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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上海绿庭投资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关注的决定

作者:三青 时间:2023-05-28 阅读数:人阅读

 

当事人:

上海绿庭投资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A股证券简称:绿庭投资,A股证券代码:600695

俞乃奋,时任上海绿庭投资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李冬青,时任上海绿庭投资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

经查明,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沪〔2019456号),上海绿庭投资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庭投资或公司)下属子公司分别于201565日、20151215日认购FourPoints,LLC发行的借款票据1,294.74万美元、504.07万美元,合计折合人民币1.12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2%,上述对外借款事项已达到临时公告的披露标准,但公司未予以及时披露。此外,公司于2015723日披露,经董事会审议通过,拟出资1,500万美元参与投资设立W-G CapitalFund LP(以下简称W-G基金)。201611日,公司下属子公司与FourPoints,LLC签署协议,将其两份借款票据的债务全部转移给W-G基金,并将其中1,500万美元转换为公司下属子公司对W-G基金的股权,该笔对外投资金额折合人民币9,740.4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2.53%,相关投资进展事项亦已达到临时公告的披露标准,但公司未予以及时披露。

公司上述对外借款和对外投资进展事项金额均达到应披露的标准,但公司未按规则及时披露,损害了投资者的知情权。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2.1条、第2.3条、第9.2条等有关规定。时任公司董事长俞乃奋作为公司负责人和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时任公司董事会秘书李冬青作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具体负责人,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前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其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2条、第3.1.4条、第3.1.5条、第3.2.2条的规定以及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1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我部做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上海绿庭投资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时任董事长俞乃奋、董事会秘书李冬青予以监管关注。

公司应当引以为戒,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和完整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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