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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保监会允许险资参与信用风险缓释工具和信用保护工具业务

作者:三青 时间:2023-04-27 阅读数:人阅读

 

北京商报讯(记者 孟凡霞 李皓洁)为促进保险资金服务实体经济发展,丰富保险资金运用工具,5月15日,

北京商报讯(记者孟凡霞 李皓洁)为促进保险资金服务实体经济发展,丰富保险资金运用工具,5月15日,银保监会发布了《关于保险资金参与信用风险缓释工具和信用保护工具业务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明确指出允许险资参与信用风险缓释工具和信用保护工具业务。

据了解,《通知》旨在允许和规范保险资金参与信用衍生产品业务行为,共包含七条规定,内容涉及四大方面,并已于近日向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等机构进行下发。

《通知》明确了参与目的,规定保险资金参与信用衍生产品业务仅限于对冲风险,不得作为信用风险承担方。所谓信用风险缓释工具和信用保护工具,《通知》认为,是指用于管理信用风险的信用衍生产品。其中,信用风险缓释工具包括合约类产品和凭证类产品,信用保护工具包括信用保护合约和信用保护凭证。

对于参与方资质条件,《通知》明确保险机构需具备衍生品运用能力、信用风险管理能力方可参与信用衍生产品业务。同时,《通知》还明确,保险资金参与信用风险缓释工具和信用保护工具业务仅限于对冲风险,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统称“保险机构”)不得作为信用风险承担方。

《通知》还明确业务开展遵循“监管+业务”双规范原则,既要遵守银保监会对于金融衍生产品交易的监管规定,也要遵守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

而为了强化风险管理,《通知》要求保险机构应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和操作流程,监测并定期评估风险,向银保监会报送月度、季度和年度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业务开展、风险对冲、稽核审计及合规等情况。

此外,《通知》强调,银保监会将加强对保险机构参与信用风险缓释工具和信用保护工具业务的监管,依法开展现场和非现场检查。保险机构违反规定参与相关业务的,银保监会将依据有关规定对相关机构和人员进行行政处罚。

对于该《通知》的发布意义,银保监会指出,此为银保监会贯彻落实国务院支持民营企业融资的重要举措,有利于进一步丰富保险资金运用工具,为信用风险管理提供对冲手段;有利于充分调动保险资金的积极性,发挥保险资金长期稳健优势,加大对民企融资的支持力度;有利于改善民企债券投资者结构,提高民企债券的流动性并促进民企债券的发行。

事实上,为将险资“活水”引入实体经济,1月25日,银保监会发布《关于保险资金投资银行资本补充债券有关事项的通知》表示,险资可以通过投资银行发行的二级资本债券和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来扩大自身资金配置渠道,同时为商业银行充实资本、优化资本结构、进一步释放信贷投放空间带来可能性,更为服务实体经济、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扮演好防护伞角色。

北京商报记者了解到,下一步,银保监会还将继续研究通过多种渠道为实体经济提供长期资金,提高服务实体经济质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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