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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淀法院开庭审理涉“西贝”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

作者:三青 时间:2023-04-26 阅读数:人阅读

 

因认为李某某、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微播公司)在餐厅名称、宣传推广中使用小西贝、

等标识,侵害了“西贝”

等系列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内蒙古西贝餐饮集团有限公司将二被告诉至法院。近日,海淀法院民事审判五庭(知识产权审判庭)刘佳欣法官担任审判长,会同人民陪审员李朝晖、刘业欣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原告西贝公司诉称,原告是国内知名西北菜餐厅“西贝莜面村”的运营主体,在第43类餐厅、饭店、餐馆等服务上注册了第4482770号“西贝”商标、第16586956号商标、第17614566号、第33018722号沙棘果图形商标。被告一李某某是新吴区宝龙六月六餐饮店的经营者,被告一在其经营的“六月六西北菜”餐馆内使用“西贝”“小西贝”、沙棘果图案等,上述标识与原告商标相同或近似,侵害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此外,被告一在经营中使用与原告近似的宣传语、装潢元素、菜品,并通过比较宣传的方式贬低原告,构成不正当竞争。被告一还在抖音帐号“六月六西北菜”、大众点评、美团上宣传其餐馆,被告二作为抖音平台的运营者,为被告的上述行为提供便利,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构成帮助侵权。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二被告停止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消除影响,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0万元。

李某某辩称,原告的商标专用权保护范围应当是整体的,涉及到拆分可作为公共元素的部分不应获得保护,比如“I❤”图案,我方使用“I❤六”图案明显区别原告商标,不构成侵权。沙棘果作为水果,本身的图像不能为原告专有使用。西北菜品具有地方特色,特色菜品的名称和状态本身相仿,不能作为原告主张保护的权益。被告可以使用与原告宣传语不同的表述来推广自己的西北菜系,不存在明显的混淆和恶意的比较。被告经营时间短、经营规模小,原告主张的经济损失过高。

微播公司辩称,其在抖音用户服务协议等提示用户不得发布侵犯第三方权利,尽到了提示义务,且在接到起诉后,其对涉案抖音帐号进行处理,阻止侵权行为的继续,尽到了事后义务。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其不知也不明知侵权行为存在。

庭审中,在合议庭主持下,原被告围绕被诉行为的使用方式是否为商标意义上的使用、被诉行为是否容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经济损失赔偿数额的计算依据和计算方法等争议焦点充分发表意见。案件事实得到了全面展示,庭审高效、有序进行。

目前,案件尚在进一步审理过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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