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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的定罪与量刑

作者:三青 时间:2023-04-25 阅读数:人阅读

 

第三百六十九条第一款 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破坏重要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三款 战时犯前两款罪的,从重处罚。

一、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

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是指故意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的行为。

破坏,是指损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使其丧失部分或者全部功能。常见的破坏方法包括:使用危险手段,如爆炸、放火、决水、投毒、散布放射性物质等;利用一定技术手段,如安装或拆卸能使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失去效能的器材等;其他手段,如摧毁、损毁、砸毁等。

本罪的行为对象仅限于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武器装备,是指武装部队直接用于实施和保障作战行动的武器、武器系统和军事技术器材的统称。军事设施,是指国家直接用于军事目的的建筑、场地和设备。军事通信,是指军队运用各种通信手段,为实施指挥、武器控制而进行的信息传递。本罪为选择性罪名,实践中应结合被实际破坏的对象确定罪名。

因盗窃军事设施上的零部件或某些材料而造成该军事设施严重毁损甚至报废,构成盗窃罪和破坏军事设施罪的牵连犯。采用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的方法阻碍武装部队军事行动的,构成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与阻碍军事行动罪的想象竞合犯,应从一重罪处断。

采用删除、修改、增加、干扰军用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的方法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或军事通信的,本罪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之间有法条竞合关系,本罪是特别法条。

建设、施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施工管理人员,明知是军事通信线路、设备而指使、强令、纵容他人予以损毁的,或者不听管护人员劝阻,指使、强令、纵容他人违章作业,造成军事通信线路、设备损毁的,以破坏军事通信罪定罪处罚。

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军事通信计算机信息系统,尚未对军事通信造成破坏的,依照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定罪处罚;对军事通信造成破坏,同时构成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和本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或者擅自占用频率,经责令停止使用后拒不停止使用,干扰无线电通讯正常进行,构成犯罪的,依照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定罪处罚;造成军事通信中断或者严重障碍,同时构成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和本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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