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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优酷申请商标“YOUKU”碰上“佑酷YOUKU”

作者:三青 时间:2023-04-29 阅读数:人阅读

 

案情总括

优酷公司申请第13835404号商标“YOUKU”被驳回,一审法院驳回优酷公司的诉讼请求,优酷公司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诉争商标

指定使用商品为:已编码钥匙卡;电子图书阅读器;平板电脑;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视频游戏机用内存卡;智能手机;3D眼镜;可视婴儿监控器;婴儿监控器;打印件和复印件用未填充的鼓粉盒。

合一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是优酷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的前身,于2017年7月6日更为现名。经营范围有:研究、开发、生产计算机软硬件;提供计算机网络系统集成服务及计算机应用系统安装及维修;提供自产产品的技术及商务咨询等。

引证商标

指定使用商品为:计算机外围设备;电话机套;手提电话;扬声器音箱;便携式媒体播放器;电源材料(电线、电缆);摄像机;电池;眼镜;电开关。据知元商标查询時尚品牌有限公司是一家香港公司,成立于2010年5月20日。

上诉人(优酷公司)称:

诉争商标”YOUKU”在互联网行业有相当高的知名度,已经和优酷公司形成唯一对应的关系,引证商标的主体识别部分为汉字“佑酷”,诉争商标为英文商标,两者不构成近似商标。

优酷公司对引证商标提起无效宣告,鉴于优酷公司的第41类“优酷”和“YOUKU优酷”商标由商评委、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北京市人民法院在多个案件中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与优酷公司驰名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关联性强,优酷公司认为引证商标终将被无效宣告,因此引证商标不会成为诉争商标的注册障碍。

"优酷"商标

“youku优酷世界都在看”商标

第5939386号“优酷youku世界都在看”商标在第9139764号商标争议案中已被商评委认定为第41类提供在线电子出版物(非下载的)、文娱活动、娱乐服务上的驰名商标。

二审法院认为:

诉争商标由字母“YOUKU“构成,引证商标由汉字”佑酷“和字母”YOUKU“组合构成,其中字母”YOUKU“为引证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之一,同时引证商标完整地包含了诉争商标,两商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的商品上,易使公众误认商品来源,故诉争商标和引证商标构成近似。

同一个人若注册多个商标,其每个商标享有商标专用权,同时,一个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不能延及到另一个商标,因此虽然优酷公司主张的其他商标具有显著性和知名度,但不能延及到本案的诉争商标,也不能证明诉争商标在使用中已经具有相应的知名度。

优酷公司虽然主张对引证商标提出无效申请,但现有证据中,无引证商标已经被相关机关宣告无效的证据,因此引证商标仍未有效的在先申请注册的商标。

综上,驳回优酷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

也就是说,优酷商标的上诉又失败了,商标还是不能注册。

除了上述的"YOUKU"商标被驳回,优酷公司申请的许多"YOUKU"商标也被驳回了,无一例外都是由于构成近似商标而被驳回的。

此前优酷商标提出的对"佑酷YOUKU"无效宣告的的请求,并没有被通过,所以,这个“佑酷YOUKU”商标还将成为优酷公司申请"YOUKU"相关商标的一大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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