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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德新材:委托别人所谓“理财”,不一定形成借贷关系!

作者:三青 时间:2023-06-11 阅读数:人阅读

 

1. 严格地讲,今天讨论的问题跟IPO上市的条件以及审核的标准没有直接重要的关系。就算是审核问询意见关注的关于股权纠纷、股权冻结、大额债务的问题,其实有点把简单问题复杂化的概念。因而,今天我们的案例分析,更像是跟大家分享一个八卦。当然,这个八卦还是很严肃的,如果处理不好,后果也很严重。

2. 这个八卦故事的人物有三个,马大姐、彭老板和孙老板。马大姐是在银行工作,跟人说有一些客户资源,可以帮助理财,获得高额的收益。孙老板是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配偶,那肯定是有钱,就想着找马大姐去理财。马大姐拿到孙老板的资金之后,并没有放到银行正规渠道理财,而是投资了叫什么轮渡的公司。到这里,这个事情的性质就是很明确了:这不就是非常普遍的民间借贷,或者说擦边球的高利贷行为。

3. 孙老板通过马大姐的操作,前期应该还是赚到一些钱的,然后就这个好的理财业务介绍给了彭老板,根据披露,彭老板跟孙老板还是亲戚,不是亲戚也算是熟人吧。彭老板说我也要投资,但是我要把钱转给孙老板然后再给马大姐,彭老板觉得我只信任孙老板,这也算是常规操作。

4. 后面故事的结局,就不负众望的熟悉了:马大姐投资的公司经营问题出现坏账,投出去的钱收不回来了。2014年至2015年大概一年左右的时间,苏老板转给马大姐历次的资金超过3000万元,而彭老板的资金有800多万元。赚钱的时候大家都没问题开开心心,一旦出了问题那么就要有纠纷诉讼了,诉讼也分两条线:

① 孙老板起诉马大姐以及相关人员,包括投资的公司也成为被告。这诉讼从一审到二审,折腾了大概五年的五年,最终判决就是孙老板胜诉了,马大姐以及相关人员需要向孙老板偿还本金3000多万元以及相关的利息。当然,这么大的金额,后续的财产执行是个最头疼的问题,一个是时间没法保证,二来能最后拿回来多少钱也没法保证。

② 还有,就是彭老板起诉孙老板,彭老板认为将钱转给孙老板就是借贷关系,孙老板就应该还钱。而孙老板认为彭老板的钱只是经过我的账户,我只是代收代付,双方不存在借贷关系,因而不应该还钱,要还也是马大姐还。这个官司也是折腾了好几年,最终彭老板觉得自己不能胜诉且考虑亲戚关系,就撤诉了。撤诉之后唯一要做的就是等孙老板从马大姐那里拿到钱,然后再把钱还给彭老板。根据发行人披露,彭老板和孙老板没有达成什么和解协议,不过这孙老板都要上市了,是不是有什么其他安排,我们也不得而知。

5. 八卦故事讲完了,这里有几点还是要提示大家:

① 如果你将钱给了你信任的人,让他帮你理财,你觉得你是把钱就是借给他了,以后出了事就要他还钱,这样的操作不一定形成借贷关系,法院不一定支持。

法院判决马大姐向孙老板还钱时,计算利息的标准是年化24%的利息,这个计算标准,够狠。

③ 孙老板和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于2017年5月协商离婚了,这里只是猜测这个时间点非常微妙,这个时间正是因为这个理财纠纷官司打得正热闹的时候,也是发行人股权被冻结60%的时候,是不是担心孙老板还有债务纠纷,影响IPO呢?可能不是,如果是,说实话也是想的太多了,根本不影响。

(1)由于与原告彭丽容民间债务纠纷问题,实际控制人尹洪涛持有的发行人60%股权及其他财产曾于2017 年5 月至2019 年12 月因诉讼财产保全被冻结,法院一审判决不支持彭丽容向尹洪涛及其前妻孙铁红的债权主张。

(2)2019 年1 月,彭丽容向越秀法院提交解除诉讼保全查封的说明,表示愿意和解解决纠纷。

(3)原告二审撤诉,2019 年12 月相关股权已解冻。

(4)孙铁红向马慧莲追讨款项已经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马慧莲向孙铁红负有3,838.3 万元本金及相应利息的偿还义务。该纠纷将在孙铁红收到马慧莲支付的执行款后向彭丽容支付返还相应款项完毕时彻底得到解决。

一、披露上述诉讼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当事各方、起诉原因、事件背景、争议焦点、诉讼各主要阶段情况

1、当事各方

原告彭丽容因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尹洪涛及其原配偶孙铁红产生民间借贷纠纷(案号为(2017)粤0104民初6375 号,以下简称“本案”),于2017 年3月6 日将尹洪涛、孙铁红诉至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越秀法院”)并向该法院申请对尹洪涛、孙铁红的相关财产进行诉讼财产保全。该案中原告为彭丽容,被告一为孙铁红,被告二为尹洪涛,马慧莲为本案第三人。

2、起诉原因及事件背景

根据尹洪涛、孙铁红提供的卷宗档案资料并经尹洪涛、孙铁红的确认,本案的起诉原因及事件相关背景情况如下:

本案第三人马慧莲就职于某银行,掌握了一些客户资源,自2013年起,马慧莲得知孙铁红存有闲置资金便表示愿意为孙铁红理财,实际情况是马慧莲借用孙铁红的资金用于向有资金需求的客户进行短期拆借,以此赚取利息差额。

彭丽容从孙铁红处得知此事便表示有兴趣参与,请求孙铁红帮忙介绍。由于彭丽容初期不希望将资金直接转给马慧莲,便要求由孙铁红将资金代收代付给马慧莲,即彭丽容将资金通过孙铁红转给马慧莲的指定账户(后期彭丽容亦存在将资金直接转给马慧莲指定账户情形),马慧莲将理财收益通过孙铁红返还给彭丽容,期间孙铁红未赚取任何费用。

随着马慧莲对外出借的部分资金出现了坏账,导致其无法按时返还本金及理财收益。孙铁红与彭丽容获知后,双方开始一同向马慧莲展开追讨。彭丽容向马慧莲追讨无果,转而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起诉孙铁红与尹洪涛要求返还借款,遂产生了上述诉讼。

3、争议焦点

越秀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原被告之间为何种法律关系,原告彭丽容起诉主张与孙铁红、尹洪涛构成民间借贷纠纷的法律关系,被告则抗辩双方仅是代收代付款或合作的法律关系。越秀法院认为原告主张双方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而请求被告偿还“借款”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越秀法院不予支持。被告孙铁红抗辩与原告存在另一种法律关系理由更为充分,越秀法院予以采信。

4、诉讼各主要阶段情况

2017 年3 月6 日,原告彭丽容向越秀法院提起诉讼并向该法院申请对尹洪涛、孙铁红的相关财产进行诉讼财产保全,彭丽容的诉讼请求为请求二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850 万元及利息。

2017 年3 月16 日,越秀法院作出(2017)粤0104民初6375-1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冻结、扣押被告孙铁红、尹洪涛名下价值人民币13,320,000元的财产,其中包括尹洪涛当时持有的辽宁信德化工有限公司60%股权。

2017 年5 月17 日,越秀法院出具了《诉讼财产保全通知书(对被申请人)》,表明法院已向辽宁省辽阳市宏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相关部门协助采取冻结尹洪涛名下所持有的发行人60%股权等财产保全措施。

2018 年11 月20 日,越秀法院作出2017 粤0104民初6375 号一审判决,判决结果为驳回原告彭丽容的全部诉讼请求。

2018 年12 月4 日,彭丽容不服一审判决,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广州中院”)提起上诉。2019 年2 月2 日,彭丽容向广州中院申请撤回上诉。

2019 年10 月17 日,广州中院作出(2019)粤01 民终18593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按上诉人彭丽容撤回上诉处理。

2019 年12 月2 日,彭丽容向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提交《解除诉讼保全查封的说明》。

2019 年12 月23 日,越秀法院向辽阳市宏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2017)粤0104民初6375-1 号《协助公示通知书》,要求协助解除对尹洪涛持有发行人60%股权的冻结。

二、披露原告撤诉原因,纠纷解决情况及是否已彻底解决,是否存在其他争议或股权再次冻结的风险,评估对实际控制人股权稳定性的影响

根据2019 年12 月2 日彭丽容向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提交《解除诉讼保全查封的说明》载明:“考虑到与孙铁红、尹洪涛之间的亲属关系,愿意私下自行和解解决纠纷,故未提起上诉。现(2017)粤0104 民初6375 号案件已经生效,原告彭丽容同意法院全部解除对孙铁红、尹洪涛财产的诉讼保全查封。”

并经访谈孙铁红,确认原告撤诉原因为原告经过一审的庭审和判决,认为基本无胜诉可能,在考虑到亲属关系因素基础上,主动选择撤回上诉。

根据已生效的(2017)粤0104 民初6375 号《民事判决书》,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终审裁定已经生效,彭丽容不能再次以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提起诉讼。

孙铁红向马慧莲追讨款项已经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辽民终203 号《民事判决书》终审判决,马慧莲向孙铁红负有3,838.3万元本金及相应利息的偿还义务。

根据越秀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及广州中院作出的《民事裁定书》,尹洪涛、孙铁红与彭丽容之间的纠纷性质不属于民间借贷,尹洪涛、孙铁红并无以自有资金向彭丽容还款的义务。该纠纷将在孙铁红收到马慧莲依据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支付的执行款后向彭丽容支付返还相应款项完毕时彻底得到解决,该纠纷不存在无法彻底解决的实质障碍。

截至本回复出具之日,尹洪涛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数为18,987,593 股,占发行人总股份数的37.2306%,按照发行人此次申报前最后一次股权转让时的价格测算,尹洪涛持有的股份估值约为3 亿元。若彭丽容以其他法律关系为由起诉孙铁红及尹洪涛,并再次冻结尹洪涛股份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财产保全的被保全人提供其他等值担保财产且有利于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变更保全标的物为被保全人提供的担保财产。”尹洪涛可通过提供等值存款担保等方式变更保全标的物,解除股份冻结,并且该诉讼争议款项对应尹洪涛持有发行人股权价值的估值比例不足5%,不会影响尹洪涛对发行人的控制权稳定性。

此外,经查询以及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尹洪涛、尹士宇的确认,截至本回复出具之日,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其他未决诉讼、仲裁等纠纷,所持公司股权亦不存在质押、冻结、发生诉讼、仲裁纠纷或其他权利受限制的情形,因此不会影响实际控制人股权的稳定性。

三、说明孙铁红向马慧莲追讨款项的基本事实和诉讼情况、判决内容和执行安排,预计执行完毕时间

1、基本事实和诉讼情况

2014 年1 月至2015年3 月期间,孙铁红将闲置资金出借给马慧莲等人,马慧莲等人将资金转借给中铁渤海铁路轮渡国际贸易(大连)有限公司等公司以赚取利息差,后因中铁渤海铁路轮渡国际贸易(大连)有限公司等公司资金链断裂,马慧莲等人无法按期偿还利息与本金,孙铁红催要无果遂提起诉讼,向马慧莲等人追讨款项。

该诉讼原告为孙铁红,被告为马慧莲、吕志刚、刘涛、刘润环,第三人为刘本正、中铁渤海铁路轮渡国际贸易(大连)有限公司、大连明安电气有限公司,经历了一审、二审发回重审、重审一审及二审四次审理,现二审判决已生效,后历时约五年。

2、判决内容和执行安排

本案由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辽民终203 号《民事判决书》二审终审判决,判决结果的主要内容为:(1)马慧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孙铁红借款本金3,838.3 万元;(2)马慧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孙铁红借款本金3,838.3 万元的利息(利息计算方式:自2016 年11 月7 日起至款项清偿完毕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3)吕志刚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本案终审判决认定孙铁红与马慧莲之间为借贷关系,马慧莲应向孙铁红偿还借款本金和利息,判决生效后孙铁红申请执行,于2021 年5 月24 日在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立案,进入执行阶段,案号为(2021)辽02 执927 号。马慧莲及吕志刚名下4 处位于大连的房产在诉讼阶段已被财产保全,经房屋信息查询结果显示,均存在因银行贷款而设立的抵押权,房屋处置后银行作为抵押权人,其债权将优先于孙铁红的债权得到受偿;马慧莲名下1 辆汽车被查封;马慧莲和吕志刚名下共6 个银行账户存款余额6 万多元被冻结。孙铁红依法对上述被执行人财产申请执行。

3、预计执行完毕时间

马慧莲及吕志刚名下的房产、汽车及部分银行账户在诉讼阶段已被财产保全,进入执行程序后可通过拍卖和变卖、划拨等方式强制执行。目前执行工作正常推进,法院尚未作出执行裁定书,具体的时间安排及确切的处置形式尚未最终确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 个月内执结;非诉执行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 个月内执结。有特殊情况须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报请本院院长或副院长批准。申请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5 日内提出。” 前述6 个月期间,不包含执行中的公告期间、鉴定评估期间、管辖争议处理期间、执行争议协调期间、暂缓执行期间以及中止执行期间。

本案中孙铁红可通过向法院申请拍卖、变卖等方式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财产,如本案被执行人财产暂无法完成拍卖变卖等执行程序的,法院一般将于6 个月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案中可供执行的主要财产为房产,且存在优先受偿的抵押权人,参考同类型案件的通常情形,包含法定的排除期间在内,预计需要约18 个月完成对房产的执行程序,但因个案差异较大,最终实际时间可能与前述预计存在差异。

四、说明彭丽容撤诉后,孙铁红与彭丽容是否达成和解协议,两人纠纷所涉款项的具体金额和支付情况

1、关于和解协议

经孙铁红确认,彭丽容撤诉后,孙铁红与彭丽容未达成和解协议。

2、关于两人纠纷所涉款项的具体金额

根据(2017)粤0104 民初6375 号《民事判决书》的所载内容和对孙铁红的访谈,孙铁红与彭丽容纠纷所涉款项的金额为565 万元。(2017)粤0104 民初6375 号《民事判决书》的生效判决,已驳回原告彭丽容的全部诉讼请求。

3、关于款项支付情况

根据(2017)粤0104 民初6375 号《民事判决书》所载:“双方均确认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辽02 民初字492 号案件中已处理包括本案的争议标的,虽然该492 号案是由被告孙铁红代为主张,但原告的合法款项权利并不会灭失,鉴于此,原告对上述款项中合法权利金额可要求被告孙铁红进行对账,并依法享有向被告请求返还应得合法款项的权利。”

(2016)辽02 民初字492 号案件经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辽民终203号《民事判决书》终审判决生效后,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于2021 年5 月24 日完成(2021)辽02 执927 号执行案件之立案。经访谈孙铁红,因执行程序启动不久,其尚未收到执行款项,因此相关款项尚未支付给彭丽容。

虽然彭丽容撤诉后,孙铁红与彭丽容未达成和解协议,孙铁红尚未向彭丽容支付争议款项。依据(2017)粤0104民初6375 号《民事判决书》,其载明:“综上分析,原告主张双方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而请求被告偿还“借款”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因此,孙铁红与彭丽容之间不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孙铁红在收到彭丽容款项后及时转付给马慧莲,在收到马慧莲支付的利息和本金后及时转付给彭丽容,孙铁红在资金收付过程中并未截取收益或从中牟利,也不参与资金对外出借的经营行为。2020)辽民终203 号《民事判决书》已认定孙铁红与马慧莲之间为借贷关系,根据资金支付流转的事实,彭丽容通过孙铁红的转付,向马慧莲出借资金,并通过孙铁红代为收回借款本金及利息,因此孙铁红与彭丽容之间不存在借贷关系,仅存在代收代付关系。基于代收代付关系,孙铁红并无以自有资金向彭丽容还款的义务,孙铁红仅需在向马慧莲追偿到款项后将相应部分返还给彭丽容即可。

五、上述事件中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违法行为

本案产生的背景系因彭丽容通过尹洪涛原配偶孙铁红将资金支付给马慧莲用于向有资金需求的客户进行短期拆借,原告彭丽容由于出借的钱款无法按时追回,遂提起诉讼,尹洪涛由于当时与孙铁红系夫妻关系而被列为共同被告,且(2017)粤0104 民初6375 号《民事判决书》在判决主文部分认定“原告未能证明被告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发生借款需要”,因此本案的背景、起因等均与尹洪涛无关,且本案仅是民事纠纷,不涉及侵犯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等刑事犯罪的情形。

另根据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大孤山派出所于2020 年10 月26 日、2021年2 月4 日出具的相关《无违法违纪证明》显示,未发现尹洪涛有违法违纪行为。综上,上述事件中实际控制人不存在违法行为。

六、对照中国证监会《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2020 年6 月修订)》问题的要求,结合上述情况,评估孙铁红与彭丽容纠纷的潜在风险,是否影响发行人股权清晰完整,以及对发行人控制权稳定性的影响

依据前文所述,孙铁红与彭丽容之间不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双方之间仅存在代收代付关系。孙铁红已在(2020)辽民终203 号案中代彭丽容主张对马慧莲债务的追偿。因此,基于代收代付关系,孙铁红在向马慧莲追偿到款项后需按照比例将相应部分返还给彭丽容。由于双方之间不是借款关系,孙铁红、尹洪涛并无以自有资金向彭丽容还款的义务。

孙铁红诉马慧莲案件的二审终审判决已生效,马慧莲及吕志刚向孙铁红负有3,838.3 万元本金及相应利息的偿还义务,本案现已进入执行阶段。孙铁红已出具声明,其将根据执行到的款项,扣除其实现债权支出的费用后,根据代收代付关系按照比例依法返还彭丽容相应部分的款项,若其在收到执行款后的合理期限内或因其过错仍不返还给彭丽容的,由其个人独立承担因此产生的一切赔偿及损失。因此,孙铁红与彭丽容纠纷对发行人不存在潜在风险。

(1)尹洪涛于2017 年2 月与原配偶孙铁红离婚,离婚后尹洪涛发生的大额债务现均已清偿,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目前不存在夫妻共同债务。

(2)原告彭丽容由于无法按时追回钱款提起诉讼,该案的背景、起因等均与尹洪涛无关。依彭丽容申请,法院对尹洪涛持有发行人60%的股权进行冻结。

一、说明尹洪涛、孙铁红离婚对财产及债务分割作出的安排;股权冻结后,尹洪涛是否采取必要措施消除股权受限情形

1、尹洪涛、孙铁红离婚对财产及债务分割作出的安排

尹洪涛、孙铁红于2016 年12 月9 日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中对双方名下的房产、车辆、保险理财、公司股权、债权进行了分割,其中相关主要安排如下:

(1)关于发行人股权的约定

男女双方一致确认,辽宁信德化工有限公司的股权结构为:男方持有60%股权,女方持有40%股权。双方同意女方将所持有的该公司股份按照本协议及男方的指示转让给双方之子尹士宇持有。男方应协助办理信德化工的股权变更工商登记。

(2)关于与马慧莲相关款项的约定

男女双方一致同意双方以夫妻婚后共同财产对中铁渤海铁路轮渡国际贸易(大连)有限公司、马慧莲等相关方持有债权人民币4,350 万元(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辽民终203 号《民事判决书》二审终审判决金额为3,838.3 万元)。现双方一致同意由女方孙铁红向中铁渤海铁路轮渡国际贸易(大连)有限公司和马慧莲等相关方主张权利。追回的价款扣除彭丽容和曲彦瑞的相应金额以及追索费用后双方各分得剩余价款的50%。

(3)关于债务承担的约定

男女双方一致承诺不存在任何共同债务。男女双方以各自名义的对外负债均为个人债务,非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应由负债方自行承担,与另一方无关。尹洪涛与孙铁红后于2017 年2 月17 日登记离婚。

2、股权冻结后,尹洪涛为消除股权受限情形采取的措施

2017 年3 月6 日,彭丽容向越秀法院提起诉讼并申请对尹洪涛、孙铁红的相关财产进行诉讼财产保全。尹洪涛接到应诉通知后积极委托律师准备证据材料、参加庭审、进行答辩及质证,争取胜诉结果。

因2017 年时公司尚未开展资本运作,未引入投资人,尹洪涛对于股权冻结的后果及影响没有充分认识,故未采取措施消除股权受限情形。

至2018 年下半年公司拟进行增资扩股及股权转让时,尹洪涛名下的房产、股权等财产均被保全,尹洪涛因公司经营的资金需要没有充足闲置资金用于变更保全标的物,此外,根据本案的证据情况、庭审情况以及代理律师的意见,尹洪涛对胜诉结果有积极预期,并综合考虑解除冻结的程序、耗时及资金成本等因素,所以未在一审阶段提交变更保全标的物或其他解除股权冻结的申请。

2018 年11 月一审判决驳回彭丽容全部诉讼请求后,彭丽容提起上诉。经访谈孙铁红,经过一审的庭审和判决,彭丽容认为基本无胜诉可能,在考虑到亲属关系因素基础上,于2019 年2 月主动选择撤回上诉。在彭丽容上诉后又在短时间内撤诉的情况下,尹洪涛为避免因变更保全标的物或其他解除股权冻结程序延长诉讼周期,因此未在二审阶段采取解除股权受限的措施。

此后,因上诉人彭丽容于2019 年2 月申请撤回上诉,二审法院于2019 年10 月裁定本案按上诉人撤回上诉处理。

二、说明报告期内尹洪涛、孙铁红个人及家庭存在的大额债务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借款用途、形成时间、偿还时间或预计偿还时间、偿还方式、是否有增信措施等

1、报告期内尹洪涛个人及家庭大额债务情况

根据尹洪涛提供的《个人信用报告》,尹洪涛不存在个人的金融机构借款;截至本回复出具之日,尹洪涛为大连奥晟隆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长兴岛支行的贷款提供最高限额为5,000 万元的保证担保。

2、报告期内孙铁红大额债务(100 万元以上)情况

根据孙铁红提供的《个人信用报告》并与孙铁红访谈确认,报告期内孙铁红存在一笔131 万元的个人住房贷款,已于2021 年3 月结清,不存在其他个人大额债务(100 万元以上),也未对外提供担保。

3、家庭大额债务情况

尹洪涛与孙铁红于2017 2 月离婚,截至本回复出具之日,尹洪涛、孙铁红均未再婚,各自均无家庭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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