者与消费者剩余,为社会增加福利。其次,企业按法律要求缴纳税收,2022年全球企业所得税的平均税率达25.4%[2],为政府的公共职能奠定基础。不过也正因如此,使得部分企业家认为履行社会责任应是政府、而非企业的义务。如果这个说法是合意的,那现实中为何部分企业还是会践行社会责任?各国又应如何对待企业的社会责任行为?本节旨在以经济学的视角解释这些问题。
(一)对于企业社会责任,企业和政府的视角不同
企业难以脱离社会独善其身,其利益与社会公益紧密相关。企业之所以践行社会责任,不仅单纯出于利他主义,而是因为企业可在贡献社会的过程中得到超额收益或者避免潜在损失。例如,绿色转型、劳工权益等社会问题会对企业营收造成风险敞口,如果企业能主动寻求改善,则有助于减少潜在的法律风险,并通过创造更多商誉来改善公司业绩[3]。此外,公益慈善等社会责任行为也有助于企业获得更多的经营机遇,这样一来,企业社会责任可被视为企业的实物期权,使企业可以通过灵活调整经营和社会责任的相对投入力度,从而在不确定的经营环境下,进一步丰富企业利润最大化的实现渠道[4]。
企业践行社会责任与否、履行多少,本质上取决于因履行社会责任所带来的所有收益,能够多大程度覆盖企业社会责任的成本。现实中,虽然企业很难对社会责任的收益进行精确计算,但公司股东们往往会通过投票和提案等方式表达诉求,一定程度体现出收益和成本进行权衡后的结果[5]。但是,在明确了企业对待社会责任的行为动机之后,将会产生两个问题:
第一,并非所有企业都有能力从践行社会责任中获益。由于践行社会责任往往具有较高的投入门槛,比如在中国成立企业公募基金会需至少800万元人民币的原始资金[6]。因此如果企业想从事社会责任,其首先将面临股东的质疑。即便在标普500所覆盖的公司,也仅有约60%将社会因素纳入CEO薪酬评估[7]。进一步的,假设企业已做出一定的社会贡献,但由于履行过程和反馈渠道不完善等原因,其仍可能无法获得超额收益。例如,沃尔玛在2015年投入近30亿美元提高员工人力资本,但当其在10月份宣布2015年的净利润预计将与去年持平,每股收益将下降6%至12%时,资本市场并未考虑到其背后原因,沃尔玛的股价反而下跌近10%[8]。
第二,部分企业对公益的投入可能引起道德风险,甚至降低社会整体福利。首先,良好的企业社会责任形象不一定意味着优秀的经营能力,更不意味着股东价值能够同步提升。企业践行社会责任可能伴随“漂绿”的风险,通过选择性塑造出一个过于正面的企业形象,背后的动机可能是掩饰自身在经营方面的不足,这种行为最终将影响到股东和利益相关者的利益[9]。其次,企业作为独立的法人,承担了社会责任的成本,但收益可能被实际控制人享有,从而使其他股东的利益受损。比如,部分企业家用企业资金捐赠大学、艺术馆、博物馆等,这些款项由企业支付,但其带来的名望和声誉往往被实控人所占有[10]。
考虑到上述两方面问题,政府对企业社会责任进行激励和监督是必要的。一方面,考虑到企业社会责任的反馈机制相对有限,各国普遍采取环境、社会与公司治理(ESG)等促进资金向更具责任感的企业流动。另一方面,由于践行社会责任可能伴随道德风险,也需对社会责任行为进行适当监督。
然而,除了被动的激励和监督,各国之所以发展企业社会责任,还具有补充社会治理、引导资源投向等主动目的。如果企业社会责任的意义仅限于帮助企业通过权衡社会支出的利弊来选取经营方式,则发展企业社会责任与ESG间将没有显著区别。事实上,作为一种分类原则,ESG更多被各国视为发展企业社会责任的关键手段,仅靠ESG难以充分支撑企业社会责任的发展。税收激励、企业组织形态等均不属于ESG的范畴,但都与企业是否能够对社会产生积极作用息息相关。从政府视角看,其并不关注特定企业或投资者如何通过权衡经营和公益的投入来实现利润最大化,而是注重在维持企业经营的情况下,如何减少企业对社会的负面影响,并引导企业为国家创造更多价值。
政府与企业视角存在差异的主要原因在于,企业可能使社会利益受损,而仅靠政府很难完全纠正,因而政府需要企业来承担内部化自身外部性的责任[11]。企业活动具有典型的外部性,比如企业在追求短期利润的同时,其过度激进的经营行为或使债权人的利益受损,不过企业自身往往缺乏主动改善的动力。对此,虽然政府可通过税收等方式一定程度纠正企业的行为,但由于监管成本的约束,政府很难解决监管过程中的信息不对称,特别是很难在事前纠正企业的不负责任行为。正是由于政府的失灵,英国早在16世纪起便开始通过王权来宣传和引导企业关注自身的社会影响,并将企业作为国家战略的执行主体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工具[12]。此外,现阶段已有上百个国家将企业社会责任写入法律法规,用于改善本国企业行为[13]。
(二)发展企业社会责任需要权衡利益与公益
基于企业和政府的不同动机,发展企业社会责任可以提炼为解决一个双层博弈。第一层是企业内部的博弈,股东和利益相关者通过董事会等渠道来决定企业应该通过正常经营追求利益,还是兼顾社会公益来追求超额利益或避免损失。在此基础上,第二层是企业与政府间的博弈,由于两者视角存在差异,企业在践行社会责任的过程中可能产生牺牲社会公益来追求利益的道德风险,而政府可能过度追求社会利益以至影响到企业的正常经营。为了使博弈的均衡解尽可能保证各方福利,我们应格外重视思考第二层博弈。只有形成正确的利益与公益观念,才可为企业内部的第一层博弈提供积极引导和稳定政策环境。
一方面,仅关注企业利益可能顾此失彼,影响长期竞争力。原因在于,企业社会责任已不止是国内概念,也是跨国竞争的手段。先发国家可凭借在全球价值链的地位将社会责任成本转嫁至后发国家[14],以获取国际竞争力。现实中,美国主导的印太经济框架(IPEF)表面看是诸边经贸合作,但其实际并未涉及关税减让等贸易自由化措施[15],而更多是在印太国家中推广数字、绿色标准。此外,德国在2021年推出《供应链尽职调查法》,要求超过3000人的企业审查自身的环境、劳工表现;欧盟在2022年发布《企业可持续发展尽职调查指令提案》,对达到标准的企业提出企业社会责任尽职调查的义务,如果未遵守则需按年净营业额为基准施加惩罚。与此同时,具有明确企业社会责任条款的特惠贸易协定(PTA)数量也在过去二十年中稳步增加,截至2020年12月,有65个PTA都包含了至少一项社会责任条款,涉及投资、劳工、环境等主题[16]。
图表1:包含企业社会责任条款的PTA比例逐步提升
资料来源:Monteiro (2021),中金研究院
图表2:投资、劳工和环境是企业社会责任条款中提及最多的议题
资料来源:Monteiro (2021),中金研究院
面对先发以企业社会责任作为非贸易壁垒的行为,如果后发国家缺少国家层面的整体协调,本国企业在国际竞争中可能因社会责任问题受损。一方面,先发可控制企业社会责任的评价机制和发展导向,令本国企业更具竞争优势。另一方面,由于践行社会责任在短期中可能增加企业的成本,比如购置环保设备、为劳工提供充足保障等将增加企业支出负担。因此,如果后发国家不践行这些,可能会被先发国家指控为获取不正当的竞争优势,并难以再向先发国家出口商品或开展价值链协作。早在2001年,温州生产的打火机便因未安装“防止儿童开启装置”而被欧洲指责无法保障人类健康和安全,并被中止进入到欧洲市场,使得整个地区产业受到较大的损失[17]。
另一方面,对公益的过度倾斜可能使企业承受较大负担,甚至造成寻租空间。现阶段,欧美和东亚等国家多采用相对有弹性的方法(遵守或解释)来发展企业社会责任,但印度是一个例外。印度在2013年新修订的公司法中提出,满足以下三个要求中任意一项的企业(净资产大于50亿卢比;年营业额大于100亿卢比;前三个财年净利润大于5000万卢比)必须将其前三年平均净利润的2%用于社会责任活动,否则不仅公司将承担5-250万卢比的罚款,每一位不遵守规定的企业管理人员都将面临5-50万卢比的罚款以及最长三年的监禁。
前述规定下,印度平均每年有21190家企业需进行强制CSR支出,年均总支出高达2027亿卢比[18]。虽然这笔资金一定程度补充了印度政府的二次分配,但这一安排的效率可能并不高:首先,强制性的CSR在本质上与税收无异,印度的公司税率本就高达32.5%,显著高于全球平均24.1%的水平,2%的额外CSR要求将进一步增加企业负担,比如有研究发现这项法律使被迫在CSR投入更多的企业股价下降4.1%[19]。其次,由于印度只规定了CSR的支出要求而并未对其投向和方式做出具体规范,这些资金的使用渠道也广受质疑,反映在印度的基尼系数在过去十年反倒有所上涨[20],以及贫困儿童营养不良率的持续提升[21]。
综合而言,一国在发展企业社会责任时应注重利益与公益的权衡,而非过度倾斜于利益或公益。有鉴于此,具体应该采取什么手段进行权衡?引导企业承担哪些责任?这些是本文接下来要讨论的问题。
二、公司治理是发展企业社会责任的关键
权衡利益与公益需要制度建设。在企业社会责任的发展早期,相关实践主要以文化传统和价值观念等非正式制度的形式存在,如“仓廪实而知礼节,衣食足而知荣辱”。这些非正式制度基于个体自发行为所形成,本身并没有强制力,但能潜移默化影响其他企业行为。随着各国认识到企业社会责任的重要性,法律、法规等正式制度的作用不断加强,比如保护环境、劳工等最基础的企业社会责任逐渐被写入各国法律并成为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一起协调配合。不过,这一趋势并不意味着发展企业社会责任等同于制定法律:一方面,产品品质、员工关怀等企业行为是超越国家底线约束的较高追求,并不适合作为法律。另一方面,企业社会责任的要求是动态发展的,比如当保护环境等旧的非正式制度成为法律后,社会责任又将提出更高的要求,比如完善内部碳定价等。
完善公司治理是制度建设的核心。公司理论的主流观点认为,任何对公司行为的改善都应该着眼于公司治理[22],发展企业社会责任也不例外。从概念上来讲,公司治理指协调公司与政府等所有利益相关者之间关系的一套制度或机制,以保证公司决策的科学化[23]。以公司治理促进企业社会责任,也就是通过科学引导与监督,使公司将企业社会责任的意识融入到经营与投融资决策中,从而协调企业与国家视角的冲突。全球公司治理领域的奠基人阿德里安·吉百利(Adrian Cadbury)也曾强调以公司治理促进企业社会责任的合理性:公司治理关注的是在经济和社会目标之间以及个人和公共目标之间保持平衡,通过鼓励企业有效利用资源,并同样要求对这些资源的管理负责,公司治理的最终目的是尽可能地协调个人、公司和社会的利益[24]”。
一些负面案例也表明,企业对社会不负责任的原因多与公司治理漏洞紧密相关。企业之所以会做出不利于社会的事情,往往并不是企业主观上要对社会做出危害,而是企业在不合理的运行机制下过于追求短期利润,这往往与危害社会的行为相关[25]。例如,部分房地产企业在经营业绩下行时亦为管理层付出了较高的薪酬,但却以交房延迟、普通员工收入下滑等作为代价。此外,美国ELLY石油平台泄露也是典型的例子。虽然石油工业往往可获取高额的利润,但因为管理层未意识到基础设施维护对业务运行的意义,ELLY石油平台在2021年发生泄漏,造成了严重的环境灾难[26]。
为规范公司治理并提升企业社会责任意识,各国主要通过公司治理准则、公司法、证券法、公司治理协会等制度建设进行引导。例如,英国早在1992年便率先提出《吉百利准则》,建议董事薪酬与长期绩效挂钩并体现在财务报表当中,同时创新了对准则进行遵守或解释的条款等[27]。随后,法国在2002年推出《布顿报告》,提到独立董事应占到公司董事会的一半以上,从而能更好的保证董事会的多元化和社会导向[28]。此外,新加坡、德国、美国、日本也分别于2001、2002、2003年推出了本国的良好治理守则。截至2019年,全球已有超过140个国家制定了各类公司治理准则[29],为发展企业社会责任奠定了基础。
从公司治理到企业社会责任,主要通过内部治理和外部治理两个渠道[30]。其中,内部治理主要依靠董事会架构、管理层薪酬和激励、资本结构和管理架构等环节的优化来改善公司运营;外部治理则是通过法律法规、股东与债权人、社会机构等利益相关者的压力来调节企业行为[31]。
图表3:从公司治理到企业社会责任:内部治理渠道与外部治理渠道
资料来源:Dyck (2019),Kanagaretnam (2016)[32],中金研究院。注:右图中,内部治理水平指机构投资者所有权系数,外部治理水平为媒体对企业压力,其值越高表示内/外部治理水平越高,CSR表现分别为Dyck和Kanagaretnam测算的企业社会绩效水平。图表数据分别为1999-2010以及1995-2007年均值。
落到企业社会责任层面,两种渠道的差别在于:通过内部治理推进企业社会责任属于“侵入型”的政策思路,即政府对企业的经营章程和目的进行规定、直接调整管理层的薪资激励方式、对公司架构进行统一规划、就企业的股权结构进行干预等等,从而为企业践行社会责任提供直接的力量来源。相比之下,以外部治理促进企业社会则更偏向“底线型”的政策思路,即依靠法律法规要求企业披露自身信息、媒体和社会舆论对不负责任的行为进行施压、法院对劣迹企业进行诉讼等等。也就是说,外部治理不直接干预企业行为,而是以信息披露为基础,根据企业的社会责任表现对其进行激励或惩罚。
不同的历史文化和制度背景,使得不同国家对两种渠道有所侧重。例如,日本等东亚国家长期被认为更多依靠内部治理,重企业自身决策、轻对外信息披露,主要体现为以监事会代表的二元制框架,即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董事会和监事会,监事会通过内部监督的方式促进董事会履行经营义务。相反,英国和美国则更多依靠外部治理,重对外信息披露、轻股权过度集中,主要体现为以独立董事为代表的一元制框架,即在公司董事会中引入独立于股东、不在公司任职但能对公司业务做出独立判断的董事,通过外部的专家视角监督公司的经营。中国作为后发国家,公司治理框架属于两种模式的综合,既有日本模式下的监事会,也有英美模式下的独立董事。因此,为了分析中国企业社会责任的适宜发展方向,对两种类型的国家进行梳理均存在必要性。
由于单一治理渠道的弊端逐渐暴露,以两种渠道推进企业社会责任逐渐成为各国共识[33]。一方面,单纯通过内部治理促进企业社会责任,可能忽视更广泛利益相关者诉求,例如公司传统股东往往没有对社会责任改进的动机和能力,而机构或境外股东的引入能够带来内部优化的激励与压力[34]。
另一方面,单纯通过外部治理促进企业社会责任,则易产生对企业价值误判的风险,ESG便是一个典型代表。作为联合国契约组织为“可持续发展”相关议题提出的一种分类原则,ESG以披露和评级等为基础,将资金引导到环境、社会和公司治理表现优异的企业,一定程度上起到资源配置、市场定价和风险管理的功能[35]。不过,仅靠ESG这一外部分类原则也存在风险,比如特斯拉CEO埃隆·马斯克近期对ESG评级进行公开指责,认为“标普500指数把埃克森美孚列为ESG表现最好的10家企业之一,而特斯拉甚至没上榜。ESG就是一个骗局,成了社会正义伪君子们的武器”[36]。
综合而言,推动企业社会责任的发展,既需形成良好的内部治理框架,也应推动外部治理的完善。考虑到英国、美国、日本三个国家的企业社会责任发展历史悠久,且在公司治理领域具有代表性,下文将从公司治理的视角出发,梳理三国促进企业社会责任发展的政策实践。
图表4:日本等亚洲地区主要依靠内部治理:机构持股普遍低于欧美
资料来源:OECD Corporate Governance Factbook 2021,中金研究院。注:2020年数据。
图表5:英美主要依靠外部治理:企业披露比例普遍高于其他地区
资料来源:Corporate Knights,中金研究院。注:2019年数据。
三、英美日三国的企业社会责任发展政策比较
(一)英国:管理架构完善,形成高度差异化的治理框架
英国企业社会责任发展较早,现阶段相关指标在全球较为领先。自1970年起,英国便推出《同工同酬法》、《残疾歧视法》等法案,就企业应如何对待利益相关者提出指导。经过五十余年的发展,英国企业社会责任在全球位居领先水平,尤其是信息披露和内部治理方面。首先,受2006年公司法对信息披露的要求影响,英国前100大公司的可持续报告披露比例由2011年的79%升至2021年的99%,高于世界平均约50%的水平。其次,FRC和LSE等机构针对上市公司频繁出台各类公司治理准则,使得英国公司治理的整体质量相对较高。2022年,83%的大型企业董事会中已有专门机构负责社会责任问题,59%的大型企业将薪酬与领导层的可持续发展绩效相关联,而世界平均水平则分别为1/3和1/4[37]。
相比其他国家,英国发展企业社会责任的最大特点在于,其十分重视自上而下引导公司治理。20世纪80年代,面对10%以上的失业率和高通胀压力,英国以新自由主义取代了6、70年代的福利国家模式,通过减税、规制等方式促进企业等私人部门服务社会,并将企业社会责任视为国家整体改革的关键手段。譬如,撒切尔夫人曾提出“企业等民间机构是接触更多弱势群体的最佳渠道,通过赋予企业责任、让其有所作为,将比政府更为个性化和有效[38]”。
不仅如此,英国还曾将发展企业社会责任列为政府支柱。20世纪90年中,虽然英国失业和通胀等社会问题有所缓解,但经济复苏仍相对乏力,英国GDP在1991年甚至出现萎缩。工党领袖布莱尔上台后,将“社会主体间的相互责任”写入该届政府的五大支柱之一[39],与投资、改革等主题并列,提出企业社会责任等新型政府与商业间的协调关系将是现代国家应有的运行方式,在很大程度上正式明确了企业社会责任在英国的地位。
由于国家层面的重视,英国对企业社会责任的管理统筹力度较强,为公司治理的制度建设奠定基础。具体而言,企业社会责任政策由商业、能源和工业战略部(BEIS)主要推动[40],财务报告委员会、就业和养老金部、伦敦证券交易所等部门则分别从公司报告、养老金投资和上市公司治理等维度进行补充。整体而言,英国CSR的政策制定相对集中,由BEIS统一制定方向性的政策。与英国慈善委会会统筹管理慈善业务类似,BEIS于2000年在旗下设立了全球首个CSR部长(Minister for CSR),负责统筹公司治理、推进CSR守则等。2016年,该职位获得升格,由BEIS的次长所兼任,统筹程度进一步加强。
图表6:英国CSR政策制定的流程框架
资料来源:UK Cabinet Office,中金研究院
图表7:英国CSR部长的管理职责
资料来源:BEIS,中金研究院
多部门参与下,英国的企业社会责任政策呈现出法案(Act)、法规(Regulation)、守则(Guidance)和政策(Policy)的四层框架形式。其中,法案和法规均由政府机构制定,但法规只是法案的补充。英国每年约新增25-50部公共法案,其中与企业社会责任相关的主要有2004年企业(审计、调查及社区企业)法案、2006年公司法等。在法案之下,BEIS等CSR相关的负责部门可就法案的某些部分进行调整,或改变对犯罪行为的处罚或补充法案的广泛条款。英国每年新增约3500项法规,其中与企业社会责任相关的约有10项。此外,CSR政策还可以通过指导或政府政策的形式存在,相比法案和法规,指导和政策通常没有普遍的强制性法律效力,更多只能约束部分领域或特定类型的企业,为其践行社会责任提供直接激励、能力支持或宣传引导等。
图表8:英国企业社会责任政策的四层框架体系
资料来源:UK Legislation,Practical Law,Bertelsmann Stiftung,PRI,中金研究院
总结英国的制度建设,其主要针对大型企业进行规范,且十分注重治理的差异化。以外部治理领域的信息披露为例,英国制定阶梯型的披露细则,避免中小企业承受过大负担。进一步的,虽然英国针对大型公共利益实体(员工超750人、年营业额超7.5亿英镑)以及大型私营企业(员工超2000名、年营业额超2亿英镑或资产超20亿英镑)设置了较为严格的信息披露要求,但也注重这些企业的个性化和承受能力。例如,财务报告委员会(FRC)提出“对大型私营企业,不同的管理和所有权结构意味着对大型私营公司的公司治理采取‘一刀切’的方法是不合适的”[41],并在2018年提出Wates原则,为大型私营企业的企业目的、董事会结构、董事会职能、可持续机会和风险、高管报酬、利益相关者参与等六大主题提供差异化的治理框架。
图表9:英国针对不同企业设置差异化的信息披露要求
资料来源:Practical Law,中金研究院
除了针对大型企业的外部治理要求,英国也通过优化内部治理,促进企业自发关注利益相关者。首先,英国高度重视以董事会多元化促进CSR,并以公司治理指南、Davies报告等软性形式提出了相关倡议。例如,2018年的FRC董事会有效性指南中提出“董事会应该是一个进行激烈辩论的地方,挑战、支持、思想多样性和团队合作是必不可少的特征。技能、背景和个人优势的多样性是董事会效率的重要驱动因素,在董事之间形成不同观点,可以打破‘集体思考’的趋势,对决策质量和利益相关者诉求产生积极影响[42]”。其次,为了促使具有公共影响力的部分大型企业遵从前述倡议,伦交所创新性的提出“遵守或解释”的解决方案,要求上市公司必须遵从内部治理方式,否则需在年报中披露不这样做的原因,将软性规定赋予了更具强制力的执行方式[43],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由道德规定向强制法律的过渡。
在国内制度相对成熟后,英国借助社会组织力量巩固和推广自身的社会责任标准,以促进本国在全球企业社会责任发展中占据先机。一方面,以社区商业(BITC)为代表的企业协会通过组织培训、设置CSR卓越奖项等方式吸引更多企业采用特定规范。另一方面,以企业社会责任联盟(CORE)为代表的社会组织协会又整合了BITC等企业协会的诉求,将企业实践中的问题集合并与BEIS等机构反馈,最终对内外部治理机制进行持续迭代和优化。
在传统的公司治理制度外,英国还创新了社区利益公司(CIC)的法人形式,为权衡利益与公益提供了根本性的解决路径。英国前首相布莱尔曾提到“如果说英国有什么向中国值得推荐的,那就是社会企业”[44]。英国政府将社会企业定义为“不受股东利润最大化目标驱动,而将盈余用于企业或社区再投资的企业”[45]。严格来讲,即便是普通的企业,只要不以盈利为目标也可被视为社会企业,比如中国便可以社会组织为载体建立所谓的社会企业,但英国的最大创新是在2004年公司(审计、调查和社区企业)法案下为社会企业创建了CIC的法人形式,从法律上保障了企业为社会营运的根本目的。相比普通企业,CIC的利润分配存在限制,其净利润中最高仅35%可用于股东分红,其余部分则需用于社会事业的再投资。相比慈善组织,CIC的融资渠道更为多元,但不能享受慈善组织的税收优惠[46]。
为推动CIC的可持续发展,英国采取多种支持方式为其提供资金支持。一是通过税收激励引导资金流入社会企业。2014年,HMRC出台社会投资税收减免,对投资社会企业的主体,其所得税中不超过当年投资额30%的部分可减免,且无论是股权抑或债券投资,以照顾到无法发行股票的社会企业。如果将营利再投资到社会企业,亦可完全减免资本所得税[47],以激励更多社会资金投向社会。另外,英国2012年社会价值法案规定公共部门采购评估中,社会价值的权重不低于10%,有效提升了CIC的竞争优势[48]。二是打造较为市场化的多层次融资平台,包括成立社会投资银行(2012年)、发行社会影响力投资债券(2012年)、在伦敦证券交易所基础上建立社会股票交易所(2013年)等,为社会企业发展提供了大量的金融资源倾斜。例如,英国的Big Society Capital是世界上第一家社会投资银行,其6亿英镑的注册资本来自于英国四大商业银行及英格兰银行体系的休眠银行账户,在成立十年来对1000余家社会企业和慈善机构投资超过22亿英镑[49]。三是在政府采购上对社会企业进行倾斜,政府部门的资金在CIC收入来源中占31%,主要原因在英国2012年社会价值法案规定公共部门采购评估中,社会价值的权重不低于10%,有效提升了CIC的竞争优势[50]。
(二)美国:注重底线机制,避免过度干预企业内部治理
相比欧洲国家,美国较少对企业进行大量的规制及直接干预。比如米尔顿·弗里德曼就曾提出“企业有且只有一个社会责任,那就是在遵守规则的前提下增加利润[51]。既然如此,为什么还要关注美国的企业社会责任发展?事实上,虽然美国没有像英国一样出台系统的法律法规,但也一直十分重视引导企业内部化自身的负外部性,绝非单纯鼓励企业以利润至上。根据拉古拉姆·拉詹等的研究,美国上市公司对社会和利益相关者的关切与日俱增,在2020年后甚至超过对公司业绩的关注程度,足见美国对企业社会责任的重视。
与英国不同,美国的企业社会责任发展主要依靠企业自发践行社会责任,政府更多是引导和激励,而非直接规范。正如美国政府问责属(GAO)所提出的,美国公共部门通常不直接定义企业社会责任应该以什么模式发展,而是更多留给私人部门进行探索和实践[52],以保证本国商业部门的创新能力和竞争力。
这一导向下,美国企业社会责任呈现出两大主要特征:一是政府的规制程度较低,对于信息披露的要求大多数遵循自愿原则,基本不存在类似欧盟“遵守或解释”的规定[53]。宽松的披露要求使得美国企业整体的CSR披露率并不高,主要上市公司的披露率仅6.7%,低于欧盟主要国家15%的平均水平[54]。二是大型企业在社会责任方面的创新活力较强,企业家带头作用突出,例如现阶段,美国企业的社会责任支出便普遍流向STEM等科技创新领域。
图表10:美国企业并非完全关注股东利益
资料来源:Rajan(2022)[55],中金研究院
图表11:美国CSR主要流向科技创新领域
资料来源:Emily(2020)[56],中金研究院
具体而言,美国的企业社会责任政策由联邦和州两级制定,二者各有侧重。联邦层面,更加注重外部治理进行引导和规范。现阶段,美国联邦一级尚没有统一的企业社会责任推动机构,主要由环保局(EPA)、证监会(SEC)等部门分别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如EPA提出企业应定期披露污染排放数据,SEC则对上市公司的用工情况、气候风险等提出披露要求。相比之下,州层面则更加注重内部治理,以增强本地的商业竞争力与经济发展水平[57],不过整体强制程度亦相对有限。比如,康涅狄格州等采用强制型内部治理政策,要求董事会必须考虑利益相关者,并融入经营判断准则,规定董事因保护利益相关者受损时无需承担赔偿责任[58],而这些内容在联邦层面几乎很少涉及。
图表12:美国CSR政策数量较少、强制程度较低
资料来源:US Congress,Practical Law,Bertelsmann Stiftung,PRI,中金研究院
依赖企业自发探索的模式,难免会伴生部分企业的道德风险以及意愿不足。对此,美国主要有两方面应对:一方面,美国在联邦和州层面均设有集体诉讼等底线机制,使利益相关者可通过法律手段来内化企业外部性。另一方面,美国也创新了国家行动计划,加强企业、特别是跨国公司的社会责任意愿与能力。
针对企业社会责任的道德风险,美国创新了集体诉讼的外部治理渠道。一般而言,以外部治理促进企业社会责任主要依靠媒体、评级机构、消费者口碑等软性方式对企为造成压力。由于没有法律的强制实施,很多企业即便丑闻缠身,往往也没有很强的动机进行自我纠正。更重要的是,由于公司法律中的规定往往仅在企业对社会危害到达一定程度后才有效力,而集体诉讼能够有效弥补这一问题,同时可为公司法律的修订方向提供前瞻引领[59]。
作为一种程序机制,集体诉讼主要由1966年《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确立,指一大群处境相似的原告可以作为一个集体而不是作为个人,基于共同的诉求发起诉讼[60]。相比其他类型的诉讼,集体诉讼具有凝聚个体力量、警示效果强等优点。一般而言,美国的集体诉讼主要发生在产品责任、消费者保护、劳工与就业、反垄断、数据隐私、证券等领域,其中与产品和劳工等企业社会责任议题相关的集体诉讼约年案件数量超过6000件[61],约占全部案件的60%[62]。
美国为集体诉讼设置完备清晰的程序,以保障利益相关者的权益。以消费者集体诉讼为例,主要有提起申诉、诉讼受理、实质审查、声明退出、诉讼和解等环节,其中的关键做法包括:首先,决定诉讼金额时,美国设有单计法和总计法两种形式。单计法适用于原告较少的情形,由每位消费者单独提出其受损失金额并由法院审批。总计法适用于原告更多的情况,由法院最终认定消费者应获的赔偿金额,并酌情加上一定比例的威慑性惩罚金额[63],以加强企业的社会责任意识。其次,集体诉讼赔偿使用时,美国不仅支持企业对受损的利益相关者进行货币或非货币的补偿,还设立10%的税收优惠鼓励企业通过捐赠方式进行解决。基于此,通过慈善解决诉讼约占全部方式的6%[64],比如,网飞(Netflix)在2013年因被指控私自保留客户个人信息而被提起集体诉讼,最后达成的和解协议并没有对原告逐个赔偿,而是将约640万美元的诉讼金额捐赠给非营利组织,用以加强消费者隐私保护,以创造更大的社会价值。
作为一种底线机制,美国集体诉讼有效避免了企业的不负责任行为。如果没有有效的集体诉讼机制存在,受不负责任企业影响的主体将很难凭借自身力量与企业抗衡,只能寻求社会组织等其他力量。2020年,美国企业集体诉讼支出已达29亿美元,帮助利益相关者对不负责任的企业行为进行兜底性制裁。
集体诉讼的另一个作用在于对公司法律提供前瞻引领。以美国石棉行业为例,自19世纪起,美国陆续出现有石棉工人因工厂未提示石棉生产风险而感染间皮瘤的案例,这些工人在1973年向石棉公司首次提起了集体诉讼,并在1997、2003年又陆续通过集体诉讼与公司取得和解。这一系列石棉诉讼的结果既使得石棉工人人均获得上百万美元的赔偿,也间接促进了《环境政策法》、《有毒物质控制法》等法律的完善,使得石棉等危险物质的生产与控制不仅是企业必须承担的社会责任,也成为企业需面临的法律责任[65]。
图表13:消费者集体诉讼与CSR高度相关
资料来源:NERA,Law360,中金研究院;注:图表为2010-2013年数据。
图表14:企业在诉讼压力下践行CSR
资料来源:NERA,Law360,中金研究院;注:图表为2010-2013年数据。
针对企业社会责任的意愿不足,美国通过国家计划增强本国企业意愿。2016年,美国前总统奥巴马推出了国家行动计划“负责任的商业行为(RBC)”[66],旨在促进负责任的商业行为。在第一期RBC即将到期前夕,美国国务卿布林肯于2021年又提出第二期RBC,强调企业对经济、环境和社会进步的重要性。实际上,RBC表面声称促进本国企业为社会服务,其实质目标是引领企业社会责任国际标准,巩固本国企业长期竞争力。以第一期RBC为例,其主要包括四个板块:以身作则、促进社会部门参与、CSR尽职调查、认可CSR积极表现等。
板块一(以身作则):通过跨国协作和政府购买促进CSR,并使二者互相加强。一方面,在全球范围内推广《经合组织跨国企业指南》、《联合国商业与人权指导原则》等企业社会责任标准,在G7和美洲等平台达成劳工或反腐败领域的条约,对别国提出较高的商业道德要求。另一方面,美国政府自身带头购买符合前述要求企业的产品,年总购买额超4500亿美元、其中海外服务近250亿美元,以激励企业遵守其推崇的企业社会责任标准。
板块二(促进社会部门参与):通过多方利益相关者倡议(MSI)鼓励社会部门建立企业社会责任标准,并进行推广。现阶段,美国之所以占据了大量国际标准,既源于其社会部门的精细化制定,而本质上源于美国政府的支持。美国政府一直是多个MSI的催化剂和参与者,包括为公平劳工协会的成立提供启动资金,促进其在国际上推广商业人权标准;促进《安全与人权自愿原则》、《采掘业透明度倡议》等标准的发布,以增加本国企业的商业竞争力。
板块三(CSR尽职调查):鼓励企业对供应链上的潜在问题进行尽职调查与披露。虽然美国对企业的CSR强制程度相对较低,但一直部署了大量资源来制作和传播各类CSR报告,以帮助企业认识到世界各地的人权、劳工权利、商业和投资状况,例如RBC在线资源工具、人口贩运报告、投资环境声明等。
板块四(认可积极表现):对经美国政府认可的保持较高CSR标准的企业颁发奖项。例如国务卿会颁发卓越企业奖(ACE)、劳工部会颁发Iqbal Masih消除童工奖等等。美国将这些奖项设为荣誉而非货币的形式,并通过社交媒体进行大规模的宣传,其在推特、美国之音的曝光度年增长超100%。
归纳而言,RBC主要侧重鼓励跨国公司承担供应链责任。与其他国家不同,RBC的本质并不是激励本国大型企业在国内的亲社会行为,而是针对跨国公司的海外商业行为提供一系列引导。从影响上看,RBC虽然有助于美国标准的推广,但也遭到了诸多质疑,例如大幅增加其他国家企业的生产成本、以政治考量扭曲了正常的双边贸易等等[67]。基于此,RBC中对企业社会责任的部分经验在一定程度值得借鉴,但其与国家社会责任之间的冲突同样不能被忽视。
(三)日本:政社协同创新,自上而下完善社会责任生态
日本经济学家青木昌彦曾提出,日本企业是为员工管理的公司[68]。这一导向下,日本的企业社会责任长期以来体现为企业对雇员的责任。二战后至21世纪初期,日本企业通过终身雇佣和年功序列等方式,从内部治理的视角满足雇员权益,将整体失业率控制在较低水平。根据日本总务省的数据,1968至2018年,日本平均失业率为3.0%,标准差仅1.26,绝对值和波动率均相对优于同期美国和主要欧洲国家[69]。因为日本企业普遍为自己的雇员提供公共福利服务和稳定的就业,财政学家神野直彦也直言“日式经营可以说是企业承担了本应由国家承担的就业保障和公益职能”[70]。
随着社会问题逐渐暴露,传统依靠内部治理的企业社会责任模式难以维系。20世纪90年代初,日本经济泡沫破裂,山一证券和北海道拓殖银行破产、雪印乳业食品安全等社会事件频发,推动日本企业转型。一方面,日本产业转移带走了众多国内制造业岗位,终身雇员数量自1998年起持续净减少,转为低保障、低福利的非正式雇员,近50%的待遇落差使社会矛盾有所加剧[71]。另一方面,经济整体疲软和老龄化也令日本企业面临盈利能力不足的困境,日经指数长期投资回报率显著低于欧美等其他发达国家,难以支持高昂的雇员责任支出[72]。与此同时,由于日本跨国公司向国际市场扩张的需要提升,日本企业不得不改善企业透明度、并扩展利益相关者的覆盖范围,以提升商业竞争力。
作为企业社会责任的后发国家,日本将其定位为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途经,自上而下设计企业社会责任改革。2016年,时任首相安倍晋三提出社会5.0的构想,包括提升政府研究开发经费支出、通过政社协同提升经济效率等主题,旨在激励企业通过解决社会问题获得长期收入。在社会5.0构想的指引下,日本经济产业省(METI)对CSR进行了全面的框架设计,通过政社协同推出三份伊藤报告,细致剖析了日本企业如何通过公司治理改革提升可持续竞争力。此外,日本环境省、厚生劳动省等内阁部门亦出台相关软性[73]指导,帮助企业更好地践行伊藤报告内容。
图表15:日本CSR政策体系:以整体框架为统领,辅以多类软性指导
资料来源:PRI,Practical Law,中金研究院
整体而言,伊藤报告为日本企业改善公司治理、促进CSR提出了发展框架。该报告由METI支持、一桥大学伊藤邦夫主导,旨在社会5.0的框架下增强日本企业的可持续发展能力。2014年,METI发布了第一份伊藤报告,并在2017和2022年分别发布了第二和第三份。虽然伊藤报告并非CSR的法律或政策,但其中的思想在日本政商界具有巨大的影响力,间接促进了公司治理准则、协同价值创造指南等指导的更新[74],在一定程度上已成为日本公司治理的“风向标”。
具体来看,三份伊藤报告的主要经验包括:首先,提出ROESG的评价标准,为日本政府养老投资基金(GPIF)等大型机构投资者考虑ESG奠定基础。根据伊藤报告1.0,单独追求ROE或ESG均不是长期价值创造的可靠指标,机构投资者应综合企业的盈利与可持续绩效进行投资,间接促进了GPIF将公司治理绩效、社会责任行为等因素纳入其资产管理者投资时的考虑范围[75]。从结果看,日本2016-2019年的可持续投资年均增长1786%[76],为CSR绩效优秀的企业提供充足激励。其次,呼吁企业重视无形资产投资,尤其是重视对人力资本方面。伊藤报告2.0提出第四次工业革命使企业竞争力的来源从有形资产变为无形资产,应通过员工支持或研发费用扣除等方式激励企业,体现为日本2018年税改中将员工支持的税收抵免上限由税负的10%增至15%-20%等。最后,促进企业和投资者的沟通协作。在2022年8月发布的伊藤报告3.0中,核心内容便是构建CSR的生态反馈机制,以及促进颁布协作价值创造指南2.0,建议日本加速融入气候相关财务信息披露工作组(TCFD),以对接国际企业社会责任标准[77]。
在伊藤报告的引领下,日本CSR生态得到较大改善。通过严谨的分析与国际比较, 伊藤报告激起了日本政府对企业可持续发展和ESG的重视,形成了官产学体系的有机互动。政府层面,金融厅和交易所集团等机构根据伊藤报告的观点陆续推出了《尽职管理守则》、《公司治理守则》。企业和投资者层面,随着GPIF和日本养老金基金协会等机构带头签署联合国责任投资原则(UNPRI),其他机构投资者也纷纷跟进,响应伊藤报告的ROESG标准;研究层面,受首份伊藤报告成功的激励,METI进一步丰富了伊藤报告团队,并组建专门的企业报告实验室、企业社会责任工作组和企业社会责任论坛,旨在加深不同部门间的了解,为日本企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更多真知灼见。
与此同时,日本也对原有的内部治理机制进行改革,帮助企业更好的践行伊藤报告。一方面,日本积极引入外资参股国内企业,帮助本国企业了解更广泛利益相关者的诉求。例如,日本在21世纪初期发布改革,允许境外资金收购日本企业,并在次贷危机后进一步放开境外投资准入,推动外资持股占比由1990年的1%升至2013年的约25%[78]。另一方面,日本对内部治理架构进行完善,引导传统内部股东与外部利益相关者的再平衡。日本在2014年公司法中创新了“监查等委员会设置公司”形式,在英美为代表的传统外部治理模式和日本等内部治理模式间建立一种中间模式,使本国企业既能保持内部治理结构下股东对公司的控制,也能发挥外部治理下的监督优势[79]。
通过上述措施,日本企业对CSR的理解逐渐多元化,在继续维护劳工权益的同时,逐渐转向关注社区等维度。根据日本企业联合会(Keidanren)的数据,过去二十年里,日本企业社会责任的支出结构中对雇员的占比略有减少,并更多投向社区发展等业务,现阶段排名前三位的分别为社区教育(34.0%)、文化娱乐(18.8%),以及包括灾区支援在内的社会服务(14.2%)[80]。以索尼这一全球知名的电子公司为例,其结合政府引导与自身业务特点,将社会责任目标定位于教育、科技、文艺和救灾四个领域,即使是救灾这一看似与索尼主营业务不尽相关的领域,其也发挥自身业务所长创造社会价值。例如,东日本大地震后,东北大学实验室受到严重摧毁,大量光学元件与精密仪器受损,索尼得知后积极帮助此类机构维修元器件,并用本公司产品进行必要的替换等等。
四、中国企业社会责任发展的问题与原因
自2005年《公司法》将企业社会责任首次纳入中国法律规定以来,中国的企业社会责任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上市公司治理指数由2006年的56.1上涨到2021年的64.1[81];企业每年披露社会责任报告的数量由2006年的23篇升至2021年的1366篇[82];同时,ESG公募基金规模也从2006年的59亿扩张到2021年的5974亿元[83]。那么,现阶段中国企业社会责任发展面临哪些问题?背后的原因是什么?这些是接下来重点讨论的内容。
(一)发展问题:履行力度弱、方式较传统、国际话语权不足
整体而言,中国企业践行社会责任的力度较弱。与欧美日等发达国家相比,中国企业社会责任的履行力度存在两方面问题:
一方面,从企业内部化负外部性的能力来看,根据晨星可持续风险指数[84],2021年中国投资组合的可持续风险指数达27.5,明显高于美国(22.6)、英国(23.2)和日本(24.9),意味着中国企业在环境、供应链、劳工等领域或存在更多的负面因素仍待解决。
另一方面,从企业公益慈善等反映企业对社会正外部性的指标来看,2019年中国企业部门的直接捐赠强度仅有0.08%,低于日本(0.15%)、美国(0.11%)、英国(0.09%)[85],同时中国企业基金会的间接捐赠强度亦显著低于主要发达国家。具体的,中国主要上市公司捐赠支出占税前利润的比重也相对较低,即使是这一比重较高的房地产和公用事业,也仅有1.1%和0.6%,不及美国和日本分别2%和1.4%的水平[86]。企业践行社会责任的力度不足,使得中国企业社会责任的整体效果欠佳,对社会的贡献和改善也相对有限。例如,中国企业在绿色专利方面的申请量落后于美国和日本,而性别工资收入差距和员工教育投资强度[87]等指标更是低于样本平均水平。
图表16:中国企业的捐赠强度尚低于美日
资料来源:CSMAR,证监会,Giving in numbers,日本国税厅,中金研究院;注:2019年数据。
图表17:中国主要CSR指标仍有提升空间
资料来源:OECD,Japan Ministry of Economy Trade and Industry,2021中国职场性别薪酬差异报告,中金研究院
从履行主体看,中国大型企业在社会责任领域的带头作用或不够突出。欧美等发达国家经验表明,大型公共利益实体和跨国公司等企业是践行社会责任的主要力量,但中国大型企业的带头作用仍有强化空间。首先,近年来民企和国有控股企业的企业社会责任报告指数[88]增幅最快,领先于央企和国企。虽然央、国企的企业社会责任报告指数绝对值较高,但近年来的增速呈现停滞甚至下滑的趋势,尤其以中央企业更为明显,一定程度上意味着国资企业的带头作用有所减弱。其次,中国企业践行社会责任的方式较为传统,主要通过直接捐款或向基金会间接捐款来履行社会责任,较少通过自营基金会、公益项目等方式开展。2019年,中国6000余家上市公司中,仅有200余家成立了企业基金会,而绝大部分集中在国企和金融企业,其他行业企业或民营企业参与较少。
从社会责任的导向看,中国企业社会责任虽然普遍服务国家战略,但与自身业务的结合十分有限。2020年,扶贫济困是中国企业在践行社会责任中最为关注的方向,约占全部领域的68%,明显领先教育(19%)、医疗(9.6%)等主题[89]。以中国私募公司幻方量化为例,其在发布公告称2022年共向社会捐赠2.2138亿元,但流向主要是通过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等官办基金会支持希望工程、幸福工程、乡村振兴等项目[90],与自身的主营业务方向不尽契合,或较难对企业经营带来更加长期的价值。
最后,中国在企业社会责任领域的国际话语权不足,具体可从两个视角进行理解:一是作为母国,中国企业社会责任披露等相关环节的本土标准较少,更多参照SA8000(社会责任管理体系)、GRI(全球报告倡议组织)等国际标准进行实践。以沪深300公司为例,其在社会责任报告中遵循最多的是国外主导的GRI标准(48%),而非社科院(23%)、国资委(9%)等国内部门提出的标准[91]。二是作为东道国,随着发达国家“去中心化”政策的推出,企业社会责任愈发被发达国家用作贸易壁垒来遏制中国企业扩张,但仅靠跨国公司自身的力量或难以充分应对,需要政府或行业协会等机构的广泛参与。
图表18:民企的CSR表现改善更快
资料来源:责扬天下,中金研究院
图表19:制度不足制约企业的海外CSR发展
资料来源:企业海外可持续发展报告,中金研究院;注:图表为2017年数据。
(二)深层次原因:内部治理引导不足、外部治理效果有限
从公司治理的视角看,中国现阶段CSR的发展问题主要可归结为两方面。
1. 一方面,中国对企业内部治理的引导不足
首先,中国CSR管理统筹力度较低,相关法律存在一定碎片化。CSR涉及方方面面,而中国现阶段主要依靠发改委、国资委、交易所等机构进行分散管理,对谁来履行社会责任、如何履行社会责任等问题尚未形成统一路径。体现在规则层面,主要是CSR相关法律的碎片化。例如我国《民法典》第86条、《公司法》第5条对企业承担社会责任进行了规定,但更多是作为相对孤立的宣示性条款。这种情况下,即便一些部门法如《食品安全法》(第4条第2款)、《旅游法》(第6条第2款)、《合伙企业法》(第7条)、《网络安全法》(第9条)中也对企业承担社会责任进行了规定[92],众多法律间仍难以形成有效的规则合力,使得企业面临的社会责任约束整体较为模糊。
其次,公司治理准则等CSR指导存在不足,行业协会未能充分发挥作用。公司治理准则是国家完善企业内部治理的重要渠道,可对硬性法律形成重要补充。现阶段,中国通过《上市公司治理准则》、《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证券公司治理准则》等对部分企业进行规定,但促进CSR的效果恐相对有限:一是虽然存在较多准则分类,但透明度普遍较低,大多数团体标准并未向公众公开[93]。二是社会部门特别是行业协会制定的标准主要集中在工业,且现有标准间存在一定重叠。
最后,激励企业自发认识和实践CSR的内部治理机制有限。企业之所以愿意将自身的营运资源用于社会事业,政府的引导与激励十分重要。以激励企业践行社会责任的税收政策为例,中国给予的税收抵免或扣除力度同比较弱。类似的情况也体现在政府采购领域,英国和欧盟等发达国家在政府采购时多以正面清单的形式将企业的CSR绩效纳入评分范围,但中国更多以负面清单(企业有无失信或处罚情况)的形式判定采购机构得分情况。
图表20:各国企业社会责任相关的税收政策对比
资料来源:PwC,中金研究院
此外,社会企业等弹性法人机制的缺失也一定程度限制了中国企业对CSR的自发探索。虽然中国存在着名义上的社会企业,但其法人本质主要为纯粹公益导向的非营利组织。实际上,真正的社会企业既不是对效率的忽视(认为可以没有财务之忧,无须追求盈利),也不宜将其视为非营利组织(认为可以没有市场竞争压力,无须与其他企业争夺资源和市场),而是二者间的一个均衡[94]。以核酸检测公司为例,其既具有扩大规模、竞争压力等效率上的追求,也面临着保证质量、服务社会等公益期待,相比普通企业,社会企业或是更好的实践主体。
2. 另一方面,利益相关者的外部治理效果有限
首先,作为外部治理的基础环节,中国CSR信息披露的发展存在滞后,制约了外部治理的整体效果。一方面,现有披露标准尚不明晰,证监会、沪深交易所现有的披露文件主要以宽泛的原则性、自愿性指引为主,未对格式规范、指标权重等进行详细的说明,使得上市公司需要投入大量资源进行前期研究和数据采集,披露成本大幅提升、但披露效果则参差不齐。另一方面,CSR信息披露的强制程度有待提升,目前仅央企上市公司、上证公司治理板块、科创50成分股、污染严重的上市公司等主体需进行强制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其他主体更多被鼓励进行披露。在此情况下,部分企业宁可不披露,也不愿投入资源从事并披露自己的社会责任行为。根据Singhania的测算[95],中国CSR信息披露的强制程度得分仅为22,低于英国(28分)、美国(25.3分)和日本(24分)。
其次,对积极披露和履行CSR的企业,现有生态尚未提供充分激励。一般而言,市场等利益相关者可对社会责任表现良好的企业进行激励,不过当前中国企业可获得的反馈渠道和强度较为有限。以资本市场为例,中国ESG基础设施相对薄弱,正反馈的生态体系尚未形成,在评级和投资等方面均有提升空间。在评级端,国内评级机构对同一家上市公司评分的相关性较弱,并不能有效反映公司准确的ESG绩效。在投资端,中国机构投资者数量与ESG意识仍待发展,2020年中国ESG投资占资产管理规模的比重十分有限,远低于欧洲(40-50%)、美国(33%)、日本(24%)[96]。
再次,对不履行CSR的企业,现有外部治理的压力传导欠佳。部分企业的社会责任报告看似没有瑕疵,但实际执行情况可能未必如此。然而,由于现有规则的可诉性较低,受影响的主体难于获得适宜的补偿。根据北大法宝案例库的统计,尚无能够明确适用《公司法》第5条有关企业社会责任规定的案例[97]。
五、思考与启示:完善中国企业社会责任的可能路径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要“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弘扬企业家精神,加快建设世界一流企业”。在建设世界一流企业的过程中,发展企业社会责任、促进企业兼顾股东与利益相关者、平衡企业利益与公共利益是其中的重要环节。
现阶段,中国企业、特别是大型企业对经济责任的履行已相对成熟,但法律责任和社会责任对经营的约束或愈发明显。对比世界主要国家上市公司的净资产收益率,可以发现中国企业与发达国家的差距相对有限,整体介于欧美与日本之间。虽然如此,但近年来上市公司的违法违规案件明显上升,且其中绝大多数均与信息披露等企业社会责任领域的主题有关,意味着如何增强企业的法律意识、社会意识越来越成为一个重要的现实问题。
观察企业社会责任发展的国际经验,虽然英美日的具体做法不尽相同,但核心思路均是构建公司治理的基础性制度,而非直接对企业提出具体要求。具体来说,英国在利益与公益的权衡中更偏向公益,其创新了企业社会责任的管理架构,差异化引导大企业践行责任,同时借助社会组织推广本国标准,以在国际竞争中占据先机。相比英国,美国更偏向于选择利益,其侧重构建企业社会责任的底线机制,既凭借集体诉讼规范了企业的社会责任行为,也通过国家计划来引导企业关注社会,避免对企业进行过多的直接干预。日本作为企业社会责任的后发国家,自上而下制定了伊藤报告等公司治理改革方案,为提升企业的可持续发展能力奠定基础。综合国际经验与理论分析,中国亦可采用类似的思路,探索建立适宜企业社会责任发展的基础性制度。
图表21:中国企业ROE与发达国家差距有限
资料来源:Wind,Bloomberg,中金研究院。注:中国企业为上证综指、美国为S&P 500、日本为TOPIX500、欧洲为BE500指数。
图表22:近年来中国企业违法数量有所上升
资料来源:证监会,CEIC,中金研究院。注:2021年数据截至到9月份。
(一)适度统筹管理,差异化引导企业践行社会责任
完善的管理机构是优化企业社会责任制度建设的先决条件。企业社会责任涉及方方面面,与民政、环境、劳工、税务等领域均有相关性。英国、美国和日本均在内阁或部门层面设立了统一的企业社会责任管理机构,中国可适当考虑组成更高级别的统筹管理机构,聚合各方力量推动企业社会责任制度落地。
针对不同企业特点,差异化引导其践行社会责任。正如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所明确的,要“引导、支持有意愿有能力的企业参与公益慈善事业。”推动企业社会责任的发展,关键需要考虑不同企业的运营特点、对社会的影响程度和发展阶段等因素,避免对企业造成过大负担。以美国为例,其更注重在企业进入成熟或衰退期后才引导其践行社会责任,比如钢铁、汽车等垄断企业在大萧条前蓬勃发展,二战后才进入成熟期。相对应的,美国也是在1949年才推出《底特律条约》,赋予汽车工人工资、退休金等报酬与生产率同步增长的权力[98]。
特别的,可格外注重引导大型国有企业以及垄断地位较高、负外部性较大的企业践行社会责任。当前所有制结构下,国有企业是其中的中流砥柱。随着国企改革的推进,中央企业、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等国有性质的公司理所应当承担更多的国家公共职能和社会责任。现实中,大型/上市公司和国有企业也是各国公司治理规范的核心主体,分别占所有公司治理相关准则中的80.8%和7.3%[99],而中小企业仅占3.9%。与此同时,具有较高垄断地位的大型民营公共利益实体、部分高污染行业企业等亦对社会有较大影响,其肩负的社会责任也同样较大。综合来看,可参考英国公司治理经验,针对不同规模、不同盈利水平的公司设置差异化的社会责任标准,探索多层次的企业社会责任发展体系。
(二)完善公司治理制度,增强内外部治理的有效性
优化公司治理准则,针对性的融入社会责任条款。近年来,虽然证监会和交易所等管理机构陆续推出了部分公司治理准则,但其对促进企业社会责任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仍有提升空间。对此,英国和日本的做法提供了相关参考。一方面,各行业协会对本行业的经营模式最为了解,相关主管部门通过与其进行合作,有助于针对性提出本行业的公司治理规范,促进行业社会责任披露的透明度。另一方面,可激发学术界的积极性,鼓励其与产业界、政界协同,通过跨部门交流了解各类利益相关者的诉求,并反映于公司治理准则方面的创新。
改进内部治理机制,引导企业自发贡献社会。如前所述,中国针对企业从事慈善捐赠、员工支持、落后地区发展等领域的税收捐赠扣除或优惠强度较低,且面临着结转年限较短、上限较低等问题,一定程度影响了企业的社会责任意愿。此外,考虑到政府采购是支持企业发展、特别是中小企业发展的重要渠道,亦可在采购评价指标体系中引入企业社会责任相关的正面指标,以更好的带动大多数非上市公司履行社会责任。同时,也可借鉴欧美企业社会责任发展经验,通过董事会结构、薪资评价等机制的完善来促使企业更加关注社会。
完善以披露为基础的外部治理机制。首先,交易所或企业社会责任的监管机构可进一步出台完整的信息披露指南,以便企业尽可能客观精准地向外界传递社会责任动态。其次,对各企业披露的信息进行整合也十分关键,适度集中整合与公开企业的社会责任绩效,有助于为利益相关者提供更多信息。最后,渐进推动更多企业从自愿披露走向强制披露也将为外部治理提供基础,在一定程度上倒逼企业改进自身的社会责任实践。
增强对不负责任企业的可诉性,为外部治理提供保障。当企业对社会的危害到达一定程度后,势必也将达到法律惩治的界限,但在达到这个界限前,企业通常已经损害了利益相关者的权益。然而,中国现有企业社会责任制度可诉性有限,外部治理效果仍待提升。对此,或可参考美国经验来创新集体诉讼的方式,允许消费者等群体联合起诉企业,并设置相对高效和可操作的管理流程,使得企业在诉讼后能够自行弥补原告群体的损失,或对社会进行相当的贡献。
(三)调动各类社会主体,进一步优化企业社会责任生态
丰富以ESG为代表的企业社会责任反馈渠道。相比公司声誉、雇员满意度等渠道,ESG通过披露、整合、评级、投资等环节构建了一条更加直接和可见的企业社会责任反馈链条,有助于可持续绩效优秀的上市公司获得资本市场的更多青睐。往前看,可将ESG作为发展我国企业社会责任的主要抓手之一,引导资金流向更加可持续的领域,使企业利益与社会公益同向并进。
适时引入社区利益公司等法人机制,进一步弥合利益与公益。由于经营目标和治理机制的不同,利益与公益之间难以形成完全的激励相容。现实中,很多经营事务并不是完全的利益导向或公益导向,比如核酸检测就是一个典型例子,其既需要一定的盈利来降低成本、也有很强的社会属性。基于此,可参考英国社区利益公司等相关法人形式,在企业和慈善组织间建立一种折中形式,促进利益与公益间的权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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