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隔8年再修正,《上海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表决通过,将于下月起施行
回应痛点难点,支撑“立法试验田”大胆创新,新修改的《上海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简称《条例》)刚刚经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今年5月1日起施行。
时隔8年,这部法规再度迎来修正,既为贯彻落实好新修改的《立法法》的新要求,强化制度供给,也为回应好人民群众对提升立法质量的新期盼。浦东新区法规、基层立法联系点、区域协同立法……剖析法条中的关键词,无不清晰指向立法为民。
“修改过程中,既处理好与其他法律法规间的制度衔接,增强立法整体性、协同性;也贯彻‘小快灵’‘小切口’的立法要求,强调立法的针对性、适用性、可操作性。”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阎锐如此阐释修法中的聚焦点。
立法创新,增设浦东新区法规专章
挑最重的担子、啃最硬的骨头,浦东新区法规的站位高、视野广,不仅着眼于浦东一地,更立足全市乃至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局。为集各方之力制定创新性更强的制度,《条例》增设浦东新区法规专章,从统筹协调、管理措施转化、司法适用等各环节夯实法治保障。
浦东新区法规在浦东新区实施,立法主体是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用足制度利好,需从机制架构上入手,调动各方参与积极热忱,更好地群策群力。不少委员留意到,“建立市委领导的统筹协调机制”被写入法条。“立足在浦东全域打造特殊经济功能区的改革创新实践需要,注重发挥创新和变通作用,引领带动全市相关领域改革发展。”阎锐这样解释。
对于如何统筹,《条例》给出了明确路径、职责划分。浦东新区提出立法项目需求和建议,起草浦东新区法规草案建议稿等。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负责研究立法需求、提出立法项目建议、组织起草、提出法规议案、与国家有关部门沟通等。上下协同的组织架构,让浦东新区法规更贴合实践需要,也融入国家社会发展大局。
衡量立法质量,法规是否真管用也是重要标准。凝练各方需求后,《条例》进一步明确司法适用、浦东新区管理措施的制定以及转化机制等。实践中,浦东新区管理措施被通俗理解为“试验田中的试验田”。对于创新探索,浦东新区可先行制定管理措施,再借由执行评估机制进行“孵化”,上升至法律层面。《条例》对这一创新探索充分肯定并给予支持,明确市人大常委会应当建立常态化工作机制,及时将管理措施探索形成的经验做法以法规的形式予以固化。
立法协同,谋划好一体化发展大文章
作为一部规范地方立法的重要法规,《条例》尤其强调增强立法整体性。比如,新增基层立法联系点、区域协同立法等内容。前者关乎“民意直通车”如何更好实现上下协同;后者则关系到如何谋划好长三角区域更高质量一体化发展这篇大文章。
贯彻全过程人民民主重大理念,在基层立法联系点写入《立法法》后,《条例》紧随其后新增相关内容,明确市人大常委会根据实际需要设立基层立法联系点,深入听取基层群众、有关方面对地方性法规草案和立法工作的意见。“让立法征集民意工作渗透到社会各领域,确保立法点的参与群众达到最大化、具有代表性、富有实质性,”委员们这样理解。
关于协同立法,《条例》也明确,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区域协调发展的需要,可以会同有关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建立区域协同立法工作机制,协同制定地方性法规。不久前,经社会公众意见征集、专家论证、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等环节后,《上海市人民政府2023年立法工作计划》向社会公开。其中,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高质量发展、饮用水水源协同保护成为今年区域协同立法的聚焦项。
此外,为避免新规与现有法律体系不相适应的情形,《条例》还增加了关于编制本市地方立法技术规范的内容。其中规定:采取即时清理与全面清理、专项清理相结合的方法,适时对有关地方性法规进行清理。此外,为适应特殊情况下紧急立法的需要,完善相关立法程序;完善法规案终止审议和延期审议方面的制度。
“法律法规‘吐故纳新’的同时,也更好维护法制统一的原则、回应改革发展的需要。”委员们表示。
作者:王嘉旖
编辑:单颖文
责任编辑:顾一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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