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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林投教】发行人和主承销商何时可以组织路演?路演中有哪些注意事项?

作者:三青 时间:2023-05-29 阅读数:人阅读

 

为做好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投资者教育保护工作,维护广大投资者合法权益,日前,在中国证监会指导下,上交所联合央广经济之声打造了《投资修炼手册:全面注册制 改革向未来》专题音频系列节目。每个交易日的早间8:25、午间11:55、晚间18:35,广大投资者都可以通过中央广播电视总台经济之声(频率呼号:CNR-2)收听我们的节目,欢迎大家持续关注!

今天为大家带来第三十七期节目:《发行人和主承销商何时可以组织路演?路演中有哪些注意事项?》

次公开发行证券招股意向书刊登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才可以向网下投资者进行路演推介和询价,并要注意以下事项:

一是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预留充裕时间合理安排路演,可以介绍公司、行业及发行方案等内容,但不得超出招股意向书及其他已公开信息范围,不得对股票二级市场交易价格作出预测。证券分析师路演推介应与发行人分别进行,帮助网下投资者更好地了解发行人基本面、行业可比公司、发行人盈利预测和估值情况,内容不得超出投资价值研究报告及其他已公开信息范围,不得预测二级市场交易价格。

二是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至少采用互联网方式向公众投资者公开路演推介,并事先披露举行时间和参加方式。路演时不得屏蔽公众投资者提出的与发行相关的问题,内容不得超出证监会及交易所认可的公开信息披露范围,提供的发行人信息及完整性应与网下投资者保持一致。

三是除发行人、主承销商、投资者及见证律师外,无关机构与个人不得进入会议现场,不得参与沟通交流活动。主承销商应对至少两家以上投资者的路演推介全程录音,对网下投资者一对一路演推介的,应记录路演推介时间、地点、双方参与人及主要内容等,存档备查。

四是主承销商不得夸大宣传,或以虚假广告等不正当手段诱导、误导投资者;不得以任何方式发布报价或定价信息;不得口头、书面向投资者或路演参与方透露未公开披露的财务数据、经营状况、重要合同等重大经营信息及可能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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