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涵予胜了,获赔1000元
因发现南京某汽车经销商售未经授权许可,擅自使用自己的肖像图片,著名演员张涵予将对方告上法庭,要求赔偿经济损失、精神损害抚慰金15万元。4月13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公布了该案一审判决书,法院认定该经销售侵犯了张涵予的肖像权,判令其赔偿经济损失1000元。
发现自己照片成微信文章配图,张涵予起诉维权
2015年12月,南京某汽车经销商在其微信公众号上发布了一篇题为《老炮儿想和你聊聊!》的文章,里面使用了著名演员张涵予的2张肖像照片作为配图,其中一张为合影,一张为动图。这篇文章的尾部,有该经销商门店的介绍及电话、地址等信息。
张涵予认为,该经销售未经自己授权许可,擅自使用自己的肖像图片,并在文章中植入汽车产品的宣传图片、广告宣传语、联系电话、地址及微信公众号二维码等商业宣传信息,利用网络热点及其社会知名度引人关注,从而达到宣传推广其公司品牌及汽车产品、汽车销售服务目的,严重侵犯了其肖像权,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为此,张涵予将南京某汽车经销商起诉至北京互联网法院,请求判令对方在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及其官方微信公众号连续60日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14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以及律师费和取证费。
法院:汽车经销售未获授权,构成侵犯肖像权
该案审理过程中,汽车经销商辩称,涉案肖像照应该属于影片剧组,不属于张涵予个人,张涵予不是本案适格主体;其发布涉案文章是对上映的影片的评述,没有在显著位置植入广告。
经销商还提出,涉案文章发布6年多仅104人浏览,点赞量仅1人,报纸上道歉没有法律依据;涉案影片不是张涵予的主要作品,涉案文章没有单独使用张涵予图片,张涵予主张的经济损失没有法律依据。
那么,南京某汽车经销商的这一行为是否构成对张涵予肖像权的侵犯呢?
法院经审理认为,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注意到,法院在判决书中指出,该汽车经销商在其微信公众号中使用张涵予的肖像照片作为文章配图,吸引用户点击、关注、浏览其微信公众号及相关内容,现经销商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使用张涵予的肖像取得了授权,因此法院认为经销商的行为侵犯了张涵予的肖像权。
判决:赔礼道歉,酌定赔偿经济损失1000元
对于张涵予提出的几项诉讼请求,法院认为,自然人的肖像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侵权人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并逐一进行了认定。
关于赔礼道歉,法院认为,汽车经销商赔礼道歉的方式应与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所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法院综合考虑前述因素,依法确定赔礼道歉的具体方式。
关于赔偿损失的具体数额,法院认为,张涵予作为演艺人员,其肖像具有一定的商业价值,但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因涉案侵权行为受到的损失或者汽车经销商因此获得的利益。因此,法院综合考虑其知名度、经销商的过错程度、涉案肖像被使用的数量、范围、用途、涉案公众号影响力及当前的市场因素酌情确定。
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法院认为,从现有证据来看,尚不足以证明汽车经销商的侵权行为使张涵予遭受严重精神损害,要求其承担赔礼道歉责任足以弥补因侵权对张涵予造成的影响。因此,法院未支持张涵予要求汽车经销商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请求。
据此,北京互联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南京某汽车经销商在其微信公众号连续24小时登载声明,向原告张涵予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1000元。
来源|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万承源
栏目主编:张武 文字编辑:宋彦霖 题图来源:上观题图 图片编辑:朱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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