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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年受贿9765万,孙国相认罪悔罪

作者:三青 时间:2023-04-23 阅读数:人阅读

 

据河北省廊坊市

中级人民法院通报

4月20日

廊坊中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

辽宁省人大常委会

原党组副书记、副主任

孙国相受贿案

河北省廊坊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至2018年,被告人孙国相利用担任辽宁省盘锦市人民政府代市长、市长,中共盘锦市委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利用本人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相关公司在获得银行贷款、专项资金等事项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共计人民币9765万余元。检察机关提请以受贿罪追究孙国相的刑事责任。

▲孙国相(中)受审。图源:河北廊坊中院

庭审中,检察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孙国相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发表了辩论意见,孙国相进行了最后陈述,当庭表示认罪悔罪

庭审最后,法庭宣布休庭,择期宣判。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曾通报,孙国相为谋求个人职务晋升,授意私营企业主出钱跑官买官

公开资料显示,孙国相出生于1965年2月,辽宁东港人,曾任共青团辽宁省委书记、省青联主席,盘锦市委副书记、市长、市委书记,鞍山市委书记等职,2018年1月转任辽宁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党组副书记。

2022年6月2日,孙国相官宣被查。同年8月30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通报,开除其党籍和公职。

经查,孙国相丧失理想信念,背离初心使命,为谋求个人职务晋升,授意私营企业主出钱跑官买官;

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收受礼金、购物卡,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

在组织函询时不如实说明问题;

利用职务影响为亲属经营活动谋取利益;

纪法意识淡漠,将公权力当作攫取私利的工具,大搞权钱交易,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获得银行贷款、专项资金等方面提供帮助,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三条 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第三百八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第三百八十六条 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九十七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文章来源:广东普法综合整理,主要内容源自长安街知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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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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