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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出资的认定条件

作者:三青 时间:2023-05-01 阅读数:人阅读

 

虚假出资是一种欺骗行为,也是一种违法行为。那么,虚假出资的认定条件是什么?虚假出资罪立案标准是什么?虚假增资和虚假出资的区别是什么?

一、虚假出资的认定条件

  虚假出资指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未转移财产权,主要目的是为了吸引其他发起人或股东的投资,即欺骗的是其他发起人和股东。

  (1)以无实际现金或高于实际现金的虚假银行进账单、对账单骗取验资报告,从而获得公司登记;

(2)以虚假的实物投资手续骗取验资报告,从而获得公司登记;

  (3)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出资,但并未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

(4)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

  (5)单位股东设立公司时,为了应付验资,将款项短期转入公司账户后又立即转出,公司未实际使用该款项进行经营;

  (6)未对投入的净资产进行审计,仅以投资者提供的少记负债高估资产的会计报表验资。

二、虚假出资罪立案标准

虚报注册资本罪的立案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虚报注册资本案(刑法第158条)

  虚报注册资本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实缴注册资本不足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有限责任公司虚报数额占法定最低限额的百分之六十以上,股份有限公司虚报数额占法定最低限额的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2、实缴注册资本达到法定最低限额,但仍虚报注册资本,有限责任公司虚报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股份有限公司虚报数额在一千万元以上的;

  3、虚报注册资本给投资者或者其他债权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4、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因虚报注册资本,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虚报注册资本的;

  (2)向公司登记主管人员行贿或者注册后进行违法活动的。

  三、虚假增资和虚假出资的区别是什么

1、虚报注册资本的行为主体,即申请公司登记的人或单位。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公司登记的人”是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公司设立的人”是董事会。虚假出资的行为主体,本行为的主题是公司的发起人或者股东。所谓公司发起人是指依法创立筹办股份有限公司事务的人。所谓股东是指公司的出资人。

2、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金。

贺泰元律师13766771291

黑龙江羿洪刚律师事务所

服务电话:0459-6280848

大庆市高新区新科南路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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