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公车社会化保障将“有规可依”
转自:中国政府采购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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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公车社会化保障将“有规可依”
■ 本报记者 张明柳
近日,四川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省财政厅联合印发实施了《四川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社会化保障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今后,四川省将依照《办法》,加强和规范公务用车社会化服务管理,提高公务出行保障效能。
《办法》填补政策空白
公务用车制度改革以后,取消了一般公务用车,各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数量大幅压减。坚持社会化、市场化方向,合理有效配置公务用车资源,创新公务交通分类提供方式,是中共中央、国务院提出的目标要求。
四川省机关事务管理局车辆管理处相关负责人介绍,近年来,部分地区和部门转变传统公务用车运行保障方式,积极探索公务出行社会化保障模式,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改革后公务用车的需求矛盾。但在实践过程中,也出现了引入社会化保障政策依据不充分、租赁车辆不规范、保障方式单一等问题。这些问题在一些县乡基层尤为突出。这些地方因财力薄弱,老旧车辆多,配备更新能力有限,亟需公务出行社会化保障方面的政策引导。目前,中央和省内针对汽车租赁还未制定统一的服务价格和服务标准,因此,迫切需要通过出台管理办法,拓展公务用车保障思路,加强和规范公务用车社会化服务管理,切实提高公务出行保障效能。
在上述背景下,《办法》对租赁资金的来源、租赁方式的选择、租赁车辆的数量以及租赁的时长等各个关键环节均做了明确规定,填补了公务用车社会化保障的政策空白,让公务用车社会化保障‘有规可依’。
《办法》明确,公务用车社会化保障是指各单位与采购的公务用车社会化保障服务供应商(以下简称供应商)签订租赁合同,车辆交付用车单位工作人员履行公务时驾驶和使用,按照合同约定向供应商支付租赁费用的车辆保障服务,主要包括临时租赁、分时租赁、购买服务等。其中,临时租赁是指在约定时间内以租赁车辆方式提供交通工具的车辆保障服务。分时租赁是指汽车分时租赁供应商利用移动互联网、卫星定位等信息技术构建服务平台,以分钟或者小时等为计时单位,提供自助式汽车预定和取还的车辆保障服务。购买服务是指在核定公务用车编制内,减少公务用车实物供给,固定期限购买相应数量的车辆保障服务。
那么,在何种情况下,可以分别选择临时租赁、分时租赁、购买服务等方式呢?《办法》也给出了详细解读。执行抢险救灾、事故处理、突发事件处置、重要调研以及公务接待等临时性工作任务,经用车单位批准,可以采用临时租赁车辆方式保障出行,临时租赁以完成单次任务为租赁时限,不得长期租赁。短途且等待时间较短的公务出行,按照规定程序批准,可以采用分时租赁车辆方式保障出行,分时租赁车辆实行“一事一租、一租一还、一还一 结”,用车结束应当及时在指定地点归还。车辆使用频率高、行驶里程多且符合政府购买服务购买主体条件的单位,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以按照规定采用购买服务方式保障出行,购买服务应当严格履行审批程序。
厉行节约、规范管理贯穿始终
公务用车社会化保障是为了公务出行服务保障效能,记者注意到,厉行节约、规范管理要求始终贯穿在《办法》中。
《办法》强调,用车单位应当加强已配备公务用车的统筹调度管理,充分发挥公务用车使用效益。到常驻地范围外执行公务提倡首选公共交通工具,公共交通工具和配备的公务用车无法满足需要时,可以选择社会化保障方式。
针对不同的用车方式,《办法》也给出了具体的管理要求。针对分时租赁方式,《办法》要求各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应当以公务用车管理平台为依托,积极探索跨地区汽车租赁保障机制,采用网上申请、就近租赁模式,逐步实现公务出行交通保障资源共享、集约高效。
针对购买服务方式,《办法》强调,各单位配备和购买服务车辆总数不得超过核定本单位的公务用车编制总数。除涉及国家安全、侦查办案等有保密要求的车辆外,其他购买服务车辆应当按照《四川省公务用车标识化管理方案》实行标识化管理。同时,各单位应当安排专人负责车辆日常使用管理,购买服务车辆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统筹调度派遣。采用购买服务方式的租赁车辆应当按照公务用车使用管理相关规定,通过公务用车管理平台统一管理和监督,鼓励其他社会化保障车辆通过公务用车管理平台统一管理和监督。
为保证制度执行落地落实,四川还将加强管理监督。《办法》明确,用车单位应当建立公务用车社会化保障管理制度,严格社会化保障车辆使用方式、时间、事由、地点、里程、费用等台账信息登记和公开公示,不得以社会化保障名义变相超编制、超标准使用社会化保障车辆,不得将社会化保障车辆作为个人固定工作用车,不得买卖、抵押、转租、转借或者擅自更换、调试、修理社会化保障车辆。
《办法》强调,用车单位应当将公务用车社会化保障服务情况纳入内部审计、政务公开和政务诚信建设范围,接受社会监督,同时,加强对公务用车社会化保障服务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存在问题并督促整改落实,并将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移送有关部门。《办法》还专门列举了6种违规使用社会化保障车辆的形式,明确了问责追究的责任主体、具体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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