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名公开“色狼”:过度追求声誉制裁不合惩罚目的
□张宁洁(复旦大学)
近日,“杭州公开一批对色狼的处罚结果”登上热搜,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讨论。有人认为,公开“色狼”姓名是对违法者进行声誉制裁的一种手段,可以起到警示教育和震慑威慑的作用。然而,如果将声誉制裁作为行政处罚的主要目的或唯一目标,就会与惩罚目的背道而驰。
声誉制裁,是指通过公开违法者的身份、违法行为和受到的处罚等信息,对其造成社会舆论的谴责和排斥,从而达到惩戒和威慑的效果。行政处罚决定公开的目的是对违法行为给予警示,声誉制裁只是一种附带功能。但如果过度追求声誉制裁的手段,容易忽视行政处罚本身就具有的惩戒性质和功能。“过罚相当”是行政处罚应遵守的一项基本原则,如果违法者已经受到了应有的行政处罚,再公开其姓名信息,增加其声誉损失,就有可能构成过度惩罚或双重处罚,这有违法治精神和行政公平原则,还有可能剥夺其改过自新或者重新融入社会的机会和条件,甚至激化社会矛盾。
出于这方面的考虑,行政处罚决定公开应该是有限制的,奉行“不公开为常态,公开为例外”的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依法公开。加上“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作为限定条件的目的,就是为了在公开的启动规则上保持谦抑性,避免随意性。《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公安机关在向社会公开法律文书时,应当对文书中载明的自然人姓名做隐名处理,不向社会公开其敏感或者隐私的信息,避免对其造成不必要或过度的声誉损害。这就要求行政机关在公开处罚决定时充分考虑对被处罚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并采取必要措施进行保密或脱敏处理。
此外,过度追求声誉制裁的效果,会分散公众对其他更有效的预防和治理手段的注意力,从而可能导致对违法行为的治标不治本。一味地追求公开“色狼”姓名,煽动公众对被处罚人偏激、敌视的态度,还可能助长违法者产生抵触心理和反社会情绪,引发更多的社会问题和矛盾,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此类违法行为产生的原因和后果。作为理性的个体,我们应该思考更多有效预防和治理这些违法行为的手段,如加强法律宣传教育、完善社会信用体系、提高执法监督力度等,而不是仅仅将目光停留在对“色狼”进行声誉制裁上。
实名公开“色狼”,是一种对违法者进行声誉制裁的手段,但不能作为一种惩罚的目的。过度追求声誉制裁的手段和效果,忽视了行政处罚本身就具有的惩戒功能,以及其他更有效的治理手段,这样的结果是与惩罚的初衷相背离的。我们应该在保护被处罚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合理运用声誉制裁的功能,使其与惩罚目的相协调,真正实现对违法行为的有效惩戒和威慑,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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