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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虚假出资和抽逃出资的法律问题概述

作者:三青 时间:2023-05-01 阅读数:人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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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解释

      虚假出资是指公司发起人、股东并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所有权,而与代收股款的银行串通,由银行出具收款证明,或者与资产评估机构、验资机构串通,由资产评估机构、验资机构出具财产所有权转移证明、出资证明,骗取公司的登记的行为。虚假出资的股东主要是为了欺骗其他的发起人和股东。

抽逃出资是指在公司验资注册后,股东将所缴出资暗中撤回,却仍保留股东身份和原有出资数额的一种欺诈性违法行为。抽逃出资包括抽逃注册资本和抽逃股东出资。该行为发生在公司成立之后,将会严重侵犯公司的利益甚至是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因此法律明文禁止,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会负担刑事责任。

具体表现形式

实践中单位虚假出资主要表现为:

1)以无实际现金或高于实际现金的虚假银行进账单、对账单骗取验资报告,从而获得公司登记;

2)以虚假的实物投资手续骗取验资报告,从而获得公司登记;

3)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出资,但并未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

4)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

5)单位股东设立公司时,为了应付验资,将款项短期转入公司账户后又立即转出,公司未实际使用该款项进行经营;

6)未对投入的净资产进行审计,仅以投资者提供的少记负债高估资产的会计报表验资。

抽逃出资的主要表现形式包括:(一)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二)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三)关联交易。

相关法律规定

《公司法》第28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公司法》第30条: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责任承担

    一、民事责任

1、抽逃出资的股东对公司承担的民事责任。

公司的资产主要由股东的出资组成,股东抽逃其出资损害了公司的财产利益,影响了公司的正常运行,股东必须向公司返还所抽逃的出资,并补齐抽逃期间所产生的利息以及其他的损失。

2、抽逃出资的股东对已足额履行出资义务股东违约责任

      抽逃出资行为侵犯公司财产权,已足额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有权请求抽逃出资者向公司返还出资及其利息。按时足额出资是公司设立协议或公司章程的明确约定,发起人、股东具有按时足额缴纳出资的合同义务,抽逃出资违反了合同义务,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依法享有请求违约人返还出资及利息的权利。

3、抽逃出资的股东对公司债权人的民事责任。

       抽逃出资致使公司资产减少,削弱了公司的偿债能力。当公司无力还债时,抽逃出资的股东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征求意见稿)》第12条规定:“债权人请求公司清偿债务,公司不能清偿的,债权人可以对抽逃出资且未予返还的股东提起诉讼,请求其在抽逃出资的数额及利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诉讼过程中,公司债权人主张公司资不抵债,法院一般允许追加抽逃出资股东为共同被告,并常常判决其在抽逃出资及其利息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以减少诉讼成本,有效地保护公司债权人的权利。

4、为抽逃出资提供帮助或者负有直接管理责任的股东、董事、经理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公司股东间相互负有忠实义务和监督责任,对未如实缴纳出资的股东应当及时向公司纰漏,不应隐瞒,否则将损害他人和公司的利益,甚至会影响到自己的权益。若公司负责人违反了忠实义务,将会与抽逃出资人共同承担责任,以弥补自己的错误。

※案例索引

    ☑李全忠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判决书(2018)冀0204民初1514号

    ☑任露兵、卢水康等与南通市天福精密仪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5)港执异字第00005号

  二、刑事责任

      刑法第159条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

      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三、行政责任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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