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岳阳:传菜电梯“吞人”致十级伤残,伤者、经营者及酒店责任如何划分,判了!
传菜电梯,不少饭店都使用这种升降设备在楼层间传菜。这种看似普通的设备,是不是存在安全隐患呢?市面上这种类似电梯的升降设备,又是否被纳入特种设备管理呢?近日,岳阳市楼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原告任某与被告某酒店、实际经营者陈某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案。任先生的遭遇,引发了我们对这些问题的思考……请看本期案例!
案件详情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任某系婚庆经营者,被告陈某系某酒店实际经营者。2021年2月25日,因任某客户在被告某酒店办婚宴,遂进入被告酒店布置婚宴现场,入场时向酒店缴纳场地使用费200元。
酒店一、二楼间为经营方便私自架设传菜电梯,该电梯口未张贴警示标识,无专人值守,具有重大安全隐患。任某在二楼布置婚庆现场时,从传菜电梯口跌入三米多深的电梯井,造成左膝胫骨骨折、左膝内侧半月板损伤。
任某在岳阳某医院住院治疗27天后出院进行康复治疗。后任某伤情经鉴定为十级伤残。任某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陈某及其酒店连带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202810.55元。
被告某酒店辩称,对原告任某缴纳200元场地费不认可。任某曾多次在被告酒店布置过场地,对酒店的场地状况亦很熟悉,且酒店的传菜电梯有安全卷闸门,酒店对员工有规定,每日下班前必须关上卷闸门,任某自身存在重大过错。
法院判决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纠纷,争议焦点在于原告自身是否具有过错?被告某酒店是否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原告损失应如何认定?
事发当天,原告任某并非初次到被告酒店布置现场,其走到传菜电梯附近时即应保持一定谨慎注意义务,避免靠近电梯井而发生意外。任某称当时是为了寻找电源插座才到事发位置去了几趟,但其布置的场地大厅即有插座,事发地点距离右侧厅电子屏有一定距离,到该处寻找插座不太符合常理。
另事发区域光线不好,较黑暗,若如任某所称,其去了几趟都没找到插座,其更应使用照明设备或寻求酒店员工帮助,而非在漆黑中到处摸索,导致悲剧发生,故任某自身显然存在一定过错。
关于事发时传菜电梯的卷帘门是开着还是关的,任某是否动过卷帘门,任某是否向被告某酒店交纳场地使用费200元,均因证据不足,难以妄下定论。
但对于被告而言,其对于该电梯的管理义务,显然不仅限于将卷帘门关上,还应设置显著安全标识、加装护栏、随时上锁或采取更加严格的看管义务等,这样才能从源头上消除隐患,避免意外的发生;若被告无法确保通过上述措施消除隐患,后续其应采取其他更为有效的措施,如完善或更换传菜电梯,使用安全系数更高的设备以尽到酒店管理人的安全保障义务。被告某酒店未尽到上述义务,故对本案的发生具有一定过错。被告陈某作为酒店实际经营者,应与酒店共同承担相应过错责任。
综上,原告任某与被告某酒店、陈某均因未尽到各自应尽的义务,均具有一定过错,且被告责任更大,应承担主要责任,故认定二被告对原告损失承担60%的赔偿责任,原告自行承担40%的责任。经法院认定,原告任某损失共计152894.02元。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陈某及某酒店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任某九万余元。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服判息讼。
传菜电梯,不少饭店都常见。大门敞开,升降设备随意使用,暴露出诸多安全隐患。传菜电梯大幅提高了酒店工作效率,但其属于特种设备,采购、安装、使用合法合规的电梯,依法检验,定期维保,规范作业,筑牢安全底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遂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芒果都市
作者:李钰婷、周寒依
编辑:史梓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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