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政府签署战略合作框架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协议为双方战略合作的框架协议,具体合作项目由双方或其指定的关联方另行签署个别合作合同,双方就项目合作的具体权利义务以双方后续就项目所订立的正式协议为准,公司将根据相关规定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框架协议的履行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2、本次签订的战略合作框架协议不会对公司本年度财务状况及经营业绩构成重大影响。
3、本协议为公司战略合作框架协议,不涉及具体的交易标的和投资金额,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亦不构成关联交易或重大资产重组。
4、公司最近三年已披露的框架协议或意向性协议情况详见本公告“六、其他相关说明”。
一、框架协议签署概况
1、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协鑫能科”)与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相城区政府”)于2023年5月23日签署了《战略合作框架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合作双方本着优势互补、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本战略合作框架协议并开展合作。
2、本协议为战略框架性协议,不涉及具体的交易标的和投资金额,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亦不构成关联交易或重大资产重组。公司后续将根据具体合作事项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二、协议对手方介绍
1、名称: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政府
2、基本情况
苏州市相城区是苏州最富发展潜力、最具创新活力的板块之一。相城位于苏州市域地理中心,处在沪苏浙皖四地联动发展的核心地带,占据着长三角一体化发展的“C”位。2022年苏州市委赋予相城“打造长三角区域枢纽中心”及“建设继苏州工业园区之后,又一个现代化高科技中心城区”的“双中心”目标定位。当前,相城区主动抢抓机遇,牢牢聚焦“数字化发展第一区”发展目标,聚力打造数字金融、先进材料、智能车联网三大产业创新集群,形成了大数据、智能网联汽车、数字金融、电子商务、元宇宙、数字文化六大主攻方向,覆盖了数字贸易、工业互联网、工业设计、卫星运营、软件信息等细分领域。
3、关联关系说明
相城区政府与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最近三年公司与相城区政府没有发生类似交易。
三、框架协议主要内容
合作双方: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政府
(一)合作背景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提出的“发展数字经济,推进数字产业化和产业数字化,推动数字经济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打造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数字产业集群”的重要精神,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充分发挥协鑫集团技术、资金、人才等方面的优势,助力苏州市推进数字经济建设,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政府与协鑫能科达成如下战略合作框架协议。
(二)合作内容
1、协鑫算力中心全球总部
协鑫能科拟在苏州算力和安全产业园设立协鑫能源算力中心全球总部,主体注册于相城区黄桥街道。计划于2024年底前在全球范围内建立15个能源算力中心,固定投资规模超50 亿元。同时相城区政府将积极协调参与协鑫能科设立的能源算力专项产业基金,推动算力行业产业链在相城区发展壮大。
2、协鑫超级充换电数字能源港长三角总部
协鑫能科下属移动能源事业部将在苏州高铁新城注册设立超级充换电数字能源港长三角总部,打造能源港示范项目,推动苏州市辖区内新能源重载商用车、工程车辆、网约车及物流车辆替代燃油车,拟在相城区选取合适地块,打造超级充换电数字能源港长三角示范区。
(三)其他事项
1、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对本协议条款的任何修改须经双方一致同意并以书面形式做出。
2、本协议为双方合作的原则性、意向性的框架约定,未对双方权利和义务事项作出具体约定。后续所涉合作项目由相城区所属相应板块与协鑫能科另行商议。
3、本协议一式肆份,双方各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并盖章之日起生效。
四、协议对公司的影响
1、本次战略合作协议的签署,旨在以实现合作双方的优势互补和资源共享为目的,通过充分发挥各自的资源和优势,在算力产业方面开展密切合作,有利于进一步提升公司的市场竞争力和持续盈利能力,符合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2、本协议的签署不会对公司本年度财务状况及经营业绩构成重大影响,协议签订不影响公司的业务独立性,对未来年度经营业绩的影响需根据具体项目的推进和实施情况而定。
五、风险提示
本次签署的框架协议是对双方开展合作的原则性约定,具体合作业务以另行签订的正式合作协议约定为准。框架协议的履行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公司将持续关注本次签订《战略合作框架协议》事项的有关进展情况,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时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六、其他相关说明
(一)最近三年公司已披露框架协议或意向性协议的情况
1、2021年3月31日,公司与中金资本运营有限公司签署了《战略合作协议》,本协议为双方合作意向为原则的框架性陈述,具体的合作细则、合作规模、合作内容等事项将以后续双方签订的具体协议为准。详见公司于2021年4月1日披露的《关于签署战略合作协议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032),该协议在正常开展中,不存在未达预期的情况。
2、2021年5月26日,公司与乌鲁木齐甘泉堡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区)签署了《合作框架协议》,本协议为双方战略合作的框架协议,具体合作项目由双方或其指定的关联方另行签署个别合作合同,双方就项目合作的具体权利义务以双方后续就项目所订立的正式协议为准。详见公司于2021年5月31日披露的《关于签署战略合作框架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53),该协议在正常开展中,不存在未达预期的情况。
3、2021年7月5日,公司与浙江吉利新能源商用车集团有限公司签署了《战略合作框架协议》,本协议为双方战略合作的框架协议,具体合作项目由双方或其指定的关联方另行签署个别合作合同,双方就项目合作的具体权利义务以双方后续就项目所订立的正式协议为准。详见公司于2021年7月7日披露的《关于与浙江吉利新能源商用车集团有限公司签署战略合作框架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69),该协议在正常开展中,不存在未达预期的情况。
4、2021年8月12日,公司与杭州趣链科技有限公司签署了《合作框架协议》,本协议为双方战略合作的框架协议,具体合作项目由双方或其指定的关联方另行签署个别合作合同,双方就项目合作的具体权利义务以双方后续就项目所订立的正式协议为准。详见公司于2021年8月16日披露的《关于与杭州趣链科技有限公司签署合作框架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85),该协议在正常开展中,不存在未达预期的情况。
5、2021年8月12日,公司与上海西井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签署了《合作框架协议》,本协议为双方战略合作的框架协议,具体合作项目由双方或其指定的关联方另行签署个别合作合同,双方就项目合作的具体权利义务以双方后续就项目所订立的正式协议为准。详见公司于2021年8月16日披露的《关于与上海西井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签署合作框架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86),该协议在正常开展中,不存在未达预期的情况。
6、2021年9月3日,公司与湖南汽车制造有限责任公司长沙分公司、湖南行必达网联科技有限公司签署了《战略合作框架协议》,本协议为各方战略合作的框架协议,具体合作项目由各方或其指定的关联方另行签署个别合作合同,各方就项目合作的具体权利义务以各方后续就项目所订立的正式协议为准。详见公司于2021年9月6日披露的《关于与湖南汽车制造有限责任公司长沙分公司、湖南行必达网联科技有限公司签署战略合作框架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97),该协议在正常开展中,不存在未达预期的情况。
7、2021年11月20日,公司与轻橙时代(深圳)科技责任有限公司签署了《战略合作框架协议》,本协议为各方战略合作的框架协议,具体合作项目由各方或其指定的关联方另行签署个别合作合同,各方就项目合作的具体权利义务以各方后续就项目所订立的正式协议为准。详见公司于2021年11月23日披露的《关于与轻橙时代(深圳)科技责任有限公司签署战略合作框架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109),该协议在正常开展中,不存在未达预期的情况。
8、2022年1月19日,公司与北京京深深向科技有限公司签署了《合作框架协议》,本协议为各方战略合作的框架协议,具体合作项目由各方或其指定的关联方另行签署个别合作合同,各方就项目合作的具体权利义务以各方后续就项目所订立的正式协议为准。详见公司于2022年1月20日披露的《关于与北京京深深向科技有限公司签署合作框架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05),该协议在正常开展中,不存在未达预期的情况。
9、2022年1月19日,公司与成都和宸盈佳矿业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曲靖世纪天盛矿业有限公司签署了《合作框架协议》,本协议为各方战略合作的框架协议,具体合作项目由各方或其指定的关联方另行签署个别合作合同,各方就项目合作的具体权利义务以各方后续就项目所订立的正式协议为准。详见公司于2022年1月20日披露的《关于与成都和宸盈佳矿业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曲靖世纪天盛矿业有限公司签署合作框架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03),该协议在正常开展中,不存在未达预期的情况。
10、2022年1月15日,公司与浙江峘能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签署了《战略合作协议》,本协议为各方战略合作的框架协议,具体合作项目由各方或其指定的关联方另行签署个别合作合同,各方就项目合作的具体权利义务以各方后续就项目所订立的正式协议为准。详见公司于2022年1月20日披露的《关于与浙江峘能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签署战略合作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04),该协议在正常开展中,不存在未达预期的情况。
11、2022年2月10日,公司与贵阳产业发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签署了《战略合作框架协议》,本协议为各方战略合作的框架协议,具体合作项目由各方或其指定的关联方另行签署个别合作合同,各方就项目合作的具体权利义务以各方后续就项目所订立的正式协议为准。详见公司于2022年2月14日披露的《关于与贵阳产业发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签署战略合作框架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08),该协议在正常开展中,不存在未达预期的情况。
12、2022年3月22日,公司与北京长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了《战略合作框架协议》,本协议为各方战略合作的框架协议,具体合作项目由各方或其指定的关联方另行签署个别合作合同,各方就项目合作的具体权利义务以各方后续就项目所订立的正式协议为准。详见公司于2022年3月23日披露的《关于与北京长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签署战略合作框架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17),该协议在正常开展中,不存在未达预期的情况。
13、2022年12月13日,公司与深圳巴士新能源有限公司签署了《战略合作协议》,本协议为双方战略合作的框架协议,具体合作项目由双方或其指定的关联方另行签署个别合作合同,双方就项目合作的具体权利义务以双方后续就项目所订立的正式协议为准。详见公司于2022年12月14日披露的《关于与深圳巴士新能源有限公司签署战略合作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124),该协议在正常开展中,不存在未达预期的情况。
14、2022年12月23日,全资子公司协鑫能科锂电新能源有限公司与Zim-Thai Tantalum (Private) Limited公司签署了《锂矿资源开发合作协议》,本协议为双方锂矿资源开发合作协议,具体合作项目由双方或其指定的关联方另行签署个别合作合同,双方就项目合作的具体权利义务以双方后续就项目所订立的正式协议为准。详见公司于2022年12月24日披露的《关于签署锂矿资源开发合作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131),该协议在正常开展中,不存在未达预期的情况。
(二)本框架协议签订前三个月内,公司股东杭州富阳锦发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于2023年5月17日通过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的方式减持其持有的上市公司9,268,800股股份,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0.5710%,持股比例降至5%以下。具体内容详见2023年5月20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公司控股股东、除杭州富阳锦发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外的其他持股5%以上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持股未发生变动。
公司目前未收到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减持的计划。
七、备查文件
1、相城区政府与协鑫能科之《战略合作框架协议》。
特此公告。
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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