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词解释丨核不扩散机制
本期新视界为大家带来名词解释“核不扩散机制”(Nuclear Non-Proliferation Regime)。
一、 形成背景
“核不扩散机制”的建立是冷战的产物。20世纪60年代,核技术在军事领域的运用取得新突破,远程核导弹的发展使得美苏都处于核武器的威胁之中,古巴导弹危机更是暴露出美苏之间爆发全面核战争的危险性。同时,这一时期有核国家不断增加,法国和中国相继研发出了核武器,德国、日本、以色列以及南非等国都具备了发展核武器的能力,这些事态的发展都大大危及到美苏两国的核战略。另外,核能工厂和核燃料不断增加,地下、大气层、外层空间以及水下进行核试验所造成的环境污染使得世界各国越来越反对美苏继续试验更大当量的核武器装置以及核扩散。在此背景下,美国、英国、苏联和其他59个国家的代表分别在华盛顿、伦敦和莫斯科签署了《不扩散核武器条约》。1996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标志着核不扩散机制的进一步完善。核供应集团的成立、国际原子能机构加大核查力度以及《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的签署,也从不同方面保障了核不扩散机制的正常运行和条约的实施。
二、概念阐述与拓展
若要给予核不扩散机制一个清晰的界定,首先需要了解核扩散的内涵。从1968年7月《核不扩散条约》对核扩散的行为进行了法律上的界定,即在此后发展、拥有核武器的国家都被认为是进行“核扩散”。从扩散的内容来看,既包括核武器的扩散,也包括核裂变物质、核生产设施以及核技术的扩散。从扩散方式来说,有纵向扩散与横向扩散。纵向扩散主要表现为拥核国家不断提高核武器研制水平、增加核武器库储量;横向扩散表现为核武器在地域上的扩散。
其次,要理解国际机制的定义。国际机制是在国际关系特定问题领域一系列明示或默示的原则、规范、规则和决策程序,行为体的预期以之为核心汇聚在一起。
通过上述的概念总结可以归纳出核不扩散机制的一般内涵:核不扩散机制是在国际社会防止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核武器、生物武器、化学武器)中的核武器扩散,制定的包括地区与国际机构,以及一系列条约、协定、决议、声明、会议和一些国家的国内立法在内的复杂国际机制,主要包括组织性机制、条约性机制和其他机关机制等三类机制。
国际社会的无政府状态、国际社会冲突的常态化以及国家间渴望生存的现实,让核不扩散机制的有效性受到挑战。无政府状态意味着没有合法垄断暴力的机构对各参与机制的主权国家形成强制力的约束,无法要求毁约国按照公平正义原则承担毁约后果。核不扩散机制的合法性来源于各国普遍的承认与自觉的遵守。在探讨这一机制的有效性时,不仅要关注条约、协定,还要关注参与条约和协定的行为体的意愿与期望,以及为协调各方利益进行的政治博弈。
三、作用过程与实际效用
第一,国际原子能机构的审查保障。国际原子能机构最初是由82个国家为了和平利用核能,监督《国际原子能机构规约》的实施而成立的。它受联合国委托,承担有关核查工作。“制定并执行安全保障措施,以确保由机构本身,或经其请求,或在其监督和管制下提供的特种裂变材料及其他材料、服务、设备、设施和情报,不致用于推进任何军事目的;并经当事国的请求,对任何双边或多边协议,或经一国的请求对该国在原子能方面的任何活动,实施安全保障措施。”
第二,核禁试的技术保障与出口管控保障。核试验是有核国与无核国发展核能力荻得核武器甚至是实现核武器纵向扩散最直接的有效手段。因此通过检测核试验即可掌握其他国家的核发展程度。针对核技术,核材料,核设备的管控无疑是从关键扩散出口进行控制的有效方式。桑戈委员会(1971年为实现核禁试和出口管控保障而设立)的确立出口方式是“触发清单”。清单有A、B两个备忘录。A备忘录列出了 “源材料” 和“特种可裂变材料”的定义,并明确了触发监督机制的条件。B项备忘录列出了专门处理使用或视察特种可裂变材料涉及或制造的设备材料做出的规定。二者构成核设备与原材料进出口管制的基础。
第三,联合国在核不扩散机制中的作用。具体来说,联合国主要通过联合国大会和安理会来在核不扩散机制问题上发挥作用。联合国大会在核不扩散机制中起到了沟通、协商平台的作用。例如1966年,联合国大会通过了美苏达成的《外层空间条约》;2016年,联合国大会通过了启动《全面禁止核武器》谈判决议,期望在2017年3月达成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实现禁止核武器的目的。除了联合国大会之外,安理会则承担了核不扩散机制的执行机构的职能。1968年《核不扩散条约》达成一致后,联合国安理会通过第255号决议,承诺向缔约国提供安全保证,国际原子能机构则承担了《核不扩散条约》的核查工作。
在实际效用方面,核不扩散机制在防止核扩散,降低核冲突的风险,减少核武器拥有国数量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机制也取得了很多实际效果,南非放弃了冷战时期开发的核武器;哈萨克斯坦、白俄罗斯、乌克兰放弃核武器以无核国身份加入《核不扩散条约》。德国、意大利放弃了核武器开发的权利。瑞典、瑞士、荷兰等欧洲国家自动放弃核武器开发。
四、核不扩散机制的缺陷
核不扩散机制的成果体现在自条约签订以来的各种会议所形成条约、协议等,其关注的是整个渐进性的过程,以各种灵活的方式促使各国放弃拥有核武器。但其局限性也是显而易见的。
首先,这一缺陷体现在《不扩散核武器条约》侵犯了无核国家的主权。一些国家以及学术界批评该条约几乎将其所有的负担强加在无核国家头上,而不是在相互负责任和尽义务的基础上确立一种可以接受的均衡。因为条约只要求无核国家接受监督,而没有对有核国家的核设施规定任何限制。
其次,机制本身的固有双重标准问题。依照联合国宪章与一般国际关系准则,国家享有平等的权利,而核不扩散机制却存在理论与事实上的歧视性。机制以核不扩散条约制定的年限为限,把本应该平等存在的国家划分为有核国家与无核国家,并据此确定了差别性的权利与义务。有核国家是世界上的主要大国,在机制的履行上是柔性的,无核国家则要履行刚性义务。并且,有核国家如美国,凭借自己的大国身份和核威慑力量,扭曲机制的执行与维护规则。针对盟国,美国采取“不反对”政策,默认盟国发展核武器,如以色列。对于与美国关系不友好的国家则采取严厉打击,如对伊朗和朝鲜等国一直采取严厉制裁、军事行动等行为限制其核武器发展。这种双重标准与不公平是挂钩的,一个失去正义性与公平性的机制极有可能会失去其凝聚力,当前核不扩散机制的逐渐崩溃便证明了这一点。
第三,这一条约并没有为无核国家提供安全保障,并限制“和平利用原子能”。从冷战结束以来,国际核不扩散机制仍然继续得以维持。核不扩散机制建立在拥有核武器的大国对世界和平负有的特殊责任,以及其他无核国家对有核国家的安全信任的基础之上。该机制的维系关键在于有核国家和无核国家之间的利益交汇。对有核国家而言,核不扩散机制有利于它们垄断核武器,排除无核国家拥有核武器;对无核国家来说,这一机制严格限制了其邻国获得核武器以及有核国家对核武器的使用。拥核国家不承诺“不首先使用核武器”又将加剧无核国家的不安全感,特别是将强化一些安全形势不容乐观的中小国家的拥核意愿,从而为核军控带来不稳定因素。
第四,《不扩散核武器条约》的监督机制和核查机制有待加强,国际原子能机构的核查技术与估算标准难以与核武器的发展速度相企及,更何况国际原子能机构也没有自己的情报机关,其情报主要来源于美国等其他国家的提供。这就难免在情报中渗透来源国的政治动机。另外,对违反《不扩散核武器条约》的国家实行的强制措施也很难奏效。原因在于,执行制裁措施的往往是核大国,但对于核大国违反规则后却没有相应的制裁措施。此外,国际原子能机构的核查还有可能与缔约国的主权发生冲突,当事国往往会以侵犯其主权等为借口,限制或不配合国际原子能机构的监督和核查工作。
五、总结
在以权力为基础、无政府状态下的国际社会,大国博弈限制了核不扩散机制的实际效果,国际机制合法性与有效性来源于各国普遍的承认,而国家在制定外交政策或遵守国际规范时,并不会以牺牲国家利益为代价来树立其在国际社会的良好信誉和形象,除非这将给国家带来更大或更长远的利益。但笔者认为,核不扩散机制的建立仍然有其必要性,尽管权力与利益的博弈部分损害了机制的权威性,但既已建立的规范,让各国认识到按照规则处理国际问题是一个纳什均衡,超越规则的行为或多或少都要付出一定的代价,不论是当前的还是长远的。这也将国家间的博弈限制在一个可控的范围,一定程度上避免无休止的军备竞赛。
[参考文献]
[1]孙逊,谢文君:《条约审议再次受挫,核不扩散机制任重道远》,载《世界知识》,2023年第1期,第74-75页。
[2]郭杰妮:《论核不扩散机制的缺陷》,载《法制与社会》,2010年第2期,第161-162页。
[3]《不扩散核武器条约》(《Treaty on the Non-Proliferation of Nuclear Weapons》,最后访问时间:2023年3月6日。
文案:鞠帯璐 黎昊欣
编辑:鞠帯璐
审校:夏苑 何珊珊 李添翼 尹林莉 杨欣怡 李林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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