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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7-经济法-证券法律制度-其他问题:主动退市

作者:三青 时间:2023-05-01 阅读数:人阅读

 

1.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证券交易所申请主动终止上市:

(1)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主动撤回其股票在证券交易所的交易,并决定不再在证券交易所交易;

(2)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主动撤回其股票在证券交易所的交易,并转而申请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或者转让;

(3)公司向所有股东发出回购全部股份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

(4)公司股东向所有其他股东发出收购全部股份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

(5)除公司股东外的其他收购人向所有股东发出收购全部股份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

(6)公司因新设合并或者吸收合并,不再具有独立主体资格并被注销;

(7)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公司解散;

(8)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主动终止上市情形。

2.股东大会决议

上市公司拟决定其股票不再在交易所交易,或者转而申请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或者转让的,应当召开股东大会作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且经出席会议的除以下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1)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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