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官司,你的目的是什么?无外乎就这4个
现在懂法的人多了,动不动就说要打官司,那开始前,先考虑考虑自己的目的,再下决定。决定好了,那就时刻记住自己的目的,围绕目的来制定诉讼方案。
有4种典型目的:
1、为了拖时间,以便收集证据
被告为了拖时间以便收集证据等,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可以申请答辩、可以申请追加第三人等。有的被告拖时间,拖着拖着原告就慌了,比如工程类的不能停。
2、为了不承担责任
被告为了不承担责任,那就要和原告拼正面了,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来进行举证,相当于拆原告搭的墙,墙倒了,被告就赢了。
3、为了获得谈判的优势地位、维护自身的形象
以起诉来增强自身谈判的话语权,如果谈判后能够协议解决,可以撤诉。此外,起诉可以维护自身的形象,特别是对于公司。当双方都有被对方起诉的大风险时,那起诉一方比被起诉一方感觉更占理,原告比被告看起来好看。
4、为了争口气
比如让对方登报道歉、在微信群道歉,纯粹是为了争口气,想证明自己有理。这种案子,律师一般不代理,因为一旦就是为了争口气,很多案子争议的钱不多,对此律师不好收律师费,争的钱可能还没律师费多呢。还有这种案子,不建议当事人打官司,费时费力,没必要。他骂你几句你就告他…丢了一个10块钱的快递,快递同意3倍赔付,结果觉得快递公司态度不行,把快递公司告了…没必要,意义太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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