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股股东全部股份表决权委托他人,恒康医疗收关注函
中新经纬客户端4月20日电 20日,深交所向恒康医疗下发关注函。针对公司控股股东阙文彬将所持恒康医疗所有股份表决权委托给另外两家公司一事,深交所要求公司说明,阙文彬与两家股份表决权受托企业是否分别构成一致行动关系,以及相关股东是否通过上述安排规避要约收购。
2020年3月30日和4月13日晚间,恒康医疗先后发布《关于控股股东签署<合作协议>的公告》和《关于控股股东签署<合作协议之补充协议>的公告》。上述公告显示,公司控股股东阙文彬与中企汇联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下称“中企汇联”)、五矿金通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下称“五矿金通”)分别签署协议,阙文彬自2020年4月15日起将其所持公司29.90%股份对应的表决权委托给中企汇联行使,将其所持公司12.59%股份对应的表决权委托给五矿金通行使。
2020年4月15日后交易各方持有公司股份、拥有公司表决权的情况。来源:《关于控股股东签署<合作协议之补充协议>的公告》
根据《关于控股股东签署<合作协议之补充协议>的公告》,2020年4月15日前,阙文彬持有公司792509999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42.49%,为公司的控股股东。上述合作协议签署后,中企汇联、五矿金通将利用自身资源,依法协助阙文彬和公司进行债务处置。《关于控股股东签署<合作协议>的公告》提到,鉴于阙文彬、恒康医疗所负债务金额庞大,乙方将利用自身资源,依法协助阙文彬、恒康医疗进行债务处置。
此前,因为债务问题,恒康医疗还曾出售子公司股权。公司2019年度业绩预告显示,报告期内,为了缓解公司债务压力,补充公司资金流动性,公司曾出售恒康医疗投资(澳大利亚)有限责任公司等子公司股权,导致报告期公司亏损约50000万元。
深交所要求恒康医疗,结合公司控股股东所让渡表决权对应的股份性质、比例、限售情况、承诺事项等,说明本次表决权委托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相关股东是否存在通过上述安排规避要约收购的情况。
对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说明表决权委托后阙文彬与中企汇联、五矿金通是否分别构成一致行动关系,是否属于“投资者之间存在合伙、合作、联营等其他经济利益关系”的情形,是否应当认定为一致行动人。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发表意见。
结合本次表决权委托、股东持股情况及董事会构成情况,详细说明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的认定依据。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发表意见。
根据协议,中企汇联、五矿金通将利用自身资源,依法协助阙文彬和公司进行债务处置,请补充披露中企汇联、五矿金通拟采取的具体措施或计划及其可执行性。
结合本次股东表决权委托情况,说明公司是否存在控制权不稳定的风险,上述表决权委托事项对公司日常经营活动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拟采取的应对措施。(中新经纬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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