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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再就业人员如何维权?专家这样说

作者:三青 时间:2023-06-07 阅读数:人阅读

 

◎ 文 《法人》杂志全媒体记者 惠宁宁

前不久,中通快递一名60岁分拣工因心脏骤停在岗位上猝死一事引发广泛关注,有关“老年工作者”话题成为舆论热点。对此,浙江省宁波市人社局公开表态,60周岁的人群不属于劳动者范畴,如果没缴纳工伤保险,不能认定为工伤。

随着“健康中国”战略稳步推进,中国人健康水平有很大提升,老年人力资源存在巨大潜力。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数据显示,中国60岁及以上人口有2.6亿人,其中,65岁及以上人口1.9亿人。老龄化进程明显加快。2022年10月前程无忧发布的《2022老龄群体退休再就业调研报告》显示,68%的老龄群体在退休后有强烈的就业意愿。但是,老年人步入职场,劳动保障、用工安全等问题不容忽视。

低龄老人职场现状

家住北京市房山区的马女士前不久办完退休手续后,又通过朋友推荐,到一家高新技术企业做财务工作。一直从事会计工作的她在新岗位上得心应手。很多人退休后身体尚好,头脑清楚,经济自立,不仅不需要照顾,反而希望为社会或家庭发挥余热,再就业愿望强烈。调查显示,有再就业意愿的老人中,大部分希望退休后继续发挥自己的价值,有事可做。

随着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各领域产业机械化、数字化不断推进,一些工作岗位劳动强度下降,对劳动者体能要求明显降低,提高了人们的实际劳动年龄。另外,中国老年人文化水平不断提高。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数据显示,中国60岁及以上人口中,拥有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的有3669万人,比2010年增加2085万人。具备知识、技能、经验的低龄老年人,成为老年人力资源主体。

2021年,智联招聘发布的《中高龄求职者就业问题研究报告》显示,2020年2月到9月,通过互联网平台投递简历的50岁及以上中高龄求职者同比增长32.4%,增速是35岁以下求职者4倍以上。

多因素促使下,越来越多低龄老年人进入职场。同时,从国家到地方,也不断出台鼓励老年人再就业的政策、措施。2021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出台《关于加强新时代老龄工作的意见》,提出把老有所为同老有所养结合起来,充分发挥低龄老年人作用;探索适合老年人灵活就业的模式;鼓励各地建立老年人才信息库,为有劳动意愿的老年人提供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创新创业指导服务。2022年8月26日,“中国老年人才网”正式上线。多地也建立专门针对老龄人求职的人才库网站,如山东青岛老年人才库、广东深圳老年人才信息库、江苏徐州老年人才服务中心、江苏南京老年人才资源开发协会。

▲ 内蒙古锡林郭勒毡绣车间工作中的老年人 CFP

《法人》记者了解到,老人进入职场主要分为退休返聘人员和低龄劳务人员。一些专业技术类岗位,多是退休后通过返聘或者朋友推介,在原岗位或同类岗位继续工作,工作内容与退休前相比没有明显变化,社保、医保、退休金等相应劳动保障都按照程序办理和享有。

另外一些不符合退休条件的职场低龄老人,就业岗位多分布在服务行业,如快递、工地、门卫、食堂等。

张树峰是江苏某物业公司负责人,3月6日,他向记者介绍,公司在职员工645人,退休人员占60%左右,多数从事保洁和保安工作。

“有很多人想发挥余热,退而不休。他们对待工作热情、负责,踏实勤奋,这正是企业需要的。也有一些老人因为家庭困难,出来工作补贴家用。”张树峰说。

“由于目前公司低龄老人占比较高,我们在保障方面考虑得比较多。公司为员工购买了雇主责任险,保障每位员工的利益,也为企业免去后顾之忧。”

3月3日,江苏省苏州市芜湖商会副秘书长缪清泉向记者介绍,商会及下属一些企业,根据行业特点、岗位需求聘用低龄老年人,包括退休人员。其中,退休人员通常做管理、策划、咨询、顾问、党建等工作,他们多数有技术或管理经验,更容易胜任这些岗位。除退休人员,还有一部分老人,老家土地由生产大户承包后,他们离开家乡,随子女进城。这部分老人文化水平普遍不高、没有专业技术,多从事服务类型岗位,如餐饮企业保洁、物业公司保安等。

缪清泉介绍,在待遇方面,企业按照当地标准,根据工作岗位、劳动强度、工作时间等实际情况支付工资,从三四千元到五六千元不等。他还提到,此前,有部分人员到工地工作。但是,现在为避免劳动者和企业用工风险,超过一定年龄的人禁止在工地工作。

“银发族”就业如何规避风险

根据中国现行劳动法律法规,达到退休年龄或者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者,不再具有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无法享受劳动法基本保障,容易出现维权困难。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董正伟认为,实践中,老年人与用人单位发生纠纷主要是工伤认定问题,不同法院裁判结果有所区别,和目前一些法律衔接不一致有关,也暴露出老年人求职面临法定退休年龄和社会保险待遇相冲突。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未享受基本养老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的人员,与用人单位的关系仍是劳动关系,而非劳务关系。而《工伤保险条例》并未将老年人排除在工伤范围之外。用人单位聘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可以认定为工伤。2022年年初,江苏省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审议通过《江苏省就业促进条例》,提到“企业可以按照国家和江苏省有关规定为超龄就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

江苏省连云港市浦南镇村民王某,在某绿化公司承包的道路防护林带绿化工程工地上干活。2018年4月某天,王某某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身亡。连云港市人社局经过调查核实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某绿化公司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该认定工伤决定书。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王某某虽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不影响被认定为工伤。

“事实上,很多中小企业,有相当一部分劳动者,即使到达退休年龄,也不能满足劳动法规定的法定退休条件,也就是不能享受城镇职工退休保障。司法实践中,无法满足退休条件的在职人员,属于劳务性质还是劳动性质,目前还存在争议。”南京知识(苏州)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邓鹏说。

邓鹏介绍,职场老人与单位发生劳动纠纷,各地处理有所不同。如上海,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申请劳动仲裁,劳动仲裁部门一般出具不予受理通知,劳动者可拿该通知去法院起诉。所以,劳动者因工受伤后有两种赔偿途径,一是依照劳动法、《工伤保险条例》,二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进行人身损害赔偿。

邓鹏向记者介绍,他曾接触一起发生在工地的雇主责任纠纷案。一名女工在去工地的路上摔伤,因年龄超过50岁,劳动部门不受理。“事故发生在工地范围内,但不是在工作岗位上。这种情况,以雇主责任判定,如果雇员未尽到自我保护义务,雇员可能承担部分责任。如果认定为工伤,则雇员无责。所以,相比较来说,工伤保险对于劳动者的保护力更强。”邓鹏说。

3月2日,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法学院讲师冯琴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最大程度保障老年就业者合法权益,需要多方努力。她建议,老年人入职前,与用人单位协商购买意外伤害险及雇主责任险,寻求替代性保障措施,并通过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务合同、聘用协议等,将有关事项纳入合同必要条款,注意合同条款合法性与规范性,确保权益保障有所依据。董正伟从事前避险的角度建议,企业招聘老年人首先应关注老年人身体状况和社会保险缴纳情况。

劳动保障制度有待完善

随着延迟退休制度不断推进,以及越来越多老人进入职场,目前可依据的法律法规已不能覆盖所有用工情况。对此,冯琴表示,在当前背景下,未来将有更多老年人进入就业市场,需要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完善相关制度,为老年人提供“适老化”就业法律保障,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让他们更有尊严、更体面地劳动、生活。

▲山东烟台举行老年人才交流洽谈会 CFP

对于法定年龄退休返聘人员属于劳动者还是劳务者,目前现有法律、制度并不统一。邓鹏认为,有的地区返聘劳动者可以作为劳动用工对待,依据是人社部或劳动部门出具的规章,但有些地方适用于地方性法规,超过退休年龄就不作为劳动者,劳动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该类案件。所以,目前不同地区判定标准不同。“从律师角度看,应该尽快作出全国统一性法规,保障达到退休年龄的职场人。”邓鹏说。

对于加强老年劳动者的权益法律保障,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张益铭建议:(一)通过对劳动相关法律法规的修改、补充完善和地方性立法,把老年劳动者权益保护纳入特殊劳动关系,在法制层面予以保障。尊重和发挥老年人的主体性,鼓励和支持老年人继续参与社会建设,在政策方面为老年劳动者提供公平就业环境和适合就业机会。(二)建立老年劳动者就业服务体系。结合中国人口老龄化趋势,逐步建立和完善覆盖重点地区的老年人就业服务机构体系,为老年人提供职业指导、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及职业救助等一体化、一站式就业服务。(三)完善老年劳动者权益保障制度。一方面推行老年劳动者劳务合同示范文本制度,根据老年劳动者特点,在诸如限制加班时长、限制劳动强度、休息休假、劳动保护、加班报酬计算等方面予以明确;同时,大力推行老年劳动者社会保险制度,开发“老年劳动者劳动意外保障险”等。(四)发挥老年劳动者集体协商能力。成立专门服务老年劳动者工会或其他组织,积极代表老年劳动者行使话语权、协商权,针对老年劳动者年龄特点、就业需求,在就业指导、就业培训和就业信息发布上主动作为,协助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进行合法有序的集体协商,在社会保险、劳动基准保障方面,探索符合老年劳动者的方式和路径,打造和谐劳动生态,使老年劳动者在老有所为的环境中作出贡献。

董正伟认为,法律作出退休年龄的规定,是为解决劳动者社会保障权益,主要是养老保险待遇。不应当机械地以年龄来判断劳动合同效力或者是否终止,而要以老年人是否领取退休待遇为判断标准。同时,对于身体健康的老年人,要放开退休年龄限制,用人单位与老年人签订劳动合同后,按照普通劳动合同对待。

对于目前工伤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冯琴认为,有关部门应积极调研,推动立法完善,将老年人就业纳入工伤保险体系,为老年人工作风险分散提供制度保障。此外,鉴于老年人的年龄、体力等因素,可以采用远程办公、居家办公等就业形式,适用弹性办公制,为老年就业者创造安全、适宜的工作条件。

责编|白 馗

编审|崔晓林

校对|张 波 张雪慧

来源|《法人》杂志2023年03月总第22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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