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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监管函、董事长被处分,ST锐电自救失败退市成定局

作者:三青 时间:2023-06-10 阅读数:人阅读

 

中新经纬客户端4月7日电 7日收盘,ST锐电未能打开跌停板,收跌4.76%,报0.80元。这是3月16日以来,ST锐电连续16个交易日股价低于1元。按今日收盘价计算,即使之后4个交易日ST锐电连续涨停,股价仍将低于1元,面值退市已成定局。

  图片来源:wind

公开资料显示,ST锐电是中国第一家自主开发、设计、制造和销售适应全球不同风资源和环境条件的大型陆地、海上和潮间带风电机组的专业化高新技术企业,并在中国率先自主开发出全球领先的5MW、6MW系列风电机组。

2011年1月,ST锐电在上交所上市交易,发行价90元。遗憾是,ST锐电上市首日即破发,之后股价一路下跌,后虽有反弹却并未回到90元的发行价。

日前,3月16日,ST锐电股价跌破1元,3月17日ST锐电发布重大事项提示性公告称,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14.3.1 条之(五)款的规定,如果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不包含公司股票停牌日)的每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股票面值,公司股票将被终止上市。

为避免被终止上市,3月21日,ST锐电连发两条公告,公示公司回购股份进展及公司部分董监高增持公司股份计划。3月31日,ST锐电提交公告称,公司股东大连重工、北京天华中泰、萍乡富海签署协议,拟将持有的公司部分股份所对应的表决权委托给中俄丝路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和中俄地区合作发展投资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合称受托方)行使,受托方将持有公司22.69%表决权,成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变更为王峰。协议规定,如上市公司未能成功保持其在交易所的上市地位,则协议自动解除。

3月31日,上交所向ST锐电就上述公告下发问询函,要求补充说明:(1)本次表决权委托的主要目的,是否为了提升股价避免公司股票因股价持续低于面值而退市;(2)受托方受让表决权事项是否存在对价,是否符合商业逻辑;(3)本次表决权委托存在的不确定性。请财务顾问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4月2日,上交所就ST锐电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期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事项再度下发问询函。4月3日,ST锐电公告延期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预计不晚于2020年4月7日披露回复公告,而等到4月7日,ST锐电却公告再次延期回复。

  4月7日,上交所就ST锐电延期回复问询函及信息披露义务人延期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等事项向其下发监管工作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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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注意的是,4月6日晚间,上交所还发布了关于对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长兼总裁马忠予以公开谴责的决定。

纪律处分决定书显示,2018年11月2日,ST锐电召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股份的议案》并授权董事会具体办理相关事项。11月9日,公司披露回购报告书称,拟采用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1.2元/股,实施期限为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回购方案之日起不超过6个月。回购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2亿元,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2019 年5月8日,公司披露《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结果公告》称,截至2019年4月30日,公司回购股份计划已届满。公司累计回购股份100万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0.0166%。回购累计支付的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18万元,仅占回购计划金额下限的2.36%,公司未完成回购计划。

上交所认为,ST锐电在回购资金明显不足的情况下,就贸然推出回购规模、回购资金与公司的实际财务状况明显不相匹配的回购计划,且未能有效实施回购计划,实际回购金额仅达回购计划金额下限的2.36%,与披露的回购计划存在巨大差异,与投资者形成的合理预期严重不符。ST 锐电在明知无力实施回购的情况下仍制定并公布回购计划,但在公布的回购期内基本未实施股份回购,严重违反有关规定。(中新经纬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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