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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子公司变“弃子”逃避证监会4亿罚款,马云旗下恒生网络破产获受理

作者:三青 时间:2023-06-09 阅读数:人阅读

 

原标题:上市公司子公司变“弃子”逃避证监会4亿罚款,马云旗下恒生网络破产获受理 来源:企业上市

  恒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实控人:

  恒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申请破产清算的进展公告

关于恒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恒生电子”或“公司”)同意控股子公司杭州骆峰网络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骆峰网络”)申请破产清算事项,详见公司发布的 2020-024 号公告。该事项已经由公司七届七次董事会以及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目前该事项进展如下:

  一、事项进展

1. 2020 年 6 月23 日,骆峰网络收到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2020)浙 01 破申 58 号)。《民事裁定书》主要内容为,法院认为骆峰网络破产主体适格、破产原因具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相关规定,裁定受理骆峰网络的破产清算申请。

2. 2020 年 6 月 24 日,骆峰网络向法院指定管理人浙江凯麦律师事务所办理了相关移交手续,已被管理人接管。

  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1.因骆峰网络已被管理人接管,根据相关会计准则的规定,骆峰网络在移交给法院指定管理人次日起不再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由于法院最终裁定结果和清算情况尚存在不确定性,出于稳健性原则,公司对于本次事项不作处置收益会计处理,对目前公司业绩不产生影响。公司将依据法院最终裁定结果和清算情况,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相应会计处理,最终影响金额需待破产清算完成后确定。

  2.风险提示:骆峰网络申请破产清算已经由法院裁定受理,但破产清算进程及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恒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 6 月 29 日

  申请人名称:杭州骆峰网络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原名“杭州恒生网络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09 年 11 月 18 日

  法定代表人:宗梅苓

注册资本:20000 万人民币(已全部实缴)

  申请事实与理由:

1.骆峰网络已长期处于停止业务经营状态,不具备持续经营能力。2016 年12 月 13 日,骆峰网络正式收到证监会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16]123号),认定骆峰网络开发运营的 HOMS 系统违反证券法律法规,对骆峰网络处以行政处罚, 2017年 8月,证监会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西城法院”)恒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后西城法院经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骆峰网络目前已无工作人员,业务已完全陷入停止状态,不再具有业务持续经营能力和盈利能力。

2.骆峰网络已长期处于资不抵债状态。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骆峰网络账面净资产约-4.24 亿元,2019 年营业收入为零。骆峰网络已长期处于资不抵债状态,符合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的条件。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杭州恒生网络技术服务有限

公司、刘曙峰、官晓岚)

  〔2016〕123号

  当事人:杭州恒生网络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生网络),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

  刘曙峰,男,1970年11月出生,时任恒生网络董事长,住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

官晓岚,男,1971年7月出生,时任恒生网络总裁,住址: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恒生网络非法经营证券业务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恒生网络、刘曙峰、官晓岚提交了书面陈述、申辩材料。应当事人恒生网络、刘曙峰、官晓岚的申请,我会举行了听证,听取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恒生网络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恒生网络研发的HOMS金融投资云平台(以下简称HOMS系统)于2012年5月正式运行。

HOMS系统具有开设子账户功能,可以在主账户下开立若干数量子账户,使投资者无需在证券公司开立证券账户即可开展证券交易。

HOMS系统具有委托交易功能。投资者可以在HOMS系统交易端下达委托交易指令。HOMS系统采集这些指令,并通过主账户报盘给证券公司报盘系统,然后根据证券公司报盘系统反馈的成交结果,按照子账户在HOMS系统内的委托交易日期及委托流水号进行匹配。

HOMS系统具有登记、查询、清算等功能。HOMS系统中存储的数据包括证券公司反馈的主账户交易数据,本地收集的主、子账户交易数据及通过其他渠道外部采集的数据,本地收集的主、子账户开户信息,本地收集的主、子账户运营数据等。HOMS系统数据存储在恒生网络端。从事配资业务的机构和个人查询数据时通过HOMS系统向恒生网络发出申请,申请由恒生网络运行维护部门处理。HOMS系统清算功能包括两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主账户的清算,由HOMS系统将证券公司反馈的主账户成交数据与HOMS系统记载的主账户成交情况作比对;第二个层次是子账户的清算,HOMS系统将主账户的总成交情况与各子账户之间的成交情况作比对,对子账户的成交、持仓情况、红利分配等进行确权,对异常数据进行处理。

上述HOMS系统具有的开立证券交易子账户、接受证券交易委托、查询证券交易信息、进行证券和资金交易结算清算等功能具有证券业务属性。投资者通过该系统不在证券公司开户即可进行证券交易。

恒生网络长期持续宣传HOMS系统。其通过报刊杂志、电子邮件、网络营销、举办研讨会等多种形式,宣传HOMS系统具备的开立虚拟证券账户、交易证券、存储数据、清算交割等功能,挖掘配资客户。恒生网络宣传推介工作不仅仅是推介HOMS这个系统工具,而是通过不断与投资者互动反馈来改善、开发出新的客户需求,最终目的是吸引更多交易端投资者加入这个具有证券经纪功能的体系中来参与证券交易。恒生网络与从事配资业务客户签订《投资管理平台服务协议》,协议约定了管理端和交易客户端(即子账户)的数量、付费方式,并按照主账户证券交易量的一定比例(万分之零点五到一点五)收取费用。

恒生网络明知从事配资业务客户的经营方式,仍向不具有经营证券业务资质的客户销售该系统,提供相关服务并获取收益。截至2015年7月31日,恒生网络与149个从事配资业务的客户签订协议,按照证券交易量的一定比例(万分之零点五到一点五),非法获取收入109,866,872.67元。

以上事实有恒生网络提供的需求规格说明书、概要设计说明书、相关合同或协议、系统功能截图及相关数据、财务凭证、明细账、相关人员询问笔录及提供的说明材料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综上,恒生网络开发运营的HOMS系统,包含子账户开立、提供委托交易、存储、查询、清算等多种证券业务属性的功能。恒生网络明知客户经营方式,仍向不具有经营证券业务资质的客户销售该系统,提供相关服务,并获取收益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所述非法经营证券业务的行为。时任恒生网络董事长刘曙峰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总经理官晓岚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听证中,恒生网络提出:第一,关于是否构成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恒生网络从事的是软件服务业务,没有从事证券经纪业务。恒生网络仅向客户销售HOMS系统和提供软件技术服务,收取相应技术服务费用,既未代理投资者买卖证券,也未收取交易佣金,没有经营证券经纪业务。恒生网络开发和提供HOMS系统的行为并非证券经纪业务的构成要件,不应定性为证券经纪业务,HOMS系统具备的软件功能,不能构成指控恒生网络经营证券经纪业务的事实。恒生网络对HOMS系统的宣传推介行为,是正当的商业行为。恒生网络不具有帮助客户违法的主观过错。第二,关于违法所得的金额。违法所得应当按照非法经营证券业务获利金额计算,应扣除相关成本支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以下简称《告知书》)认定的180名客户中绝大部分为合法信托产品委托人,此部分收入不属于违法所得。2015年5月开始,恒生网络按照证监会的要求上报HOMS系统交易情况,恒生网络此后所收取技术服务费不应作为违法所得。第三,关于处罚幅度。恒生网络没有违法主观故意,且积极配合调查,应减轻处罚。

  刘曙峰提出,其不负责恒生网络具体业务的经营管理,未参与HOMS系统具体业务的立项、审批、指挥及执行,并且积极主动配合调查,请求不予行政处罚。

官晓岚提出,恒生网络没有与从事配资业务的客户共同经营证券业务,仅提供软件服务,收取相应报酬,其作为恒生网络总裁,恪尽职守,且积极配合调查,请求不予行政处罚。

经复核,对于恒生网络的申辩意见,我会认为:第一,关于是否构成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恒生网络开发的HOMS系统具备代理证券买卖、清算等基础功能。恒生网络除了向从事配资业务的客户提供软件服务外,还单独或与客户一起与证券公司协商建立通道,并协助客户分配证券交易的账户;恒生网络的宣传资料等证据显示,恒生网络宣传HOMS系统最终目的是吸引更多的终端客户;恒生网络运营HOMS系统的经纪云部门最主要的年度考核指标是HOMS系统终端用户数以及用户买卖证券产生的交易量;恒生网络不断对原有HOMS系统进行升级,使系统能够同时容纳百万级账户进行交易,甚至单独为配资业务建立了独立的HOMS交易系统;恒生网络提供的HOMS系统可以接受不特定投资者委托代理买卖证券及查询业务;恒生网络未经合法授权还主动参与子账户的清算业务,违反《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第八条和第七十九条的规定。恒生网络按证券交易量的一定比例收取的软件技术服务费实质是佣金收入。综上所述,恒生网络明知从事配资业务的客户将子账户提供给社会不特定投资者使用,仍向不具有经营证券业务资质的客户销售HOMS系统和提供委托交易、查询、清算等服务,并且从中收取佣金等非法利益,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所述非法经营证券业务的行为。恒生网络关于其行为不构成非法经营证券业务的申辩理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我会不予采纳。第二,关于违法所得的金额。成本费用是恒生网络为开展非法经营证券业务的支出,不应予以扣除。此外,《告知书》中表述的180个客户,经我会核实,基于合同是否由恒生网络直接与从事配资业务的客户签订,将其中31家没有直接与恒生网络签订合同的客户剔除,该部分收入予以扣除。剩余的149家客户,我会根据恒生网络相关工作人员的询问笔录等证据,认定均为从事配资业务的客户,违法收入合计110,467,930.72元,扣除税金后为109,866,872.67元。前述事实我会已根据复核情况进行了相应调整。关于恒生网络依我会要求报送HOMS系统交易情况的事实,并不能免除其行为的违法性,我会已在处罚幅度上对其配合调查情况进行综合考虑。第三,关于处罚幅度。我会已综合考虑了恒生网络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

对于刘曙峰的申辩意见,我会认为:刘曙峰在笔录中承认自己负责恒生网络开展网络业务的决策,为HOMS体系主要负责人之一。恒生网络其他工作人员询问笔录称刘曙峰负责公司流程管理、战略规划。HOMS系统收入占恒生网络收入超过50%,系公司重大业务,刘曙峰作为恒生网络董事长,称其对主营业务发展不知情的说法没有客观证据支持,因此应当认定为恒生网络相关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刘曙峰的申辩意见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我会不予采纳。

对于官晓岚的申辩意见,我会认为:恒生网络非法经营证券业务事实清楚,法律适用准确,官晓岚作为恒生网络总经理,负责HOMS系统的具体工作,应当认定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官晓岚的申辩意见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我会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的规定,我会决定:

一、没收恒生网络违法所得109,866,872.67元,并处以329,600,618.01元罚款。

  二、对刘曙峰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三、对官晓岚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16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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