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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违纪违规有多严重?可能被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作者:三青 时间:2023-06-03 阅读数:人阅读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近日发布了

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

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对考试作弊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和有关法律适用问题

作出全面系统的规定

为严厉惩治考试作弊犯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规定了组织考试作弊罪,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和代替考试罪,适用范围是“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此明确规定,“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仅限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所规定的考试

有哪些考试属于

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呢?

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

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研究生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等国家教育考试;

中央和地方公务员录用考试;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国家教师资格考试、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资产评估师资格考试、医师资格考试、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注册建筑师考试、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其他依照法律由中央或者地方主管部门以及行业组织的国家考试。

该司法解释同时规定,前款规定的考试涉及的特殊类型招生、特殊技能测试、面试等考试,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

组织作弊有什么后果?

刑法规定

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何为组织作弊“情节严重”?

“两高”司法解释规定了9类情形,包括:

1.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研究生招生考试、公务员录用考试中组织考试作弊的;

2.导致考试推迟、取消或者启用备用试题的;

3.考试工作人员组织考试作弊的;

4.组织考生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作弊的;

5.多次组织考试作弊的;

6.组织三十人次以上作弊的;

7.提供作弊器材五十件以上的;

8.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

9.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其他保障措施

针对当前考试作弊高发多发的现状

人社部还将采取哪些措施

来保障考试的公平公正?

人社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司长俞家栋介绍:

人社部将按照主动防范、系统应对、标本兼治、守住底线的工作思路,从四个方面改进和加强有关工作:

1

加强制度建设,推进考试改革,进一步完善考试管理制度,加强考试的技术方法、手段的改革创新。通过考试技术改革创新来提升防范考试风险的能力。

2

加强诚信考试体系建设,从源头治理考试作弊。目前人社部在职业资格考试报名的环节试点了告知承诺制,联合相关部门建立失信应试人员联合惩戒制度,对有严重违纪违规违法犯罪行为的应试人员,比如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的,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相应资格证书和成绩证明的记入考试诚信档案库,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施联合惩戒。

3

加强队伍建设,坚决守住底线,加强考试工作人员队伍建设,严把选人用人关,加强安全警示教育,建设一支忠诚、干净、担当的考试队伍,坚决守住制度的底线,让制度成为带电的高压线,谁触碰谁就要付出代价。

4

加强综合治理,净化考试环境,继续与相关部门加强协调配合,持续推进考试环境综合治理,坚决打击各类非法助考行为,坚决打击考试团伙作弊,继续加强高科技在反作弊中的应用,打造风清气正的考试环境。

各位朋友一定要诚信考试哦!

祝大家在考试中

考的全会!

蒙的全对!

来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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