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深交易所就沪港通、深港通业务实施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北京商报讯(记者 刘凤茹)11月22晚间,沪深交易所分别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沪港通业务实施办法(2019年第二次修订)(征求意见稿)》、《深圳证券交易所深港通业务实施办法(2019年11月征求意见稿)》的通知。
通知显示,中国证监会和香港证监会发布《关于实施沪深港通南向投资者识别码制度的联合公告》(以下简称“《联合公告》”),明确两地证监会拟启动并于近期推出沪深港通南向投资者识别码制度,在深港通南向投资者识别码制度下,沪深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将依据业务规则,向香港证监会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传输深港通南向投资者识别码。为落实《联合公告》,推动深港通南向投资者识别码制度落地,上交所、深交所拟对《上海证券交易所沪港通业务实施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深港通业务实施办法》进行修订。
具体来看,上交所拟增加第七十六条:“投资者参与港股通交易,视为同意本所或本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可以根据内地或香港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及监管合作安排,向香港证监会、联交所提供投资者信息等相关资料。”深交所此次修订新增1条作为第七十七条:“投资者参与港股通交易,视为同意本所或本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可以根据内地或香港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业务 规则的规定及监管合作安排,向香港证监会、联交所提供投资者信息等相关资料。”除了上述变动条款外,后续条文的顺序作相应调整,内容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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