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东方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二、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现场会议时间为2021年12月27日下午 14:30。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时间为2021年12月27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 和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时间为2021年12月27日上午9:15 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朝阳区东大桥路8号SOHO尚都北塔A座8层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施亮先生
6、本次会议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99人,代表股份292,150,228股,占公司总股份的36.9996%。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4人,代表股份261,142,254股,占公司总股份的33.0726%;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95人,代表股份31,007,974股,占公司总股份的3.9270%。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96人,代表股份39,474,674股,占公司总股份的4.9993%。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或授权委托代表1人,代表股份8,466,70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1.0723%。;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95人,代表股份31,007,974股,占公司总股份的3.9270%。
3、其他出席会议的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次会议的见证律师。
四、提案审议通过和表决情况
1、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有关条款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292,144,72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1%;反对3,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2%;弃权2,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9,469,17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61%;反对3,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7%;弃权2,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1%。
表决结果:通过。
本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12月7日在《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当代东方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告编号:2021-084)
2、审议通过《关于受赠资产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关联股东厦门当代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鹰潭市当代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回避了对本议案的表决。
总表决情况:同意94,332,78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68%;反对1,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1%;弃权2,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1 %。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9,471,67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24%;反对1,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5%;弃权2,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1%。
表决结果:通过。
本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12月7日在《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受赠资产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83)。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山西恒一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郭建民梁慧茹
3、结论性意见:山西恒一律师事务所委派郭建民、梁慧茹两位律师通过视频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山西恒一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当代东方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2月27日
本站所有文章、数据、图片均来自互联网,一切版权均归源网站或源作者所有。
如果侵犯了你的权益请来信告知我们删除。邮箱:dacesmiling@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