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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不扩散条约”包含核潜艇么?

作者:三青 时间:2023-05-03 阅读数:人阅读

 

美英澳AUKUS协议导致澳大利亚单方面撕毁与法国海事集团间的巨额常规潜艇合作合同,转而寻求从美、英获得核潜艇及建造技术。此举引发法国和欧盟许多国家强烈不满。

连日来,中外许多评论者甚至个别专家纷纷发表议论,指称美英澳此举“违反核不扩散条约义务”,是“性质严重的问题”。

然而,这种说法真的“精确”么?

“核不扩散条约”准确称呼为《不扩散核武器条约》(Treaty onthe Non-Proliferation of Nuclear Weapons),196871开放签署,197035生效。

条约序言中明确指出,该条约系“联合祠大会要求缔结一项防止更广泛地扩散核武器的协定的各项决议,承诺进行合作为应用国际原子能机构对和平核活动的各种保障措施提供便利”,并确认“一切缔约国,不论是有核武器国家或无核武器国家,均能为和平目的而获得和平应用核技术的利益,包活有核武器国家由于发展核爆炸装置而可能得到的任何技术副产品,深信在促进此项原则时,所有缔约国均有权参加尽可能充分的科学情报交换,以促进为和平目的而应用原子能的发展,并且单独地或与其他国家合作,对促进这种发展作出贡献”。简单说,“核不扩散条约”针对的是“核武器”,而核电站、核磁共振之类和平利用原子能不算“核武器”,是否转让不受“核不扩散条约”约束。

条约正文共10条。其中第一条及第二条均明文禁止了“核武器或其他核爆炸装置或对这种武器或爆炸装置的控制权”成品、原料和技术的转让,这表明“核不扩散条约”的主旨,的确是“不扩散核武器”。

但条约第三条第2款中有“每个缔约国承诺不将(a)原料或特殊裂变物质,或(b)殊别为处理,使用或生产特殊裂变物质而设计或配备的设备或材料,提供给任何无核武器国家……除非这种原料或特殊裂变物质受本条所要求的各种保障措施的约束”的规定——这就牵涉到另一个概念:什么是“核武器”?

“核武器”专指以核裂变、核聚变等核反应所释放的核能,借助冲击波、光辐射、早期核辐射、放射性沾染和核电磁脉冲等进行杀伤、破坏的武器,简单说,只有能够出现“超临界反应”,发生核爆炸的装置、材料,才是“核武器”。具体到铀235,国际原子能机构将2%以下铀浓缩浓度称之为“微浓缩铀”(SEU),2-20%为“低浓缩铀”(LEU),20%以上为“高浓缩铀”(HEU),而当前成熟核国家的武器级浓缩铀,铀浓缩浓度在85%以上。

理论上SEULEU都不是武器级浓缩铀,各国均可使用,但实际情况却是复杂的:首先,从高浓度LEUHEU间并没有不可逾越的技术门槛;其次,如果只追求“脏弹”(只能产生放射性沾染而无法产生冲击波和光辐射)或较原始的核爆炸装置,事实上无需达到“武器级”,只要突破HEU标准就可能完成,因此国际原子能机构和核国家对LEU的自主铀浓缩往往也严加限制,如“伊朗核协定”,就要求伊朗承诺将自主铀浓缩能力限制在不超过3.67%,远低于20%HEU门槛。

为什么限制在这样的浓度?因为3-3.5%的铀浓缩浓度,已能保证压水堆式核电站等和平利用核能的需要,简单说,“伊朗核协定”的目的,就是既看似大度地允许伊朗和平利用核能,又严格约束其以和平利用核能为掩护,获得制造核武器的能力。

包括核潜艇、水面核动力舰艇,以及核商船、核破冰船之类民用、准军用核动力船只,其核动力的目的只是驱动船只航行,正常情况下只需使用3.5%以下浓度的LEU即可。因此一般而言,核潜艇技术不在《不扩散核武器条约》限制范围,所以苏联及俄罗斯曾多次向印度出租攻击型核潜艇,但并没有国家指责其违反《不扩散核武器条约》,因为这几艘攻击型核潜艇只能使用鱼雷、常规战术导弹等非核武器,其燃料也不是HEU

同样,正在开发“核动力商船”的韩国等国也未被指责违反《不扩散核武器条约》,韩国和多国接触,谋求技术合作也并未被大惊小怪,因为这个“核动力商船”同样明确采用低浓度LEU为燃料。

实际使用在战场上的“贫铀弹”和“贫铀装甲”曾被某些组织、个人指责为“核武器”、“违反核不扩散条约”,一些非核国家甚至核国家为此还刻意回避贫铀技术以“避嫌”。实际上“贫铀”主要使用无法发生核聚变的铀238,即便攻击性的“贫铀弹”,也是通过贫铀合金高硬度、高比重和高熔点特质实现动能穿甲,而非依靠“核爆炸五要素”进行核杀伤。近年来指责“贫铀技术”为“核武器”的声音已经越来越小,许多原本回避该技术(如刻意发展钨芯穿甲弹而规避“贫铀”)的国家也不再避讳。

但问题也仍然是有的:美国海军长期以来都在其核潜艇、核动力航母上直接使用93%的武器级浓缩铀作为燃料。但美国之所以这样做,是因为作为核大国,其贮存的武器级浓缩铀实在太多,而使用这种超高浓度浓缩铀可以延长更换核燃料的周期。如果美国提供给澳大利亚的核潜艇使用这种浓缩铀,就有违反《不扩散核武器协议》之嫌;倘若授权澳大利亚自行提炼这一浓度的核燃料,则更是违反《不扩散核武器协议》无疑。但AUKUA声明发布当天,澳大利亚官方就声称“无核政策不变”,显然它们也在刻意避嫌,而让此次核潜艇转让不越过“门槛”并没有技术难度——只要提供的核潜艇使用LEU燃料,且只转让核潜艇本身、不转让铀浓缩技术即可,如此“有保留地转让”还能额外赚比核燃料供应费。

现实中核潜艇在国与国间的转让极少发生,这并非因为转让使用常规武器的攻击型核潜艇违反《不扩散核武器条约》,而通常因为其它问题的制约:转让方担心转让会破坏地区军力平衡(这个情况很多);被转让方担心买不起或养不起(巴西因此多次放弃了谋求核潜艇的努力);被转让方仍受其它武器禁运或制裁条款的限制(如南非、伊朗,就都曾因此无法获得核潜艇技术)。

那么,美国有没有违反《不扩散核武器条约》的事例?有。

1958年,美国和英国达成协议,由前者向后者开放战略核潜艇建造技术,同时提供“三叉戟-1型战略核导弹及其核弹头的控制权,令后者通过核技术转让,获得了更具实战能力的核威慑能力。这显然严重违背了《不扩散核武器协议》的规定。对此美英两国的解释是,首先,1958年时《不扩散核武器协议》尚未生效;其次,英国在接受美国核武器技术转让前,已经是独立掌握核武器技术的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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