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东农民即将多一大笔合法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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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的楼市,不太安静!
继房贷利率新政出台后,昨日,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表决,明确了加强对农民合理土地权益的保护,农村集体土地可直接入市。
昨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此决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此次修改,进一步明确统筹城乡发展的政策导向,可以说,这项政策与每个惠州人息息相关。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如何与每个惠州市民有关?楼叔为大家解读一下。
1破除集体用地进入市场的法律障碍,明确了集体用地入市条件。原来的《土地管理法》除乡镇企业破产兼并外,禁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直接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只有将集体建设用地征收为国有土地后,该幅土地才可以出让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
新《土地管理法》删除了原法第43条关于“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必须使用国有土地”的规定,允许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在符合规划、依法登记,并经本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村民代表同意的条件下,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直接使用。同时,使用者取得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后还可以转让、互换或者抵押。
这一规定是重大的制度突破,它结束了多年来集体建设用地不能与国有建设用地同权同价同等入市的二元体制,为推进城乡一体化发展扫清了制度障碍,是新《土地管理法》最大的亮点。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要符合三个条件,一是入市的土地要符合规划,规划必须是工业或者商业等经营性用途;二是入市土地必须经过依法登记;三是入市土地在每年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要作出安排。由此,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不会对土地市场造成冲击。
说人话:集体用地可以入市交易,集体用地开发的楼盘不再变成违法的小产权房,集体用地或将成为开发商拿地的新途径。
2明确征收补偿标准“以区片综合地价取代原来的年产值倍数法”明确征收补偿的基本原则是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原来的《土地管理法》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按照年产值倍数法确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补偿标准偏低,补偿机制不健全。
新《土地管理法》首次将2004年国务院28号文件提出的“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的补偿原则上升为法律规定,并以区片综合地价取代原来的年产值倍数法,在原来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的基础上,增加农村村民住宅补偿费用和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规定,从法律上为被征地农民构建更加完善的保障机制。
说人话:按片区综合地价的补偿标准对农民更有益,补偿标准更完善,可以减少征地矛盾,对农民更有保障。
3农民可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农村宅基地是农民安身立命之本。长期以来,宅基地一户一宅、无偿分配、面积法定、不得流转的法律规定,导致农村宅基地大量闲置浪费,农民宅基地的用益物权难落实。33个试点地区在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宅基地有偿使用、下放宅基地审批权限等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
新《土地管理法》完善了农村宅基地制度,在原来一户一宅的基础上,增加宅基地户有所居的规定,明确: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在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这是对一户一宅制度的重大补充和完善。考虑到农民变成城市居民真正完成城市化是一个漫长的历史过程,新《土地管理法》规定: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这一规定意味着地方政府不得违背农民意愿强迫农民退出宅基地。同时,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新《土地管理法》下放宅基地审批权限,明确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批。
说人话:农民退出宅基地可以给物或给钱。现在农村有很多房屋闲置,对于有些进城落户的农民,可以选择出让宅基地,增加一份收益。
小产权房能否转正?在中国的房地产市场一直存在着村集体开发的小产权房,除去部分占用农地、不符合规划的土地外,仍有较大的开发量,以往由于法律不允许,这些开发完成的小产权房成为一个难题长期存在。
在新土地法的法律框架下,集体用地将能够入市交易,以往违规的小产权房能否转正呢?也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
新《土地管理法》修订,在楼叔看来,是一项重大利好的政策。农地入市对农民将形成一个持续的合法收入,有利于保障农民的生活水平。
此外,新《土地管理法》体现了统筹城乡发展的政策目标,有利于打破城乡二元结构,城市与农村的界限越来越不明显,也有助于房地产新格局形成,城市居民和农民都将受益。
如果你身边有这样:
有地(集体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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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 自然资源部
由西枝江畔整理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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