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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秀珠、闫永明、姚锦旗……从10个典型案例看“天网行动”成效

作者:三青 时间:2023-05-30 阅读数:人阅读

 

中央追逃办成立以来,连续组织开展“天网行动”,统筹协调有关部门,集中力量资源开展追逃追赃。2014年至2020年6月,全国共从120多个国家和地区追回外逃人员7831人,包括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2075人、“红通人员”348人、“百名红通人员”60人,追回赃款196.54亿元,有效削减了外逃人员存量;其中,国家监委成立以来,共追回外逃人员3848人,包括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1306人、“红通人员”116人、“百名红通人员”8人,追回赃款99.11亿元,追回人数、追赃金额同比均大幅增长。扎实的数据背后,是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带来的追逃追赃领域治理效能的提升,彰显着反腐败国际合作和追逃追赃工作的高质量发展。

案例1 杨秀珠案:从“死也要死在国外”到“无条件回国接受法律惩处”

2016年11月16日,在中央反腐败协调小组国际追逃追赃工作办公室的统筹协调下,经中央有关部门和浙江省追逃办密切协作,潜逃海外13年之久的“百名红通人员”头号嫌犯杨秀珠回国投案。

2016年11月16日,“百名红通人员”头号嫌犯杨秀珠回国投案。外逃13年、逃窜6个国家、申请3次政治避难……杨秀珠脾气倔强、性格固执,加之亲情淡漠,曾一度抱着“死也要死在国外”的顽固对抗心理。

针对此案特点,中央追逃办将该案确定为“劝返、遣返、异地追诉”三管齐下、以劝返为主的追逃策略。在办案机关精心准备下,中方向外方提供了大量证据,有条不紊地推进异地追诉,挤压杨秀珠的生存空间,瓦解其宁死不归的顽固心理,为劝返打下基础。在漫长而艰难的追逃过程中,办案机关通过各种渠道掌握她的信息,一刻也没放松过。为推进杨秀珠案,2014年以来,在中央反腐败协调小组的直接指挥下,中央追逃办召开了80余次协调会和推进会。最终,杨秀珠在无处可逃、无钱可花、无人可靠的情况下,不得不放弃了徒劳无功的最后挣扎,要求“无条件回国接受法律惩处”。

点评:杨秀珠案是近年来最艰巨、最复杂,也是最成功的境外追逃案件之一。在中央追逃办的统筹协调下,我国司法、执法和外交等部门与多个国家密切合作,开展异地追诉、遣返等工作,启动对有关人员的反洗钱调查,保持多渠道、全方位追逃高压态势。杨秀珠案形成了追逃过程完整、战法丰富并具有借鉴意义的国际追逃工作经验,是我国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工作的标志性案件,也是中外反腐败执法合作的典型案例。

案例2 闫永明案:综合运用多种执法合作方式手段的典型案件

2016年11月12日,在中央反腐败协调小组国际追逃追赃工作办公室的统筹协调下,经中国和新西兰两国执法部门密切合作,潜逃海外15年之久的闫永明回国投案。

“百名红通人员”第5号闫永明,原是吉林通化金马药业有限公司董事长,涉嫌职务侵占犯罪。2001年11月,他潜逃澳大利亚、新西兰等国。

在该案追逃追赃过程中,中澳、中新执法部门全力开展合作,综合运用多种方式。中澳合作方面,根据中方提供的强有力证据,澳方依法冻结闫永明在澳资产,罚没款全额返还中方。中新合作方面,新方对闫永明开展反洗钱调查,充分探讨、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在联合执法的强大压力下,经过32次正面交锋,终于使闫永明认识到回国投案、退缴赃款是最好的选择。2016年11月12日,潜逃海外15年的闫永明结束了逃亡生涯,回国投案。司法机关依法罚没并追缴了闫永明涉案赃款和违法所得收益。

点评:在司法处理方面,闫永明案运用创造性思维,找到各方都接受的解决方法,使闫永明在中新两国都认罪并受罚,推动案件圆满审结。该案是中新、中澳执法合作的重大成果,是一起综合运用多种执法合作方式手段、探索创造性解决方案的典型案件。

案例3 姚锦旗案:取得绿卡也难逃被引渡回国的命运

2018年11月30日,在中央反腐败协调小组国际追逃追赃工作办公室统筹协调下,中保两国执法部门密切合作,外逃保加利亚的职务犯罪嫌疑人姚锦旗被引渡回国。

姚锦旗外逃前系浙江省新昌县委常委、县政府副县长。2005年12月19日,因涉其他案件,其涉嫌受贿问题暴露,于是仓皇出逃。此后,他辗转6个国家,并以虚假身份获取了外国绿卡。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后,此案于2018年3月交由浙江省绍兴市监委继续开展调查。在中央追逃办的统筹协调下,办案单位3个月内即获得姚锦旗虚假身份和潜在藏匿地等关键信息;10月3日通过国际刑警组织发出红色通缉令;14天后,姚锦旗就被保警方逮捕羁押;11月30日,姚锦旗被从保加利亚引渡回中国。

姚锦旗被捕后,国家监委多次派工作组赴保加利亚详细了解保方引渡程序和细节要求,确保引渡工作的顺利推进。为加快引渡程序,根据保方要求,指导浙江省用最短时间,完成了符合引渡要求的关键性证据收集以及引渡请求所需的完备材料,获得保方高度认可。最终,姚锦旗从触网到被引渡回国,只用44天就走完了通常需数年的引渡程序。

点评:姚锦旗被引渡回国是国家监委成立后的引渡第一案,为反腐败国际合作法治化水平的进一步提升作出了生动注脚。随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监察机关开展追逃追赃的法律武器更健全、程序更规范,在劝返之外,更多运用引渡、异地追诉、遣返等方式,追逃追赃更具震慑力。

案例4 许超凡案:外逃17年仍被人赃俱获

2018年7月11日,在中央反腐败协调小组国际追逃追赃工作办公室的统筹协调下,外逃美国17年之久的职务犯罪嫌疑人许超凡被强制遣返回国。

2018年7月11日,北京首都国际机场,随着一架由国外飞来的国际航班在雨中落地,新中国最大的银行贪污案——中国银行广东开平支行案主犯之一许超凡的外逃之路也走到了尽头。这一天,在中央追逃办的统筹协调下,在中外执法等部门通力合作下,外逃美国17年之久的许超凡被强制遣返回国。

许超凡案推进过程中,中央追逃办统筹协调各单位坚持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工作,组织协调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等单位先后向外方提供了15万页的证据材料,开创了第一次组织中方证人通过远程视频向外方法院作证等多个“第一”。得益于这些扎实工作,此案不仅使许超凡被遣返回国,还成功从境内外追回赃款20多亿元人民币,最大限度挽回了经济损失。据悉,世界银行、联合国毒品与犯罪问题办公室等均将该案列为国际追赃工作的成功范例。

点评:许超凡案可谓是“人赃俱获,罪罚兼备”。随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深化,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缺席审判等配套法律法规更加完善,资产追回的国际合作机制也更加顺畅,监察机关追赃能力得到进一步提升。

案例5 黄海勇案:18年的坚持,只为“不放过一个”

在潜逃18年后,黄海勇于2016年7月17日自秘鲁被成功引渡押解回国。

10年追逃路、8年引渡行;20个中外机构共同参与、3个司法体系同时亮绿灯……一个个数字串起了追逃“红通人员”黄海勇的不易与艰辛。

黄海勇走私案是新中国成立以来历时最长、案情最复杂的引渡案,该案追逃追赃工作共历时18年。为了将潜逃秘鲁的黄海勇引渡回国,办案机关八进八出,耗时八年,历经两届秘鲁政府;面对黄海勇上诉二十次、提出人身保护令十次、提交至美洲人权法院诉讼三次等拉锯战,办案机关没有丝毫畏惧,而是联合秘鲁方面开展了大量扎实有效的工作,最终成功将其引渡回国。

点评:面对一些追逃对象潜逃时间长、潜逃地法律环境复杂等特点,追逃工作人员凭着一股不达目的誓不罢休的韧劲,克服重重困难,打赢了一场场硬仗。一步一个脚印,走得踏实而坚定;付出再多汗水,只为“不放过一个”的光荣使命。

案例6 柬埔寨集中缉捕:国家监委首次牵头通过双边执法合作方式开展的追逃行动

2019年7月,4名职务犯罪嫌疑人和重要涉案人于荡、詹伟胜、林舜涛、项亨达被缉捕归案。这是于荡被刑事拘留。

2019年7月,在中央反腐败协调小组国际追逃追赃工作办公室统筹协调下,国家监委、公安部有关部门通过执法合作,提请柬埔寨执法部门开展集中缉捕行动,将藏匿在柬的4名职务犯罪嫌疑人和重要涉案人于荡、詹伟胜、林舜涛、项亨达缉捕归案。

被缉捕的4人中,于荡涉嫌帮助“百名红通人员”石阳转移贪污所得赃款,詹伟胜涉嫌职务侵占罪,项亨达涉嫌挪用资金罪,林舜涛涉嫌行贿罪。四人涉嫌罪名不同,立案机关不同,涉及三个省份、多个部门,涉及缉捕、遣返、押解多个环节,还需要外国执法机关通力配合,组织协调难度大、力量整合任务重。中央追逃办充分发挥统筹协调作用,精心谋划、精准指挥。国家监委和地方监察机关充分履行监察法、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赋予的职责,坚持依法依规,严格按照规定权限、规则、程序开展工作,成功将4名外逃人员缉捕归案。

点评:这次行动是国家监委成立后,首次牵头通过双边执法合作方式开展的集中缉捕行动,是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追逃追赃的具体体现,充分展现了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成果。

案例7 肖建明案:天网愈织愈密,外逃人员生存空间不断被压缩

2019年5月29日,“百名红通人员”、外逃职务犯罪嫌疑人肖建明主动回国投案并积极退赃。

云南锡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原董事长、云南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原副主任委员肖建明列“百名红通人员”名单第6名,是级别较高的外逃党员领导干部。以为已经铺好后路、准备享受“天堂生活”的他,甚至给云南省办案机关写信,称“就要客死他乡,不回国了”。

在肖建明案追逃追赃过程中,办案机关始终严格依法依规开展工作,依法冻结肖建明及其家人在国内的涉案财产,同时积极与外方执法机关进行交流磋商。2015年中央追逃办将其列为“百名红通人员”,2017年4月和2018年6月,中央追逃办两次集中曝光外逃人员线索,肖建明均位列其中。2018年8月,国家监委等五部委《关于敦促职务犯罪案件境外在逃人员投案自首的公告》发布后,肖建明态度转变较大,表示愿意考虑回国投案。最终在法律震慑和政策感召下,肖建明回国投案并主动退赃。

点评:在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前,纪检监察机关主要是负责统筹协调追逃追赃工作,改革后,既要统筹协调反腐败国际合作,又要具体承办职务犯罪追逃追赃案件,进一步提高了整体协作能力和水平。一方面是有逃必追、一追到底的决心始终不变,另一方面是追逃防逃追赃工作一体推进,监察体制改革带来的治理效能不断展现,给外逃人员带来越来越大的压力。

案例8 谢浩杰案:国家监委首次通过反腐败国际执法合作成功抓捕外逃职务犯罪嫌疑人

外逃职务犯罪嫌疑人谢浩杰在菲律宾马尼拉被抓获,并于2019年1月17日被押解回国。

谢浩杰,江苏省纸联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原总经理。2012年至2014年,谢浩杰涉嫌利用职务便利,多次采用开展融资性贸易等虚假合同方式,擅自将国有企业巨额资金支付给与其有特定利益关系的公司使用,涉嫌严重职务违法犯罪且金额巨大。2018年3月,谢浩杰外逃。

2018年6月8日,经江苏省纪委监委指定,无锡市监委对谢浩杰以涉嫌滥用职权罪立案,并很快查明其藏匿在菲律宾境内。发现谢浩杰逃至菲律宾后,专案组立即提请国家监委及时协调菲方开展执法合作。与此同时,完善案件证据工作紧张进行。专案组先后发起3批次反洗钱申请,查明了谢浩杰涉嫌犯罪的基本事实。

2019年1月初,国家监委赴菲追逃工作组提请菲方对谢浩杰藏匿地展开摸排。经过大量艰苦细致的工作,最终发现了谢浩杰的具体下落。中菲通力合作,马不停蹄开展相关工作。当日下午,菲律宾执法机关成功将谢浩杰抓捕归案。

点评:谢浩杰属于地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是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后新增监察对象。通过深化监察体制改革,使办理追逃追赃案件的资源和力量得以有效整合。这也是国家监委首次通过反腐败国际执法合作成功抓捕外逃职务犯罪嫌疑人。

案例9 彭旭峰案:人跑了,违法所得照样一追到底

2018年6月,中央反腐败协调小组国际追逃追赃工作办公室发布关于部分外逃人员有关线索的公告。这是彭旭峰的有关线索。

彭旭峰,原系湖南基础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党委书记,涉嫌受贿罪。2012年至2017年,彭旭峰和其妻子贾斯语将受贿所得人民币4300万元通过地下钱庄或者借用他人账户转移至境外。彭旭峰、贾斯语分别于2017年3月24日、3月10日逃匿境外,至今不到案。

2019年6月,湖南省岳阳市监察委员会向岳阳市检察院提出违法所得没收意见,由岳阳市检察院向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违法所得没收申请。2019年12月31日,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彭旭峰、贾斯语受贿、洗钱违法所得没收申请一案,并于2020年1月3日公开宣判,裁定没收彭旭峰、贾斯语在境内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038亿元、黄金制品以及在境外多处资产。

点评:人跑了,赃款赃物照样要追回。本案的一大亮点是,在彭旭峰及其妻子贾斯语逃匿境外不到案的情况下,依法运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对两人在境内外的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裁定没收。这是坚持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追赃的生动案例。

案例10 蒋兆岗案:监委作出通缉决定 20天追回“失踪”校长

2018年5月30日,在中央追逃办协调指导下,云南省追逃办经多方努力将潜逃人员蒋兆岗抓获。

2018年5月11日下午6时23分,云南省纪委监委网站挂出了一张云南省公安厅的A级通缉令。这张云南省内最高级别通缉令的通缉对象是西南林业大学原校长蒋兆岗。

通缉令发布后,云南省追逃办会同公安、外事等单位开展全面布控工作,一方面研究蒋兆岗可能出逃的各种情况,分析研究查找他的下落;另一方面做好蒋兆岗及其重要关系人反洗钱查询、资产冻结等基础性工作,深入调查蒋兆岗涉嫌职务犯罪、洗钱犯罪的相关情况,固定完善有关证据,最终蒋兆岗未能出逃境外,在昆明被抓获。

点评:在蒋兆岗一案中,云南省监委是对蒋兆岗采取通缉措施的决定机关,云南省公安厅是负责发布通缉令并进行追捕的执行机关。20天追回“失踪”校长,高效的背后是监察机关与公安机关的密切配合,极大地震慑了抱有跑路幻想的腐败分子。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徐梦龙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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