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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济医药副总经理马仁强收到广东证监局警示函

作者:三青 时间:2023-06-10 阅读数:人阅读

 

博济医药(300404)于5月23日发布公告称,博济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博济医药”)副总经理马仁强先生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以下简称“广东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马仁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警示函》主要内容

“马仁强:

经查,你自 2014 年 6 月起担任博济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 300404,以下简称博济医药或公司)副总经理。你在未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的情况下,于2023 年 2 月 23 日通过集中竞价的交易方式减持“博济医药”股票 1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0027%,成交金额 11.56 万元。

你未在首次卖出公司股票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上述减持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号)第三条、《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第八条等相关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应认真吸取教训,加强法律法规学习,严格遵守股票交易的相关规定,依法合规履行股份变动、信息披露等法定义务,防止此类行为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马仁强先生收到上述警示函后表示接受广东证监局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并高度重视警示函中指出的问题,表示将充分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学习,进一步提高规范运作意识,严格规范股票买卖行为,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公司将进一步督促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股东加强相关规则的学习,严格遵守相关规定,积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

潇湘晨报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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