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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俏商品囤货居奇 商家打“擦边球”获利也违法

作者:三青 时间:2023-04-24 阅读数:人阅读

 

  紧俏商品囤货居奇 商家打“擦边球”获利也违法

疫情当前,除了相关药品,一些日常保健品、食品都成了“紧俏货”。近日,高价出售药品、个人出售抗原被执法部门查处的案例频发。也有一些商家及个人试图打“擦边球”获利。这些行为不仅严重失德,更是在扰乱市场秩序、破坏防疫大局。

那么,哪些情况可能触及法律?消费者该如何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京都刑辩研究中心梁雅丽律师对此进行了详细法律解读。

  情形一:药品要求“配货”算违法吗?

有媒体调查发现,在某药店微信小程序上单独搜索连花清瘟或布洛芬均显示“暂无相关内容”,但同时,含有连花清瘟的防疫包却赫然在售,其中最贵的一款价格高达428元,强行搭售了14种药。

也有部分药店实施强制搭售,明明只需买一盒退烧药,却得“配货”一整套大礼包。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就接到群众投诉,在购买连花清瘟时被要求捆绑购买其他药品,相关消息冲上热搜。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责令该药店停业整改,对于涉嫌违规行为将会进一步调查。

  律师普法:

  梁雅丽律师表示,“捆绑销售”行为,违反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首先,《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20条明确规定,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得以搭售、买药品赠药品、买商品赠药品等方式向公众赠送处方药或者甲类非处方药。不论是药店商家准备的“防疫包”赠品还是各种强制搭售行为,显然都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对于违法行为,《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条明确了处罚措施,即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以赠送药品货值金额2倍以下的罚款,最高不超过3万元。

其次,搭售行为也侵犯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赋予广大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根据该法第9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并且,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消费者作为市场主体,在需要连花清瘟药品的情况下,有权利只购买所需药品,无需为其余所谓的“赠品”“防疫包”买单。商家捆绑销售的行为,实际上就是变相的强买强卖,完全没有尊重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利。对于这种行为,消费者要善于利用法律武器,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例如请求消费者协会组织调解,向有关行政部门、执法部门进行投诉等等。

最后,《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中明确将搭售行为规定为哄抬价格违法行为。具体规定在第6条第3项中,哄抬价格违法行为包括:“在销售商品过程中,强制搭售商品,变相大幅度提高商品价格的”“未提高商品价格,但不合理大幅度提高运输费用或者收取其他不合理费用的”等。对于这种行为,根据处罚规定,销售方或被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于情节严重的,则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梁雅丽律师在此提醒广大消费者,面对商家的违法经营行为损害到消费者利益时,要敢于维权,善于维权,法治社会需要每个人具有法律意识,通过法律途径,积极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对于经营者来说,也要提高法律意识,尤其是特殊行业的经营者,切勿因贪图一时的蝇头小利,违反相关法律,甚至最终构成刑事犯罪。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需要各方主体的共同维护,面对疫情,我们只有众志成城,齐心协力,攻坚克难,才能迎来温暖的春天。

  情形二:非药品商家囤货居奇违法吗?

  黄桃罐头、电解质水如今也成了“香饽饽”。不少商家囤货居奇,将售价连翻数倍。

据媒体报道,一些店铺部分在售商品价格也比市场上的同类商品偏高。以某品牌黄桃罐头为例,电商平台自营店的商品列表中,规格为900克的黄桃罐头标价只有14.19元,但线下商店的700克规格的同品牌罐头标价却达到了29.8元。

电解质水(又称电解质饮料)也“火”了一把。连日来,电解质饮料成为继黄桃罐头后又一个遭到抢购的食品,部分地区电解质饮料被“扫货一空”“一水难求”。有消息显示,多个电解质水品牌在社交平台上出现与“新冠疫情”捆绑营销的现象。法律人士认为,此举有“擦边球”嫌疑,但属于合规范围内。

  律师普法:

梁雅丽律师表示,随着疫情传播,感染新冠病毒的患者群体也逐渐扩大,在这一过程中,难免会出现各种“经验之谈”,所谓的黄桃罐头、电解质水等日常生活食品、饮品,都成为缓解新冠肺炎症状的“灵丹妙药”。但实际上,追根溯源,这种信息最初仅仅是来源于社会中的传言,并没有充分的医学依据。

有医学专家指出,从日常食用的角度来讲,黄桃含有维生素C、维生素B族、β胡萝卜素、番茄红素等,对于促进新陈代谢,提高免疫力有一定的好处;黄桃所含的钾元素比较多,钾是会让人心情愉悦的一种元素。但黄桃罐头并非“特效药”,更多的是一种“安慰剂”。其甜爽的口感,另一方面也可能加重咳嗽的症状,过多的糖分也会影响咽喉等部位的恢复。

而对于电解质水来说,则是补充身体机能的饮品。对于经常运动的人来说应该并不陌生,往往在大量运动后都会喝一瓶“功能型饮料”,这是因为运动过程中大量出汗,及时补充电解质可以避免脱水等现象。在感染新冠病毒时,如果整日无法进食同时排汗或严重腹泻呕吐,则需要注意补充电解质。但正常情况下,吃水果、喝粥、医用补液盐、矿泉水等,都是补充人体流失电解质的办法,电解质饮料虽然没有用量限制,但也不能当水喝,其中的糖分及添加物如果进入体内超量,同样会引起不适。

由于供需关系的变化,市场中商品的价格在适当的范围内有所浮动,属于正常现象。但是如果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同样是违反法律规定的。《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6条第1项、第2项规定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包括捏造货源紧张或者市场需求激增信息并散布、无正当理由不及时将产品对外销售,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商品,经市场监管部门告诫仍继续囤积等。

  情形三:朋友圈或相识的人之间转卖防疫物资算违法吗?

日前,北京海淀一摄影工作室将每盒25支的抗原检测试剂盒以250元的价格对外销售。12月12日海淀区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大队接到举报线索,对该摄影工作室进行了突击检查。根据现场检查情况及初步调查,对涉嫌哄抬物价及无证经营的违法行为,海淀区市场监管局拟作出并处3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最近,大家或多或少在朋友圈看到销售或转卖抗原等防疫物资的消息。那么,如何界定这一行为是否违法?

  律师普法:

梁雅丽律师表示,早在疫情最初蔓延时的2020年初,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就已经发布《中国对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和防护用品的监管要求及标准》,并将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作为第三类医疗器械管理。而只有企业,才能是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的主体,并且必须在获得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才可以合法经营。

  对于个人来说,并不能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的经营活动,其中防护口罩属于第二类医疗器械,新冠抗原试剂盒属于第三类医疗器械。

“朋友圈”中的个人,显然不属于适格的抗原检测试剂销售主体,在微信朋友圈等社交媒体销售新冠抗原试剂盒等防疫物资,违反了相应的法律规定,如果经营数额5万元以上或违法所得数额达到2万元以上的,则达到非法经营罪的立案标准,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如果销售的又是假冒伪劣产品,或者是以假充真、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且销售金额较大,或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情节特别严重的,最高将被判处无期徒刑。

正所谓“君子爱财,取之有道”,顺应市场需求的合法合理经营行为值得鼓励,但一定不可触碰法律红线,在没有经营主体资格的情况下倒卖、转卖国家明确规定的医疗器械,将会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甚至被追究刑事责任。

  文/本报记者 陈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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