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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 | 不得有8种行为!天津网约车管理拟出新规!

作者:三青 时间:2023-04-18 阅读数:人阅读

 

如今

网约车已经融入天津人的生活

......

近日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发布

《天津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

聚合平台经营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

天津网约车管理拟出新政

聚合平台进入监管视线

其中

对“真假聚合平台”行为进行了列举

与网约车平台经营进行了明确区分

提出了“真聚合平台”不得有的八种行为

具体包括:

直接为驾驶员提供接单软件

直接面向乘客开具发票

干涉控制网约车平台公示事项

招募驾驶员

直接开展司乘供需匹配

直接调度或控制运力

接入不具备服务条件的网约车平台

强制平台车辆张贴聚合平台品牌标识

从2022年7月开始,网约车监管信息交互系统开始单独公布聚合平台的数据。4月12日,网约车监管信息交互系统的统计显示,3月全国网约车订单7.16亿单,环比上升9.7%。其中,聚合平台完成1.97亿单,环比上升16.9%。

为进一步加强天津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聚合平台经营行为,维护天津市网约车公平竞争市场秩序,保障乘客、从业人员及网约车平台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切实提升监管能力和服务水平,促进天津市网约车行业健康发展,结合其他城市对于聚合平台的管理经验,拟定了该规范。

《天津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聚合平台经营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主要依据《电子商务法》、《网络安全法》、《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以及行业相关管理办法编制,首先定义了“网约车聚合平台是指依托互联网技术,不参与网约车平台公司经营,与网约车平台共同合作,仅为乘客提供网约车信息发布和交易撮合服务的平台”,属于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范畴,突出“合作性,信息发布以及交易撮合”。

文件规定了聚合平台的法定责任,包括合法合规经营、核验网约车“三证”并做好信息登记;并要求合作平台信息公示,建立检查监督制度;体现对中小平台及驾驶员合法权益的保护;建立健全首问负责制度以及乘客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的先行赔付责任。

文件对“真假聚合平台”行为进行了列举,提出了“真聚合平台”不得有的八种行为,与网约车平台经营进行了明确区分,具体包括:“直接为驾驶员提供接单软件、直接面向乘客开具发票、干涉控制网约车平台公示事项、招募驾驶员、直接开展司乘供需匹配、直接调度或控制运力、接入不具备服务条件的网约车平台、强制平台车辆张贴聚合平台品牌标识”等。

天津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聚合平台经营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聚合平台经营行为,明确网约车聚合平台及网约车平台经营者(以下简称“网约车平台”)的权利和义务,根据《电子商务法》、《网络安全法》、《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商务部 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网信办令2022年第42号)、《天津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天津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一条 网约车聚合平台是指依托互联网技术,不参与网约车平台公司经营,与网约车平台共同合作,仅为乘客提供网约车信息发布和交易撮合服务的平台(以下简称聚合平台)。

第二条 聚合平台应当坚守维护依法合规经营底线,事前核验网约车平台、车辆、驾驶员许可资质,确保资质合法有效。

聚合平台应当要求拟接入的网约车平台提供企业名称、注册地址、投诉联系方式、《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拟接入车辆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拟接入驾驶员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等真实信息。

同时对上述信息聚合平台要建立登记档案,并做好核验、登记,至少每六个月核验更新一次。为确保信息更新及时、有效,鼓励每季度核验更新一次。需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为聚合平台的合规信息核验提供相关支持,可向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第三条 聚合平台应当要求所合作网约车平台依法及时履行信息公示义务,切实保障乘客合法权益。

(一)聚合平台应当在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APP)显著位置展示接入的网约车平台的企业名称、网约车APP名称、经营许可、计价规则、投诉举报方式、用户评价等信息,以及聚合平台的用户协议、服务规则等。向乘客提供车辆牌照、驾驶员基本信息,保障乘客知情权。

(二)接入的网约车平台发生公示信息变更的,聚合平台应当要求网约车平台提前报送变更情况,并在核验后完成更新公示,依法应当提前公示的需要按照相关规定履行提前公示义务。

(三)网约车平台公示的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将变更情况报送聚合平台,聚合平台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进行核验,完成更新公示。

第四条 聚合平台应当对接入的网约车平台及其提供的网约车服务建立检查监控制度,确保行业安全稳定。

(一)聚合平台发现所合作网约车平台及其提供的网约车服务有严重安全隐患的,或经交通、公安等部门检查过程中发现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以及发现平台内网约车企业有违反本规定第二条情形的,应当立即暂停提供聚合服务,不得再向涉及的网约车企业或车辆、驾驶员提供聚合服务。

(二)出现安全事件时,聚合平台应当依法履行先行赔付责任,和涉事网约车平台共同做好事故处理工作,不得向乘客及驾驶员转移风险。

第五条 聚合平台应当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不得从事或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活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行为:

(一)取代网约车平台线上服务能力,直接面向驾驶员提供原本应由网约车平台提供的线上派单工具及驾驶员接单软件;

(二)直接面向乘客开具原本应由网约车平台提供的出租汽车服务发票,或将接入的网约车平台发票混开、混用、开具出租汽车行业以外类别的发票;

(三)干涉控制所合作的网约车平台的各项公示信息;

(四)以聚合平台名义为所合作的网约车平台招募驾驶员,混淆模糊驾驶员认知;

(五)直接开展司乘供需匹配或侵犯乘客选择权,包括但不限于直接开展司乘供需撮合匹配、通过拼车等形式代替乘客自主选择网约车平台提供服务等;

(六)直接调度或控制运力,包括但不限于向驾驶员发布派单或车辆调度等指令、设置与派单优先级相关联的驾驶员积分等级规则、通过打折促销或补贴等手段主导发起驾驶员运输服务活动控制运力供给;

(七)接入不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的网约车平台向乘客提供服务;

(八)强制或变相强制网约车平台车辆张贴聚合平台品牌标识,混淆驾驶员和乘客认知。

第六条 聚合平台应当会同接入的网约车平台,切实保障驾驶员合法权益。

(一)聚合平台应当严格落实交通运输新业态平台企业抽成“阳光行动”要求,主动公开网约车平台计价规则,抽成比例上限,要求网约车平台在驾驶员端实时显示每笔订单抽成比例。

(二)聚合平台应当依据自身提供的技术服务,合理设定收取网约车平台的服务费用,严禁要求网约车平台进行“二选一”或设定排他性协议。

(三)所合作网约车平台调整计价规则,需至少提前7日同步通过聚合平台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第七条 聚合平台应当及时妥善处理乘客咨询、投诉。

聚合平台应当建立便捷、有效的投诉、举报机制,建立健全首问负责制度,公开投诉、举报方式等信息,及时受理并处理投诉、举报。乘客与平台内网约车平台发生争议时,聚合平台应当积极协助乘客维护合法权益,严禁出现不提供网约车平台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现象,应当对乘客受到损害的合法权益承担先行赔付责任。

第八条 本规范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公开征求意见时间

2023年4月13日至2023年4月26日

意见建议提交方式

(一)电子邮件:dlysjczc@tj.gov.cn。

(二)书面信函:邮寄至天津市道路运输局出租汽车处(天津市华苑产业区开华道15号增1号,邮编300384)。

注意事项

请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提出修改意见(建议)和理由,并在征求意见期内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