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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看待李佳琦被中消协点名?

作者:三青 时间:2023-05-03 阅读数:人阅读

 

快醒醒!你是消费者!!!

——这有啥做得不对的吗?没货换就退款啊,不然怎么样呢?

——都给你退款了,怎么还咬着不放啊。

——没货,退款,这不是很正常嘛,为什么要投诉啊?

——消协这做法有点蹭热度了吧,这样真的公平吗?

——咋滴?人家都同意退款了,又不是你又不换又不退,你是消费者你就无理取闹啊。

…………

这,是你的想法吗?

正值双十一到货高峰期,售后也开始忙碌了起来,相信各大12315电话都已经被打爆了吧。最近,中消协的点名也引起了不小的讨论。今天就来看看“只退不换”这个事。(没有针对某一个商家的意思,因为所有这么做的商家都是垃圾)

在讨论开始之前,我要先问一句:你是否觉得“该产品已经售罄,无法换货,可以支持退货退款”这句话没什么毛病?

让我们来复盘一下购物的整个经过吧:双十一期间,你花了好大的精力算优惠,熬夜守着直播间抢商品,终于用平时买不到的价格抢到了心仪的商品。到货了以后,你发现商品有瑕疵/不合适,想着反正商家标注是七天无理由退换,便找到了商家要求换货。

然而,却被告知商品售罄,只退不换。而你只有两种选择,接受or不接受退货退款。

1. 接受退货退款

退回来的钱是“我”双十一付款时用优惠价格所花的。此时的“我”再想下单,退回来的钱已经不够买同一、同类或者是同价格的商品了。为了购买该商品所付出的努力全部白费。

2. 不接受退货退款

与商家讨论换货,但商家执意不换货,走上漫漫维权路,中消协帮助消费者维权,却被广大网友痛骂。想必今后,一定是商家占上风,更加霸道猖狂,并且公关卖惨,已经退款了,你还要我怎样?

现在你还觉得只退不换是合理的吗?尤其是双十一这种活动期间,优惠活动使得消费者可以用相较于平常而言较低的价格购买到商品,如果只是退款退货,消费者要再用到同一价格买到该商品可能就要等到下一年的双十一了,那么退款在某种程度来说已经伤害到了消费者的权益。

这时一定有人要说了,商家不是还补了优惠卷吗?但事实上,绝大部分商家所谓的补偿券,根本无法让消费者以同样的代价获取同类同款同价的商品。更有甚者,点赞好评才可退,抓着这次机会又强营销一波。

另外,我们再来看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怎么规定的吧。

·第二十四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依照前款规定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

·第五十二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商品有问题,我们可以找商家更换,且商家承担必要的运费。

·第二十六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商家如果在网店公示里自顾自免除责任,是不被认可的。

·第四十四条,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

——如果消费者合法权益受侵害,商家和平台都要承担责任。

·第四十八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本法另有规定外,应当依照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一)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的;

(七)服务的内容和费用违反约定的;

(八)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

·第五十六条,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吊销营业执照

(八)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

——商品若有问题,那么无论是选择修、换、退何者,都是消费者的合理合法的诉求。

(法条原文较长,仅摘取讨论重点相关部分文字,有兴趣的读者可以自行查看原文)

在搜索“只退不换”的相关维权案例时,我也找到了一些信息:

l “双十一”期间网店会搞各类促销活动,部分促销活动会有一些售前售后的限制。如果当时在活动说明中有约定该产品只退不换,或有类似的售后限制,并明确告知了消费者,那么,消费者须按约定执行。如果没有事先说明并告知,那么消费者是可以依法主张自己的换货权利的。(原文链接:http://news.2500sz.com/doc/2019/11/22/514299.shtml

l “通常来说,‘退’比‘换’更有利于消费者,但就刘女士的情况来看,再次购买会存在差价,那么这种情况就另当别论了。”……结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相关规定,在商家没有明确说明“只能退不能换”的情况下,消费者有权利申请“更换”或者“退款”,以自己能接受的形式维护自己的权利。(原文链接:https://www.sogou.com/link?url=a8xlm0X2uvfLcu5iFmmmwSdw3gnRoylzWyfHgLtzVW9dxtIfqI2QlTsHFtl2o2R9nM3L0TTbObvKpu67pRrHPSHmfGkNvdZG)

l 我国“消法”明确规定,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不符合规定质量要求,消费者有权要求更换、退货等。“换言之,商家如果有‘只退不换’的规定,那将排除消费者选择换货的权利,这样对于消费者是不公平、不合理的。”(原文链接:https://www.sohu.com/a/122262905_390546

看到这里,还记得我最初提的问题吗?现在你的回答还是当初的答案吗?

最后,再说说个人的一些想法吧。

作为一名消费者,我有权利也有义务维护自己的权益,当权益受损时,就应当勇敢的去维权,并且和监管机构一起,向商家的不合理要求说不。

或许这时候又有人要说了,商家也有苦衷啊,如果每个人都提要求,那商家还做不做生意了。在我看来,消费者就要做好消费者的事,法律、政策等等都不是十全十美的,会有漏洞、会有不合理的地方,只有消费者勇敢维权,绝不妥协,它们才有可能更加的完善。

就像“只退不换”这样的霸王条款,为何如此多人都已经被侵权了,还帮商家说话?如果商家在售卖商品时就告知消费者,该商品“只退不换”、“如售罄,只退不换”,那么是不是能够避免这样的事件的发生。因此,没必要给商家洗白,商家有义务规范自己的行为。

消费者的妥协,只会让商家越发猖狂,维权之路越来越难,所以,醒醒吧!你是消费者啊!没必要牺牲自己的权益来成全商家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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