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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考试作弊一次就要失去学位证这个处罚严重吗?

作者:三青 时间:2023-06-03 阅读数:人阅读

 

提醒,原答案依据应当不适用题主情况。

重新检索之后,应当按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及与之相关的省市教育部门管理规定、学校制定的管理规定进行解释。

其中与作弊相关的条目如下:

第十八条 学校应当健全学生学业成绩和学籍档案

管理制度,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应当予以标注。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应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可以对该课程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考试作弊的话,会被记0分+处分。

第三十七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应当取消其学籍,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应当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应当依法予以撤销。

第一句呼应33号令。第二句的解释空间很大。

第五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总的来说,考试作弊的话,常规操作是记0分+处分(18条);如果太过分了,开除学籍也是可以的(52条);如果考试的结果与学位、学历证书相关的,取消学位、学历证书也有依据(37条)。

对比33号令和41号令,41号令并没有给出违纪、作弊等行为的明确定义,但是给出了学校能做什么的说明(处分、开除、撤销学位全家桶)。

所以,结论是如果考试作弊行为符合相关管理规定条款,符合41号令第三十七条所述,则取消学位证的处罚适当;反之,则过当。

以下是原答案,原答案只适用于国家教育考试(高考、研究生入学考试)中作弊的情况。

严重还是不严重,要分情况讨论。

首先需要明确什么是考试作弊?

然后再讨论考试作弊一次取消学位证,这个处罚是否过当?

1、什么是考试作弊?

依据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3号令)

第五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

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六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九)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第七条 教育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二)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

(三)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四)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五)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这里明确的考试违规行为分为两种:一种是考试违纪,一种是考试作弊,考试作弊行为又可分为考试过程中发现的作弊行为(第六条)和考试结束后发现的作弊行为(第七条)。

2、考试作弊一次取消学位证,处罚是否过当?

教育部33号令中与本题目相关的处罚措施:

第十一条 考生以作弊行为获得的考试成绩并由此取得相应的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入学资格的,由证书颁发机关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证书或者予以没收;已经被录取或者入学的,由录取学校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其学籍。

第十二条 在校学生、在职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考试机构应当通报其所在学校,由学校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或者予以解聘:

(一)代替考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的;

(二)组织团伙作弊的;

(三)为作弊组织者提供试题信息、答案及相应设备等参与团伙作弊行为的。

教育部33号令是所有学校对于考试作弊行为的认定和处罚的上位管理规定,是大依据。各学校会根据自身具体情况将其细化,即高赞答案中提到的

根据预谋作弊、临时起意等分不同情况分类处罚,不一棒子打死,同时加大监考力度。

我们从33号令当中也能看到,作弊行为又可分为多个种,其性质和程度也不尽相同,所对应的处罚方式和处罚力度也会有所区别。假设考场违纪行为最终被认定为符合33号令第十一条,取消学位证也是不是不可能的。

所以,如果考试违纪行为被认定为考试作弊,并且符合相应管理规定条款,或符合33号令第十一条所述,则取消学位证的处罚适当;反之,则过当。

再从老师的角度说一下实际的执行。

设置监考老师的本意就是促令考生诚实作答,达到检验学习效果的目的,而不是非得等实锤,抓多少多少人,然后下单子处罚。所以理论上的好监考老师是,本考场哪怕所有人都“蓄谋作弊”,考完了都是未遂。

监考的时候走一圈,谁会谁不会,哪个打算作弊其实一目了然。一般先是不定向口头警告,没效果的定向口头警告,能听懂的还则罢了,听不懂的就再单独关照关照,还是不明白就调换一下座位。总而言之,监考老师在考场上这些方法都是可以用的,不会一上来就“签单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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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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