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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华谈并购第155期——华通医药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重组上市、供销社资产、无条件过会)

作者:三青 时间:2023-06-11 阅读数:人阅读

 

摘要:

本次交易是浙江省供销社系统内商贸流通与综合服务企业的整合,有利于将上市公司打造成为全国供销社系统的龙头企业。浙农股份将依托上市公司这一重要发展平台,进一步打造全国供销社系统具有较强竞争力的大型商贸流通与综合服务企业。供销社只是名字土气了点,其实是一张特别有价值的销售网。

从标的层面来看,主要以农资和汽车销售为主,挣的是流通的钱。所以相对来说毛利率比较低,但是靠规模撑起了利润。类似业务是以资金驱动的业务,上市以后对标的公司来讲,肯定是好事。如果类似主业的公司直奔着IPO的目标去,可能整个过程相对资产注入要复杂很多。反馈意见中也关注了真实性的问题,毕竟规模过大,客户过散,核查做到位确实得耗费非常大的工作量。

关于标的公司存在部分涉房问题,也是明确表态清理。由于网点非常多,存在瑕疵资产的情况也可理解,报告书对不同的瑕疵情况作出了不同的处理,可参考。

从方案来讲,比较中规中矩。中间提及的超额业绩奖励从反馈意见的导向来看,给到交易对方的约定,担心会存在利益倾斜的问题。因此方案后面有对奖励对象作出明确规定。

浙江华通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报告书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2020年第26次会议于2020611日上午召开。浙江华通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获无条件通过

一、本次交易方案简要介绍

上市公司拟发行股份购买浙农控股、泰安泰、兴合集团、兴合创投、汪路平等16名自然人合计持有的浙农股份100%股权;本次交易后,浙农股份将成为上市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本次交易构成重组上市。

二、方案看点

1、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构成重组上市

201991日,凌渭土等44名华通集团股东与浙农控股签订了关于华通集团之《股份转让协议》,浙农控股拟收购凌渭土等44名华通集团股东持有的华通集团114,000,000股股权(占华通集团总股本的比例为57%)。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浙农控股收购华通集团股权事宜已完成全部股份的过户,浙农控股及兴合集团合计持有华通集团70%的股份,已实现对华通集团的控制。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变更为浙江省供销社。

根据《股份转让协议》,自华通集团首次股份交割日起,浙农控股拟提名、推荐的人员将占据上市公司董事会多数席位,同时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和董事会秘书均由浙农控股推荐的人选经董事会批准后担任。

2019924日,上市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由华通集团提名汪路平、包中海、林昌斌、钱木水、刘文琪、金鼎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上述提名方案已经上市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0191011日,上市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选举汪路平为董事长、聘任钱木水为总经理、金鼎为董事会秘书、王珏莹为财务负责人。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华通集团持有华通医药26.23%股权,系华通医药的控股股东;浙农控股系华通集团控股股东,通过华通集团间接控制华通医药26.23%股权,浙江省供销社为华通医药新的实际控制人。根据《股份转让协议》约定的生效条件,浙农控股收购华通集团股权的实施不以本次交易的审批或实施为前提。

2、股份锁定期安排

交易对方浙农控股、兴合集团、兴合创投承诺:

“本企业通过本次交易取得的华通医药股份,自该等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以下简称锁定期)不得转让;自重大资产重组完成后6个月内,如上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或者交易完成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其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6个月,在此之后按照中国证监会以及深交所的有关规定执行。前述锁定期届满之时,如因浙农股份未能达到本次交易正式方案公告时披露的盈利承诺,而导致其须向上市公司履行股份补偿义务且该等股份补偿义务尚未履行完毕的,上述锁定期延长至盈利承诺确定的补偿义务履行完毕之日。锁定期满后,本企业通过本次交易取得的华通医药股份按届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减持。

未经华通医药书面同意,本企业不得将锁定期内的华通医药股份或未上市流通的华通医药股份(如有)用于质押或设置他项权利。”

交易对方泰安泰、汪路平等16名自然人承诺:

“本企业/本人通过本次交易取得的华通医药股份,自该等股份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以下简称锁定期)不得转让;前述锁定期届满之时,如因浙农股份未能达到本次交易正式方案公告时披露的盈利承诺,而导致其须向上市公司履行股份补偿义务且该等股份补偿义务尚未履行完毕的,上述锁定期延长至盈利承诺确定的补偿义务履行完毕之日。锁定期满后,本企业/本人通过本次交易取得的华通医药股份按届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减持。

未经华通医药书面同意,本企业/本人不得将锁定期内的华通医药股份或未上市流通的华通医药股份(如有)用于质押或设置他项权利。

3、业绩承诺及补偿安排

根据上市公司与浙农控股、泰安泰、兴合集团、兴合创投、汪路平等16名自然人签署的《业绩承诺补偿协议》,浙农控股、泰安泰、兴合集团、兴合创投、汪路平等16名自然人承诺,浙农股份2019年度、2020年度、2021年度和2022年度经审计的税后净利润分别不低于21,240万元、22,721万元、24,450万元和25,899万元。上述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为计算依据。

4、超额业绩奖励安排

根据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签署的《业绩承诺补偿协议》,对该协议第五条超额业绩奖励的约定如下:

5.1 若标的公司业绩承诺期间累计实现的实际净利润数超过本协议第2.2条承诺的合计净利润数,超额部分的50%以内应用于对标的公司截至20221231日仍在职的管理层或核心人员(包括合并范围内子公司)及/或交易对方进行一次性奖励。但奖励总金额不得超过本次交易对价的20%

5.2 标的公司应在2022年度《减值测试报告》披露后40个工作日内制定具体奖励人员名单和奖金分配方案,由标的公司董事会审核通过后方可实施。涉及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的,由标的公司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浙农股份已书面确认:“根据《业绩承诺补偿协议》第5.2条的约定,本公司董事会制定并审议通过超额业绩奖励人员名单和奖金分配方案(以下简称奖励方案)后,应将奖励方案提交华通医药董事会、股东大会,根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及华通医药《公司章程》规定予以审议,未经华通医药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公司将不会实施奖励方案。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本次交易之全体交易对方浙农控股、泰安泰、兴合集团、兴合创投、汪路平等16名自然人已出具书面承诺:本承诺人自愿放弃上述《业绩承诺补偿协议》第5.1条约定的超额业绩奖励,即不再作为《业绩承诺补偿协议》第5.1条约定的奖励对象,获取超额业绩的一次性奖励。

根据《业绩承诺补偿协议》约定,超额业绩奖励人员名单和奖金分配方案由浙农股份制定。标的公司浙农股份已出具书面确认:“下列人员不属于超额业绩奖励的奖励对象:(1)本公司的全体股东;(2)浙农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关联方。

综上,在相关承诺、确认得以切实履行的前提下,本次交易业绩奖励范围不包括浙农控股及其关联方。

5、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为医药流通企业,主营业务包括药品批发、药品零售、药品生产销售等。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将成为浙江省供销社下属主营产品涵盖农资、汽车,同时经营医药的城乡一体化商贸流通与综合服务平台。

本次交易完成前后,上市公司股东持股情况如下表所示:

注:上表基于上市公司截至20191231日的股东持股明细模拟测算,不考虑本次交易前部分交易对方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浙农控股已实现对华通集团的控制,通过华通集团间接控制上市公司26.23%股权;浙江省供销社成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6、浙农控股、浙农股份关于子公司参股部分房地产公司的承诺函

本公司部分子公司参股房地产公司系早期投资行为,相关子公司不参与房地产项目的经营管理,出资与收益规模在本公司资产总额中占比较小。截至本承诺函出具日,相关开发项目已经进入收尾期。

本公司及相关子公司承诺相关项目完成后退出相关房地产投资公司,且在完成退出前不追加投资。

如违反上述声明和承诺,给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7、标的资产中的房产土地权属瑕疵未妥善解决的风险

标的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拥有的房屋和土地中,存在部分物业证明权属不齐备、用途和性质瑕疵等情形。未取得所有权证书的房屋、建设在土地实际用途与证载用途不符的土地上的房屋,其建筑面积占标的公司及其子公司正在使用的经营性房产(自有房屋建筑物和租赁房产)总面积的比例分别为0.38%1.29%。在未来的业务经营中,标的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仍然面临因继续使用相关瑕疵物业而被有关政府主管部门要求收回土地或处以处罚,或在将来被要求搬迁经营场所等情况。标的公司实际控制人浙江省供销社、控股股东浙农控股、兴合集团承诺,协助或促使浙农股份积极采取措施,避免或减少浙农股份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因此造成的支出和经济损失。若采取相关措施后,相关费用支出和经济损失仍无法避免,则浙农控股、兴合集团将全额予以补偿。但上述情形仍可能对标的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业务和财务状况造成一定程度的不利影响。

8、备考审计报告包含商誉的风险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浙江省供销社已取得上市公司控制权。但截至上市公司备考审计报告出具日,浙江省供销社取得上市公司控制权不满一年。因此,上市公司备考财务报表按反向购买基础编制,其中存在因本次交易按反向合并产生的商誉和标的资产自身历史上形成的商誉。本次交易在实际实施时,上市公司和标的公司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时间预计将超过一年,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实际编制的财务报表预计按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编制,除标的资产自身历史上形成的商誉外,预计不因本次交易的实施产生商誉。但仍提请投资者注意相关商誉减值对本次重组后上市公司财务状况造成影响的风险。

9、标的公司报告期内行政处罚的风险

报告期内,标的公司及其子公司曾受到相关部门出具的行政处罚。在受到相关处罚后,标的公司及其子公司积极对处罚事项进行整改。随着标的公司业务规模持续增长、行业监管政策要求不断提高,市场管理和监管政策对标的公司的运营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果标的公司不能及时应对上述风险变量,在经营过程中未按照相关规定开展业务,仍然可能存在被相关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风险。

10、标的公司部分分支机构经营场所的租赁风险

标的公司竞争优势之一是城乡融合,部分经营设施位于城乡结合部,部分位于城乡结合部的租赁物业因权属证书不够完备而没有备案。存在瑕疵情形但尚未获得相关部门及/或出租方书面确认的瑕疵租赁房产面积合计为114,564.28平方米,占标的公司及其子公司使用的经营性房产(自有房屋建筑物和租赁房产)总面积的比例为16.32%。该等经营物业较为分散,且可以在较短的时间内寻找可替代的租赁物业,且标的公司实际控制人浙江省供销社、控股股东浙农控股、兴合集团承诺,协助或促使浙农股份积极采取措施,避免或减少浙农股份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因此造成的支出和经济损失。若采取相关措施后,相关费用支出和经济损失仍无法避免,则浙农控股、兴合集团将全额予以补偿。但仍存在部分分支机构未来因此变更经营场所而在短期内影响经营的风险。

11、租赁物业瑕疵的具体解决情况

建于集体土地上的租赁房产:其中21处已取得村民委员会、当地供销合作社、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以上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对标的公司及其子公司租赁相关物业予以土地和建筑物所有权权属、租赁程序确认,允许或支持承租方继续使用;

建于划拨土地上的租赁房产:其中2处已取得当地供销社出具的证明。多项租赁划拨土地使用面积较小,且主要用于仓储用途,后续可根据监管和经营需要更换租赁场所;

出租方未提供土地权属证明的租赁房产:其中4处已取得出租方出具的承诺和乡镇以上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对相关瑕疵物业的建筑物所有权权属予以确认;

出租方未提供房产权属证明的租赁房产:该类型瑕疵物业均已签署租赁合同,其中2处取得出租方单独出具的承诺。依据合同约定、相关承诺及法律法规的规定,出租人应对租赁标的承担瑕疵保证责任;

出租方未提供土地权属证明及房产权属证明的租赁房产:其中9处已取得出租方出具的承诺或乡镇以上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对相关瑕疵物业的建筑物所有权权属予以确认;

租赁房产权证齐全但所在土地实际用途与土地使用权证上记载不一致的房产:其中2处已根据规划用途及实际经营需要调整用于日常办公。

除上述情况外,部分物业的瑕疵问题系历史原因形成的,短期内解决存在一定法律障碍。针对该等情况,标的公司及其子公司已督促出租方及业主方尽快办理权属证书,并积极与主管部门沟通,以取得其对相关瑕疵物业问题解决的相关政策支持。

根据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出具的《关于浙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有关问题的复函》,未发现浙农股份及相关子公司因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受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处罚的情形。对于目前存在的土地、房产使用权问题,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将及时给予政策指导,依法依规推进相关问题的妥善解决。此外,20201月起实施的《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订)亦对集体土地的转让、租赁进行了规定,为浙农股份及相关子公司解决集体土地上的租赁房产瑕疵问题提供法律依据。

同时,对于上述存在瑕疵的租赁场所,兴合集团、浙农控股已出具承诺,若标的公司及其子公司因租赁物业瑕疵遭受经济损失且无法避免的,将全额予以补偿并稳妥安排搬迁,维持经营稳定;浙江省供销社已出具承诺,若浙农股份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因租赁物业瑕疵遭受经济损失且无法避免的,将稳妥安排搬迁,维持经营稳定。

综上,在上述相关主体承诺措施得到履行,以及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和相关政府部门给予政策支持的前提下,相关租赁物业瑕疵的解决不存在实质法律障碍。

12、收入预测

标的公司的主营业务收入预测如下:

单位:万元

13、可比收购案例情况

根据相关公开信息披露资料,查询了Wind资讯中标的公司所属化肥与农用化工和汽车零售行业的并购案例,具体如下:

14、同业竞争处理

浙农控股为多元化经营的控股型公司,除标的公司和上市公司外,浙农控股其他下属公司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塑化原料销售、金融投资管理、进出口贸易等业务。

其中,浙农控股下属公司浙江明日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日控股”)主营业务涉及化工原料及化工产品销售情况。经比较,明日控股下属子公司浙江金隆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主要从事乙二醇、甲醇、三甘醇、二甘醇、二甲苯等化工原料及化工产品的销售,上述产品中的二甲苯与浙农股份在化工品经营品种上存在重叠。为避免潜在同业竞争,浙农股份已出具承诺:“截至本承诺出具之日,除正在履行的二甲苯、苯乙烯贸易合同外,公司不再新增相关业务;自2020年起,公司不再从事二甲苯、苯乙烯贸易业务。二甲苯销售并非标的公司从事的主要业务,评估机构在进行资产评估时,已充分考虑上述承诺事项对业绩的影响。

除上述非主营的化工品二甲苯存在重叠外,浙农股份与明日控股在主要经营品种上存在较大差异,明日控股主要经营的产品品种为塑化原料,包括PP业务(聚丙烯)、PE业务(聚乙烯)、PVC业务(聚氯乙烯),而浙农股份主要经营的化工原料品种为纯苯、苯乙烯、液氨、硫磺等。两者在主要经营品种上存在较大差异,不同化工原料及产品在采购渠道、客户类型上均存在较大差别。

综上,浙农控股及其控制的其他公司与上市公司、浙农股份之间不存在实质性同业竞争。

兴合集团下属三级子公司浙江友圣工贸有限公司、下属三级子公司上海源景化学品有限公司主要经营的化工品种中涉及苯乙烯,与浙农股份在经营品种上存在重叠。为避免潜在同业竞争,浙农股份已出具承诺:“截至本承诺出具之日,除正在履行的二甲苯、苯乙烯贸易合同外,公司不再新增相关业务;自2020年起,公司不再从事二甲苯、苯乙烯贸易业务。苯乙烯销售并非标的公司从事的主要业务,评估机构在进行资产评估时,已充分考虑上述承诺事项对业绩的影响。

除与上述公司经营的二甲苯存在重叠外,浙农股份主要经营的化工原料品种与上述其他从事化工原料及化工产品的销售的企业均不同。不同化工原料及产品在采购渠道、客户类型上均存在较大差别,该类企业与浙农股份之间不存在实质性同业竞争。

15、真实性核查

(一)标的公司收款模式的核查

独立财务顾问和会计师通过实地走访、访谈、穿行测试、抽样测试等方式了解并确认了标的公司农资流通服务和汽车流通服务的客户收款模式,具体情况如下:

1、农资流通服务

农业生产资料领域,主要销售模式为区域网络分销、终端直销、直供工厂等。下游客户主要有农户、农资基层销售商、区域经销商、种植大户、家庭农场、专业合作社等。

在农资销售中,标的公司与下游客户签署产品购销合同、区域经销协议或提单等,根据实际供应农资产品的量价确定结算金额;主要与下游客户采用银行转账结算,在直营示范店等门店销售时,采用少量现金结算。

在综合服务中,对于现代农业综合解决方案、专用农资产品研发与加工两项综合服务,主要由相关农资销售实现经济利益,不向下游客户另行收款;对于统防统治等植保服务,根据服务面积及专用药剂用量等,与下游客户结算。

标的公司根据客户规模、历史销量和商业信用情况,采取先款后货、或给予客户一定账期的信用政策。

2、汽车流通服务

汽车流通业务包括整车销售、维修保养(包括汽车维修、汽车保养、代客户向厂家索赔、零配件销售等)、综合服务(包括代办车辆按揭手续、保险兼业代理、代办上牌服务等)等。

整车销售方面,客户可以根据需求选择现款现货和按揭贷款两种方式,收款方式主要通过POS机刷卡及银行转账支付。现款现货方式,由客户支付完毕后进行提车;按揭贷款方式,由客户先支付首付,汽车金融公司或银行审核通过并放款至4S店或出具放款承诺函后,客户可以进行提车。

维修保养服务和综合服务方面,收款方式主要通过POS机刷卡、银行转账及少量现金结算等形式。对于现金收款部分,标的公司会于当日或次日将收到的现金存入银行,银行卡POS机收入标的公司会先确认应收账款,待划款时计入银行存款中。维修保养服务付费方主要有车主、保险公司和汽车厂家。综合服务付费方主要分为购车客户、保险公司和提供贷款的金融机构。

(二)汽车流通业务客户收款模式及是否存在“金融服务费”等隐性收费的核查

整车销售方面,①对于全款购车客户,客户需支付全款后才能提车,标的公司在交车完成后确认收入;②对于贷款购车客户,客户在支付完首付,以及汽车金融公司或银行审核通过并放款至标的公司或出具放款承诺函后,客户可以进行提车,标的公司在交车完成后确认收入。由于汽车金融公司和银行的部分贷款的放款日期可能在交车完成后,因此贷款购车方式存在账期较短的应收账款。

维修保养方面,①若为消费者直接支付,标的公司在完成服务后,采取当场现结方式,不存在支付账期;②若为保险公司、汽车厂家支付,车主在保险公司、汽车厂家确认付款事项后才可进行提车,由于上述机构的付款日期可能在提车后,因此存在账期较短的应收账款。

综合服务方面,标的公司在完成服务后,涉及车主直接支付部分,采取当场现结方式,不存在支付账期;涉及保险公司、金融机构支付部分,存在较短的收款账期。

标的公司从事的汽车流通服务中,涉及与“金融服务费”相关的内容为“综合服务”业务中为客户代办车辆按揭手续而收取的服务费,上述服务费计入“综合服务及其他”。

代办车辆按揭手续业务,主要指以经销服务网点为平台,为购车客户提供汽车金融公司或商业银行推出的汽车消费信贷产品的代办服务,以方便客户获得快捷、便利、更具个性化的信贷融资服务。

客户在购车过程中,若有按揭贷款需求,可以选择由标的公司提供代办手续服务。标的公司的具体服务内容包括:①根据客户情况推荐合适的金融机构和分期产品;②指导客户填写贷款申请资料;③指导客户收集贷款审核资料;④与金融机构进行沟通,跟进和及时通知客户贷款的审批情况和进度;⑤协助客户签署贷款合同;⑥协助客户办理车辆抵押登记手续等。

经核查,标的公司为客户提供的代办车辆按揭手续服务属于购车环节中的常规性增值服务,代办服务价格均在与客户沟通阶段完整列示于合同报价单,标的公司按照与客户协定确认后的价格签订正式合同,收取服务费,不存在隐性收入。

(三)标的公司各业务收入确认时点的准确性核查、跨期确认收入情形核查等营业收入真实性核查

1、农资流通服务

1)了解标的公司销售与收款活动相关的内部控制,并对相关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穿行测试,以确认销售与收款活动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不存在重大缺陷,控制活动运行有效。

2)根据标的公司营业收入明细账,抽查销售收入对应的销售合同、客户签收单、销售发票,确认营业收入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3)对报告期内收入占比较大以及应收账款余额较高的客户进行了函证,与客户核实营业收入和应收账款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对未取得回函部分通过查看销售合同、销售发票、期后回款记录等,确认收入的真实性、准确性以及完整性。

4)获取资产负债表日前后发票对应销售业务的销售合同、客户签收单、销售发票,判断收入确认是否存在跨期情况。

5)获取银行对账单、应收账款明细账,对客户回款情况、应收账款明细及账龄进行了检查,了解客户是否及时支付销售款项,是否有大额欠款逾期情况。

通过核查,标的公司农资流通服务的营业收入确认时点具有准确性,不存在重大的跨期确认收入的情形。

2、汽车流通服务

1)了解标的公司销售与收款活动相关的内部控制,并对相关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穿行测试,以确认销售与收款活动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不存在重大缺陷,控制活动运行有效。

2)根据标的公司营业收入明细账,抽查销售收入对应的销售合同、交车确认单、结算单、销售发票,确认营业收入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3)根据标的公司营业收入明细账,抽查部分营业收入对应的银行收款原始单据,并与银行对账单、应收账款明细账进行核对,确认营业收入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4)对报告期内收入占比较大以及应收账款余额较高的客户进行了函证,与客户核实营业收入和应收账款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对未取得回函部分通过查看销售合同、销售发票、期后回款记录等,确认收入的真实性、准确性以及完整性。

5)以资产负债表日前后两周的销售记录作为样本总体,随机抽取了部分销售记录,将其与交车确认单的交车时间进行核对,判断收入确认是否存在提前或推后情况。

6)获取银行对账单、应收账款明细账,对客户回款情况、应收账款明细及账龄进行了检查,了解客户是否及时支付销售款项,是否有大额欠款逾期情况。

通过核查,标的公司汽车流通服务的营业收入确认时点具有准确性,不存在重大的跨期确认收入的情形。

(四)标的公司主要客户及供应商是否存在关联方关系的核查

1、关联销售

2016年度至2019年度,浙农股份向关联方销售商品与提供劳务的主要交易合计分别为7,181.88万元、8,592.50万元、7,205.88万元和14,076.73万元,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0.49%0.46%0.32%0.53%,占比较小,未对标的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上述关联交易是标的公司正常经营过程中产生的销售商品和提供劳务行为,具有其必要性与合理性,按市场价格交易,定价具有公允性。

2、关联采购

2016年度至2019年度,浙农股份自关联方采购商品与接受劳务的主要交易合计分别为41,201.77万元、42,298.84万元、68,128.44万元和115,584.81万元,占当期主营业务成本的比例分别为3.10%2.47%3.25%4.71%,占比较小,未对标的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上述关联交易是标的公司正常经营过程中产生的采购商品和接受劳务行为,具有其必要性与合理性,按市场价格交易,定价公允。

3、针对同一个关联方既有销售又有采购的原因

标的公司主要向丰泽瑞华采购国产钾肥(国投新疆罗布泊钾肥),向其销售进口化肥(以色列钾肥、俄罗斯钾肥、国投新疆罗布泊钾肥)。丰泽瑞华为化肥贸易商,贸易商之间存在互相采购或销售的属于行业通常情形,主要系如下原因:①不同贸易商代理的化肥品牌、品类及授权区域不同。化肥生产工厂为防止产品跨区域销售,一般在各地域有指定的合作贸易商,且同地域贸易商代理的具体产品品类会有所差异。因此,若标的公司在某区域无品牌或产品授权,一般会从当地代理商中采购商品进行销售;②贸易商的供货价格和时效性有时比工厂更优。化肥价格受市场因素影响存在较大波动,且化肥工厂根据排产计划发货,因此化肥生产工厂的供货价格、到货时效性等条件有时可能会不及其他贸易商。

经标的公司确认,根据其与丰泽瑞华之实际控制人相关合作协议之约定,自2019430日起,除继续履行已签订的向丰泽瑞华销售化肥的合同或订单外,标的公司不再签订向丰泽瑞华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的新增合同或订单;2019430日前已签订的向丰泽瑞华销售化肥的合同或订单在履行完毕后将不再续期。根据标的公司的确认,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丰泽瑞华已将美盛农资、中化建等优质供应商渠道资源转至合资公司丰泽晟华,除履行存量合同外,标的公司不再新增对丰泽瑞华的采购业务。综上,上述交易行为具有其必要性与合理性。

标的公司存在同时向日本石原采购及销售农药相关产品情形。采购方面,由于标的公司下属公司宁波石原金牛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从事农药分装和复配,标的公司主要向日本石原采购农药助剂(阴离子表面活性剂)、原药(精吡氟禾草灵原药)用于分装和复配杀菌剂、杀虫剂、除草剂等农药成品。销售方面,日本石原的部分农药中间体需要向中国进口,标的公司主要向日本石原销售烟嘧磺隆、ADMP等农药中间体用于其农药分装和复配。标的公司向日本石原采购与销售的品种及用途均存在差异,上述交易具备合理性。

4、关联关系核查

独立财务顾问和会计师根据《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第36关联方披露》、《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确定关联方范围,通过收集董监高调查表、取得关联法人公司章程及营业执照、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企查查等公开途径查询主要客户及供应商的工商登记资料、访谈重要客户及供应商等方式核查关联方情况,具体核查情况如下:

1)独立财务顾问和会计师对浙农股份的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访谈,向其详细阐述了关联方的范畴,了解浙农股份的关联方情况,取得了上述人员及其近亲属对外投资企业明细和在其他企业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调查表,并获取上述人员就其所述情况保证真实、完整的书面声明;

2)根据《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第36关联方披露》、《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和证券交易所颁布的相关业务规则中关于关联方认定标准编制关联方清单,并获取公司关于上述清单真实性和完整性的书面声明;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企查查等公开途径查询关联法人工商信息,并取得关联法人公司章程及营业执照;

3)将上述清单与报告期内浙农股份主要客户和供应商名单进行了比对,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企查查等公开途径查询浙农股份主要客户和供应商的工商信息,了解该等公司的股东构成、法定代表人、董事会构成、经理等情况,与浙农股份的关联方清单进行比对,以判断该等公司是否与浙农股份构成关联方;

4)实地走访浙农股份主要客户和供应商,并对该等公司的关键经办人员进行访谈,甄别该等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关键经办人员是否与浙农股份存在关联方关系,并获取客户和供应商出具的关于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的声明书。

(五)标的公司各类业务终端销售实现情况、资金流向、收入成本确认、毛利率、期间费用、存货等情况的核查

1、各类业务终端销售实现情况的核查

1)收入确认政策

标的公司从事的农资销售业务,产品收入确认需满足以下条件:对于内销业务,标的公司按照商品已经发出,并取得结算单据作为收入的确认时点;对于出口业务,标的公司按照商品报关装船后,取得船运公司的提货单时作为收入的确认时点。

标的公司从事的汽车销售业务,产品收入确认需满足以下条件:标的公司已根据合同约定将产品交付给购货方,购货方验收合格并在交车确认单上签字,产品销售收入金额已确定,已经收回货款或取得了收款凭证且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产品相关的成本能够可靠计量。

2)检查浙农股份销售与收款相关的内部控制

1)浙农股份销售与收款流程

①农资流通服务

订单经批准后,销售业务员草拟销售订单或合同,提交销售经理审核,审核内容包括客户是否经审批、合同信息与客户采购订单信息是否一致等;应收账款记账员根据系统显示“已出库”的销售订单信息,开具销售发票,经会计主管审核无误后在系统中进行批准,系统内销售订单的状态将更新为“已开票”。

各月末销售会计核对税控发票与系统发票清单,确保两者一致。

应收账款记账员将收款通知单、银行收款回单等进行核对无误后,在系统中编制收款凭证并提交会计主管复核。

②汽车流通服务

销售部门与客户签订销售合同并录入系统,经审批确认生效,生成销售订单;财务审核订单后系统生成提货单,仓库根据提货单生成销售出库单并发货;财务根据销售合同的执行情况结算并开具发票。

货物由运输公司承运并取得货物运单,或客户自提并提供自提委托书。货物运抵客户后,由客户签字确认。

各月末,销售会计核对税控发票与系统发票清单,确保两者一致。

销售合同中明确规定交易付款方式,一般采用款到发货的销售方式。

2)执行的程序及相关测试结果

独立财务顾问和会计师通过抽查销售交易的销售合同、销售订单、出库单、销售发票、记账凭证、收款凭证,追踪了与销售有关的业务在财务信息系统中的处理过程,了解到浙农股份销售与收款相关控制得到执行。同时,通过对与销售订单有关、销售发货有关、销售对账有关、销售发票有关、销售财务处理及收款有关的关键控制点流程进行控制测试,认为浙农股份的销售与收款相关控制是有效的。

3IT审计情况

由于浙农股份的部分业务流程依赖于信息系统,信息系统的风险控制有效性会对财务报告有一定程度的影响,故浙农股份聘请立信审计对浙农股份、业务信息系统一般控制和应用控制的设计和执行情况进行评估。

本次信息系统评估的工作内容包括:1)评估浙农股份业务管理系统和用友NC财务系统一般控制的设计和执行有效性;2)评估业务管理系统和用友NC财务系统应用控制的设计和执行有效性。

评估结论:本次评估识别了核心业务信息系统的控制情况,并就评估发现对浙农股份财务报表的影响进行了评估,形成了有效审计程序的组成部分,经过与财务审计团队的沟通,这些评估发现对财务报表没有实质性影响。

针对控制问题,及时地与管理层进行了充分的沟通,并得到管理层的确认与反馈,为财务审计设计和实施进一步的实质性审计程序以应对相应风险提供了基础,以使财务报表在总体上不存在由于信息系统相关风险导致的重大错报。

4)业务单据检查

独立财务顾问和会计师获取浙农股份报告期内销售明细表,抽查销售合同、销售订单、发货单、运单、海关报关单及出口发票、对账单等相关原始单据,关注相关单据是否齐全,会计处理是否准确。

独立财务顾问和会计师取得浙农股份报告期各年度主要客户的销售合同,复核结算价格是否符合销售合同的约定,合同是否有效执行。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和会计师认为,浙农股份与客户之间的单据齐全且单据之间数量、金额一致,与客户交易情形与合同约定情况一致,相关会计处理具有准确性。

5)主要客户的真实性核查

1)独立财务顾问和会计师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企查查等公开途径查询了报告期内主要客户的工商登记资料,对客户的股东情况、董监高情况等进行了详细的核查,并与浙农股份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股东和上述人员近亲属的任职情况以及对外投资情况进行比对,以确定客户与浙农股份是否存在关联方关系。

2)独立财务顾问和会计师对报告期浙农股份主要客户的销售额和期末欠款额进行了函证。

经核查,报告期内浙农股份销售金额、应收账款回函情况与账面记录不存在重大差异,报告期内销售情况具有真实性。

3)对主要客户进行访谈

①农资业务

浙农股份的下游客户主要为农户、农资基层销售商、区域经销商、种植大户、家庭农场、专业合作社、自然人车主等,报告期内,浙农股份每年的客户数量较多且极为分散。独立财务顾问和会计师确定访谈客户的标准为按照重要性原则,抽取标的公司各主要子公司每期的前十大客户。

独立财务顾问和会计师在实地走访浙农股份客户过程中,访谈了客户的业务负责人,实地考察了其生产经营场所,与访谈对象本人交换名片,并获取客户最新营业执照。访谈结束后项目组人员与访谈对象合影存档为核查证据。访谈了解了客户从事的主要业务及规模、业务合作情况、合同的付款及结算方式及关联关系情况,以确认浙农股份与客户交易的真实性、业务合作的可持续性、合同履行是否存在诉讼纠纷等情形、是否存在关联方关系及其他形式的利益输送等情形。

独立财务顾问和会计师在电话访谈浙农股份客户过程中,确认客户身份,了解客户基本情况并与公开渠道查询的工商基本信息比对;并解了客户从事的主要业务及规模、业务合作情况、合同的付款及结算方式及关联关系情况,以确认浙农股份与客户交易的真实性、业务合作的可持续性、合同履行是否存在诉讼纠纷等情形、是否存在关联方关系及其他形式的利益输送等情形。

②汽车流通服务

浙农股份的汽车流通服务客户分散度高,但同时其运营及财务规范度高,标的公司销售的主要汽车品牌,如宝马、凯迪拉克、奥迪等,日常经营及销售均需要遵循对应车企规范且严格的销售系统,销售及客户的真实性有一定保障。

独立财务顾问和会计师对汽车流通服务主要的销售系统宝马DMS系统及现代DMS系统进行了检查,主要采用的方法有:询问相关控制人员;观察特定控制的运用;审阅文件和报告及计算机文档和日志;根据信息系统的特性进行穿行测试、跟踪数据在信息系统的处理过程;验证系统控制和计算逻辑;⑥登录信息系统进行系统查询;⑦利用公司对信息技术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估结果。

通过执行上述检查程序,认为公司已建立较完善的信息系统控制体系,设计和实施了重要的控制措施,没有发现总体上影响公司财务报表的重大核心业务系统和财务信息系统的控制缺陷,信息系统整体控制环境能为公司信息系统的可靠性、稳定性、安全性以及数据处理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提供合理的保证。

6)主要客户的回款情况

浙农股份对内销客户一般采用款到发货的结算方式,只有对少量采购量大、信用度好的内销客户才会给予一定的信用账期;对外销客户一般采用根据其业务特点及资金周转率提供即期/远期信用证的结算方式,在与客户签订销售合同时,明确各项交易条件,如价格、付款方式、付款日期、运输情况等以保证货款的可回收性。故浙农股份主要应收方的应收账款回收周期较短,可回收性较强。

2、资金流向情况的核查

独立财务顾问和会计师对标的公司资金流向的核查工作如下:

1)获取发行人的《资金管理制度》,查验标的公司在资金管理的内控是否得到执行。

2)执行货币资金内控测试程序,查验标的公司在资金管理的内控是否有效。

3)对发行人的现金执行盘点程序。

4)对发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货币资金执行函证程序。

5)获取发行人银行存款及其他货币资金的对账单及余额调节表,并对大额发生额进行双向比对。

6)从发行人的基本户开户银行获取发行人的已开立银行账户清单,对发行人账面的账户情况执行双向核对,以检查发行人是否存在账外账户,是否存在账面已有但系统中未见的账户,并进一步分析形成原因。

7)对货币资金进行发生额分析,对大额发生数与现金流量表中相关的科目进行核对,并分析差异形成原因。

3、营业成本完整性和毛利率水平合理性核查

1)检查浙农股份采购和付款相关的内部控制

1)浙农股份采购与付款流程

①农资流通服务

供应商档案由采购人员在NC系统维护,如需修改,由经办人提出申请,经部门领导审批签字后,应付会计确认并修改。

采购渠道部收到采购申请后,按对应供应商的不同,由不同的采购人员负责下单,所有下达的采购订单需由公司领导审批。

采购员下达采购订单后,安排供应商发货,采购的库存商品运达后,仓库人员根据送货单及采购订单进行数量核查。验收无误后,由仓库管理员入库。

收到采购发票后,采购人员将发票与采购系统装箱单一一配对整理好交给财务部。应付账款记账员将发票所载信息和购买合同、验收单、采购订单进行核对。如所有单据核对一致,应付账款记账员将有关信息输入系统,此时系统自动生成记账凭证,凭证过至明细账和总账。

申请付款时,采购部门需填写付款申请单,附相关单据,如供应商对账单、采购订单等,交财务经理审核,财务经理对付款申请审核后,交由财务负责人及公司领导审批,审批无误后,出纳支付货款。

②汽车流通服务

供应商档案由资源部在NC系统维护,如需修改,由经办人提出申请,经部门领导审批签字后,应付会计确认并修改。

资源部根据采购计划在供应商采购系统订货。

申请付款时,资源部填写用款申请单由部门经理、财务经理和标的公司领导审批后,由出纳支付货款,应付账款记账员将有关信息输入系统,此时系统自动生成记账凭证,凭证过至明细账和总账。

标的公司采购为先款后货,供应商收到货款后开具发票并安排发货,标的公司收到商品后在入库单上填写验车记录并由仓储经办人和仓库经理签字。

2)执行的程序及相关测试结果

独立财务顾问和会计师通过抽查采购订单、合同、入库单、采购发票、记账凭证、付款申请单、付款凭证,追踪与材料采购有关的业务在财务信息系统中的处理过程,了解到浙农股份的采购与付款相关控制得到执行;同时,通过对与采购订单相关、合同订立相关、验收入库相关、财务处理及付款相关的关键控制点流程进行控制测试,认为浙农股份的采购与付款相关控制是有效的。

2)业务单据检查

独立财务顾问和会计师获取浙农股份报告期内采购明细表,抽查采购合同、采购订单、入库单、采购发票等相关原始单据,关注相关单据是否齐全,会计处理是否准确。

独立财务顾问和会计师取得浙农股份报告期各年度主要供应商的采购合同,复核结算价格是否符合采购合同的约定,合同是否有效执行。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和会计师认为,浙农股份与供应商之间的单据齐全且单据之间数量、金额一致,与供应商交易情形与合同约定情况一致,相关会计处理具有准确性。

3)主要供应商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核查

1)独立财务顾问和会计师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企查查等公开途径查询了报告期内主要供应商的工商登记资料,对供应商的股东情况、董监高情况等进行了详细的核查,并与浙农股份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股东和上述人员近亲属的任职情况以及对外投资情况进行比对,以确定供应商与浙农股份是否存在关联方关系。

2)独立财务顾问和会计师对报告期浙农股份主要供应商的采购额和期末应付账款、预付款项余额进行了函证。

经核查,报告期内浙农股份采购金额、应付账款、预付款项回函情况与账面记录不存在重大差异,报告期内采购情况真实。

3)对主要供应商进行访谈

独立财务顾问和会计师根据重要性原则选取浙农股份的部分重要供应商进行了访谈。

独立财务顾问和会计师在实地走访浙农股份供应商过程中,访谈了供应商的业务负责人,实地考察了其生产经营场所,与访谈对象本人交换名片,并获取供应商最新营业执照。访谈结束后项目组人员与访谈对象合影存档作为核查证据。

访谈了解了供应商从事的主要业务及规模、业务合作情况、合同的付款及结算方式及关联关系情况,以确认浙农股份与供应商交易的真实性、业务合作的可持续性、合同履行是否存在诉讼纠纷等情形、是否存在关联方关系及其他形式的利益输送等情形。

4)存货核查

独立财务顾问和会计师对浙农股份存货进行了以下核查和分析:

1)查阅浙农股份相关采购制度,核查其采购模式、备货政策及库存商品变动原因;获取报告期内的存货明细表,分析其存货水平、存货结构及存货周转率。

2)访谈财务负责人,了解存货跌价准备政策;查阅了存货明细账,并对存货进行监盘或通过函证验证存货的存在;无法实施存货监盘的异地存货以及发货物品,主要实施检查销售合同、出库单、发运单、期后结转等替代审计程序;同时对异地仓库存货实施了函证程序。

3)核查原材料、库存商品的分类、计量和结转方法及进销存明细。通过核查进销存明细和抽查单据,检验原材料、库存商品分别与生产领用、产能产出、销售之间的勾稽关系。

4)获取报告期内的存货明细表,分析各产品类别下原材料、在产品、库存商品的分类及构成;访谈财务负责人,了解存货的计量和结转方法,分析是否存在库龄较长的异常情况。

5)抽查报告期各年度部分大额采购的相关单据,包括订单、入库单、发票、记账凭证、付款凭证等,核查存货入账的时间、计价与核算的依据等。

6)通过走访、函证、抽样等方式核实各年度存货采购额,对期初、期末存货金额通过盘点进行核实。通过各期初和期末的存货余额,当期采购额之间的勾稽关系,计算当期结转入主营业务成本的存货金额,并与主营业务成本发生数核对。

5)毛利率核查

农资流通服务毛利率逐年下降,主要原因为近年来尿素市场的波动和不景气,由于尿素市场的快涨快跌成为常态,价格涨跌的周期缩短,加上物流与仓储成本、装卸劳动力成本的增加等因素,导致经营难度加大、经营差价有所下降。考虑到尿素市场价格已经逐步触底企稳,且浙农股份及其子公司正逐步缩减常规低价尿素的经营,加大特色品类产品的经营,预期未来对浙农股份的相关经营不会产生较大不利影响。另一方面,近年来国际原油价格波动较大,作为下游产品的纯苯及苯乙烯的市场价格也受到原油价格波动的影响。标的公司在报告期内经营部分纯苯及苯乙烯的购销业务,毛利率因价格波动的原因有所下降。

汽车销售业务的综合毛利率自2016年至今均保持较为稳定趋势,标的公司在扩大整车销售规模的同时,也进一步拓展了汽车维修保养、代理上牌等业务,此类附加业务的毛利率一直较高,弥补了整车业务长期毛利率极低的短板,使汽车板块的综合毛利率能维持较高水平。

4、期间费用核查

独立财务顾问和会计师对浙农股份期间费用进行了以下核查和分析:

1)获取报告期各期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明细表,复核加计正确,并与报表数核对是否相符;对报告期各期的期间费用率等财务指标、非财务指标进行分析性复核;

2)与标的公司业务、财务等部门相关人员进行访谈,了解标的公司期间费用构成、归集情况,分析报告期各期标的公司期间费用变动情况是否与经营规模和业务发展情况相匹配,主要明细项目金额及占比的变动是否合理。

3)对销售费用进行分析。计算分析各个月份销售费用总额及主要项目金额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率,并与上一年度进行比较,进行变动的合理性分析;计算分析各个月份销售费用中主要项目发生额及占销售费用总额的比率,并与上一年度进行比较,判断其变动的合理性。

4)检查销售费用、管理费用相关合同,检查费用的入账期间是否合理。

5)选择重要或异常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检查费用各项目开支标准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开支内容是否与标的公司的产品销售有关,计算是否正确,原始凭证是否合法,会计处理是否正确。

6)抽取资产负债表日前后凭证,对期间费用实施截止测试,若存在异常迹象,考虑是否有必要追加审计程序,对于重大跨期项目作出必要调整。

经核查,浙农股份报告期内期间费用的确认具有准确性、合理性。

5、其他损益类科目核查

独立财务顾问和会计师对浙农股份其他损益类科目进行了以下核查和分析:

1)税金及附加

获取和编制了税金及附加明细表,将报告期内税金及附加相关科目与应交税费勾稽核对;测算相关税费金额是否准确、完整,取得并核对税费的纳税单据及纳税证明;检查税费缴纳的相关原始单据。

2)资产减值损失

1)了解和获取浙农股份应收款项坏账政策、存货减值准备政策、固定资产减值政策等,分析相关政策是否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存在较大差异以及报告期内是否发生变动;

2)获取报告期内浙农股份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等往来款的账龄明细表,复核浙农股份往来款账龄是否准确,并测算计提的坏账准备金额是否准确;

3)获取报告期内浙农股份存货库龄表,复核浙农股份存货库龄是否准确;结合各期末对浙农股份存货的监盘,关注是否存在呆滞、长期未领用的存货等;并测算计提的存货减值准备金额是否准确;

4)检查报告期内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分析计提金额是否准确,是否符合相关资产的实际使用情况。

3)投资收益

检查报告期内浙农股份委托贷款、理财产品的相关资料,关注会计处理是否合理,复核委托贷款、理财产品收益是否真实、准确;取得浙农股份报告期内处置长期股权投资的相关协议,检查处置长期股权投资产生的投资收益金额是否准确;对关联资金占用利息收入进行了重新测算,检查金额是否正确。

4)营业外收支

获取营业外收支明细表,检查营业外收支的相关文件,关注营业外收支会计处理是否准确;取得并检查政府补助的相关文件,核查浙农股份政府补助的相关判断是否合理,政府补助会计处理是否准确;对大额的固定资产处置、赔偿/罚款及其他项目进行抽凭,检查业务是否真实发生,金额是否准确。

5)所得税费用

1)检查浙农股份及其子公司报告期所得税优惠的相关文件,核实浙农股份及其子公司适用所得税率是否准确;

2)获取报告期所得税汇算清缴鉴证报告,复核报告期纳税调整事项的准确性,关注纳税调整事项是否合理,金额是否准确;

3)根据适用税率,重新测算浙农股份及其子公司当期所得税费用计提金额是否准确。

经核查,浙农股份报告期内税金及附加、资产减值损失、投资收益、营业外收支、所得税费用核算内容具有真实性、完整性,金额具有准确性

三、审核关注重点

1、关注承诺履行情况

全面对比华通医药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IPO期间和公司上市后所作承诺和已披露信息,特别是上市公司控制权稳定、业务发展目标、业绩实现、利润分配等方面承诺、信息,补充披露有关承诺是否已经充分履行、相关信息是否披露准确,本次交易会否导致承诺被实质变更或撤销、会否导致信息披露不实,如是,相关方对上市公司和中小投资者有无补偿、赔偿或其他替代性安排。

2、关注本次交易的必要性

结合华通医药上市时间和最新经营业绩、影响公司主业发展的主要因素及上市公司应对措施,补充披露本次交易必要性。

3、关注后续整合及协同

上市公司与浙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是否已具备整合、协同条件。结合华通医药与浙农股份具体业务、管理模式差异,补充披露上市公司有无管理水平不能适应重组后上市公司规模扩张或业务变化的风险。结合本次交易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的整合计划,补充披露对上市公司未来发展的影响,执行相关计划是否有利于上市公司在“多主业”模式下保持健全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

4、关注标的公司合规经营情况

浙农股份正在履行的二甲苯、苯乙烯贸易合同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合同预计履行期限,交易金额及对浙农股份业绩的具体影响,不再续期是否需要赔偿或补偿交易对方、有无实质障碍,对浙农股份二甲苯、苯乙烯相关业务资产的预计处置方式。

5、关注方案设计

若浙农股份业绩承诺期间累计实现的实际净利润数超过承诺合计净利润数,超额部分50%以内应用于对浙农股份截至20221231日仍在职的管理层或核心人员(包括合并范围内子公司)及/或交易对方进行一次性奖励。结合本次交易构成重组上市的情况,补充披露:业绩奖励范围是否包括浙农控股及其关联方,如是,相关安排会否导致利益倾斜,是否有利于充分维护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

6、关注业绩可实现性

结合浙农股份报告期经营业绩、行业特点及发展趋势、行业竞争格局、同行业主要竞争对手、浙农股份未来市场开拓规划、近期可比收购案例业绩承诺情况等情况,补充披露浙农股份承诺业绩可实现性。分析2019年预测业绩完成进展。

7、关注股权清晰情况

浙江泰安泰与浙农控股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协议约定,如20221231日前,浙农股份实现借壳上市或IPO,且浙农控股通过借壳上市取得上市公司股票对价或IPO股票发行价格高于本次股权转让的每股价格/浙农股份经评估的每股价格(以两者孰高计算),浙农控股应当在收到证监会批文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差额部分支付给泰安泰。泰安泰与浙农控股作出前述股权转让价差支付安排,特别是仅以孰高标准确定浙农控股应付价差的目的,该项转让与本次重组是否构成一揽子安排,是否有利于保障本次发行价格公允确定。价差支付安排是否构成双方股权转让的实质条件,如是,该条件满足前股权转让协议是否有效、会否被解除或变更,并请结合本次交易股份发行价格,补充披露截至目前浙农股份对应股份权属是否清晰,过户有无法律障碍。

8、关注业绩真实性

请独立财务顾问和会计师针对标的资产报告期业绩真实性进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汽车流通业务客户收款模式,是否存在“金融服务费”等隐性收费,各类业务营业收入确认时点的准确性,是否存在跨期确认收入情形,主要客户及供应商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以及各类业务终端销售实现情况、资金流向、收入成本确认、毛利率、期间费用、存货等,并补充披露核查范围、核查手段、核查比例和核查结论。

9、关注标的公司的财务情况

结合标的资产为“双主业”运营且业务内容差异较大的实际情况,分业务类别选取可比公司,并分别就各类业务偿债能力、营运能力、盈利能力指标进行对比分析、解释差异原因并补充披露。

标的资产是否存在重大还款风险,以及保障按期还款的措施,还款安排会否影响浙农股份正常经营。本次交易是否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资产质量、改善财务状况,并详细分析重组后上市公司财务安全性,说明主要论据。

结合宝马品牌在标的资产汽车流通服务业务中占比较高的情况,以及未来可能存在华晨宝马调整在华经销商政策的风险,补充披露标的资产应对品牌依赖性主要措施,以及对未来盈利能力持续稳定的影响,是否在评估中充分考虑。

标的资产存货跌价准备是否符合行业惯例,计提比例是否充分。

标的资产相关会计政策是否符合行业惯例,1年以内坏账准备计提比例是否充分。标的资产各报告期期后应收账款回款情况。

其他应付款项金额变动原因及合理性,存在未支付押金及保证金情况的原因。往来及代垫款逐年大幅增长的原因及合理性,并分业务类别补充披露其他应付款各个项目情况,与同行业可比业务公司是否存在差异。

各项金融资产重分类至新科目的主要依据。金融资产重分类前后对标的资产当期损益的影响。

惠多利农资报告期内净利率较低的原因及合理性,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是否存在较大差异,交易完成后是否有助于增强上市公司持续盈利能力。

本次交易按照反向购买处理确认商誉的具体计算过程,包括上市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计算依据等。本次交易实施时点预计超过控制权变更后一年的可行性。

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与营业收入及应收款项、预收款项等相关科目变化情况的匹配性分析,并量化说明差异原因。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与营业成本、期间费用、应付款项、存货等相关科目变化情况的匹配性分析,并量化说明差异原因。各项活动收到或支付的其他项具体内容及变动原因。

10、关注评估合理性

溢余资产评估值的合理性。标的资产非生产经营用的固定资产的具体内容、金额,以及认定为与日常生产经营无关的主要依据。归为单独评估的长期股权投资项目的具体内容及金额情况,并重点说明基准日后已注销的控股子公司的注销原因,是否已在自由现金流量预测中剔除。

标的资产预测期每年预测其他收益的可实现性。

标的资产2019年营运资金追加额的预测过程及依据,并结合标的资产分季节采购情况,重点说明营运资金追加额计算中存货的变动影响。

2019年至2023年折旧和摊销及资本性支出预测依据及合理性,以及预测期标的资产预测资本性支出金额小于折旧和摊销金额的预测依据及合理性。

11、关注内幕交易

请律师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2018年修订)》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对相关当事人及其买卖行为进行核查,并对该行为是否涉嫌内幕交易、是否对本次交易构成法律障碍发表明确意见。

四、并购重组委审核意见

无条件

五、丽华观点

本次交易是浙江省供销社系统内商贸流通与综合服务企业的整合,有利于将上市公司打造成为全国供销社系统的龙头企业。浙农股份将依托上市公司这一重要发展平台,进一步打造全国供销社系统具有较强竞争力的大型商贸流通与综合服务企业。

从标的层面来看,主要以农资和汽车销售为主,挣的是流通的钱。所以相对来说毛利率比较低,但是靠规模撑起了利润。类似业务是以资金驱动的业务,上市以后对标的公司来讲,肯定是好事。如果类似主业的公司直奔着IPO的目标去,可能整个过程相对资产注入要复杂很多。反馈意见中也关注了真实性的问题,毕竟规模过大,客户过散,核查做到位确实得耗费非常大的工作量。

关于标的公司存在部分涉房问题,也是明确表态清理。

从方案来讲,比较中规中矩。中间提及的超额业绩奖励从反馈意见的导向来看,给到交易对方的约定,担心会存在利益倾斜的问题。因此方案后面有对奖励对象作出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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