旷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旷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回购证券账户中已回购股份不享有利润分配的权利。因此,本次权益分派以公司股权登记日总股本1,470,838,682股扣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上已回购股份24,776,500股后的股本1,446,062,182股为分配基数,按照分配比例不变的原则,实际现金分红总额为289,212,436.40元。
2、按公司除权前总股本(含回购股份)计算的每10股派息(含税)=本次现金分红的总金额/除权前总股本*10=289,212,436.40/1,470,838,682*10=1.966309元。
每股现金红利=本次实际现金分红的总金额÷总股本(含回购股份)=289,212,436.40÷1,470,838,682=0.196630元/股。综上,在保证本次权益分派方案不变的前提下,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后的除权除息价格按照上述原则及计算方式执行,即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的除权除息价格=股权登记日收盘价-0.196630元/股。
公司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经2023年4月21日召开的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现将权益分派事宜公告如下:
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权益分派方案情况
1、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 202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以实施2022年度权益分派方案时股权登记日扣除回购专户上已回购股份后的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2.00元(含税),不送红股,也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2、本次实施的权益分派方案披露至实施期间公司股本总额未发生变化。
3、本次实施的权益分派方案与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分配方案一致。
4、本次实施权益分派方案距离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时间未超过两个月。
二、权益分派方案
本公司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剔除已回购股份24,776,500.00股后的 1,446,062,182.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2.000000元人民币现金(含税;扣税后,通过深股通持有股份的香港市场投资者、QFII、RQFII以及持有首发前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10股派1.800000元;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本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注];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证券投资基金所涉红利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10%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
[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1个月(含1个月)以内,每 10股补缴税款0.400000元;持股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每10股补缴税款0.200000元;持股超过1年 的,不需补缴税款。]
三、股权登记日与除权除息日
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23年5月8日,除权除息日为:2023年5月9日。
四、权益分派对象
本次分派对象为:截止2023年5月8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 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权益分派方法
1、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A股股东现金红利将于2023年5月9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2、以下A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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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权益分派业务申请期间(申请日:2023年4月24日至登记日:2023年5月8日),如因自派股东证券账户内股份减少而导致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不足的,一切法律责任与后果由我公司自行承担。
六、咨询办法
咨询地址: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雪堰镇潘家旷达路1号
咨询部门:公司资本战略部
联 系 人:陈艳
咨询电话:0519-86159358
传 真:0519-86549358
特此公告。
旷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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