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华谈并购之第76期——二次上会集锦:中粮地产、沃施股份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2018年第61次会议于2018年12月4日上午召开。中粮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获无条件通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2018年第62次会议于2018年12月5日上午召开。上海沃施园艺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获有条件通过
二次上会集锦——中粮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上海沃施园艺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一、中粮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1、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履行的相关审议程序
2018年3月29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粮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及相关议案。2018年4月24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粮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其摘要及相关议案。2018年6月13日,公司召开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方案(修订稿)》及相关议案。2018年7月23日,鉴于交易对价调整情形触发,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调整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交易价格和发行数量及相关议案。2018年9月28日,鉴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发行价格调整机制设置的调价条件已触发,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定不予调整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发行价格。
经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于2018年10月25日召开的2018年第50次并购重组委会议审核,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未获得审核通过,并于2018年11月14日取得中国证监会《关于不予核准中粮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Vibrant Oak Limited(明毅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决定》(证监许可[2018]1838号)。2018年11月15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继续推进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事项、《中粮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等相关议案。
2、继续推进的重大资产重组方案不构成重组方案重大调整的说明
本次继续推进的重大资产重组方案,与之前已经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重组方案相比,并未对交易对象、交易标的、交易价格、配套募集资金等进行调整,仅聘请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为本次交易标的资产出具编号为“中企华评咨字(2018)第1380号”和“中企华评咨字(2018)第1381号”的《中粮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拟了解大悦城地产有限公司市场价值项目估值报告》,并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审核意见的整改落实情况、继续推进重组所履行程序等事项对相关材料进行了修订。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和中国证监会2015年9月18日发布的《上市公司监管法律法规常见问题与解答修订汇编》的相关规定,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方案不构成重大调整,无需再次召开股东大会审议。
3、关于并购重组委审核意见的回复
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会同独立财务顾问及其他中介机构,对并购重组委就本次重组提出的审核意见认真进行了核查分析和落实,现将落实情况说明如下:
(一)本次交易标的资产作价的公允性分析
1、大悦城地产品牌优势突出,整合后有利于提升中粮地产竞争力
2、标的资产作价位于估值机构出具的合理估值范围之内
3、标的资产作价低于评估机构出具的明毅持有大悦城地产股权价值
4、标的资产作价较香港会计准则下大悦城地产净资产价值具有一定折价
5、标的资产作价低于香港投资银行对大悦城地产的估值
6、标的资产作价相对中粮集团历史投资成本未有显著增加
(二)大悦城地产股价受大势影响下跌,近期股价无法充分反映大悦城地产商业价值
1、大悦城地产股价表现波动范围较大,目前暂时处于历史底位
2、大悦城地产近期股价下行核心原因是受宏观系统性风险影响
3、股价表现受多重因素影响,香港资本市场商业地产行业估值低于A股,大悦城地产近期股价难以准确衡量大悦城地产的商业价值
(三)中粮地产未行使调价选择权,有利于保护中小股东利益
近期由于中粮地产股价下跌,已触发中粮地产发行价格调价机制。根据中粮地产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董事会同意公司不调整本次交易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价格,本次交易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价格仍为6.84元/股,更有利于保护A股中小股东利益。
(四)大悦城地产长期股权投资不涉及资产减值
1、大悦城地产不存在资产减值迹象
(1)大悦城地产各项业务板块实际销售情况均实现增长,可持续盈利能力稳定
(2)本次交易标的公司近期NAV(净资产价值)估值普遍高于估值基准日香港准则账面净资产值,亦高于本次交易标的资产作价水平
2、大悦城地产长期股权投资入账价值为大悦城地产净资产账面值
(五)明毅已同上市公司就本次交易签署盈利预测补偿协议
综上所述,通过本次交易,中粮地产与大悦城地产将形成住宅、商业板块的优势互补,有利于上市公司成为融合住宅地产与商业地产一体化的房地产专业化平台。本次交易标的作价相对中粮集团历史投资成本未有显著增加,安永已出具专业报告,从独立机构的角度分析本次交易标的资产作价的合理性、公允性,中企华亦出具专业报告,进一步佐证了本次交易标的资产作价的合理性和公允性。上市公司与明毅已签署《盈利预测补偿协议》,明毅将对采用收益现值法、假设开发法等基于未来收益预期的估值方法估值的资产所属主体在特定年度的净利润情况作出承诺,并就不足承诺部分按照《盈利预测补偿协议》的约定对中粮地产进行补偿。因此,本次交易作价具备公允性,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相关规定。
二、上海沃施园艺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1、方案修订情况
沃施股份2017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方案,沃施股份于2018年2月28日就前述发行过方案向中国证监会提交行政许可申请,2018年5月30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召开的2018年第26次并购重组委工作会议审核,沃施股份2017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方案未获通过。审核意见为标的公司49.64%的股权后续收购对沃施股份控制权稳定性的影响披露不充分以及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不合规。
为此,董事会与相关交易对方进行协商,对前述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方案进行修改。
原方案:
本次重组公司拟采用发行股份与支付现金相结合的方式购买中海沃邦48.88%的股权,进而控制中海沃邦50.36%的股权。本次重组包括两部分交易:(一)支付现金购买中海沃邦27.20%股权;(二)发行股份并募集配套资金购买中海沃邦21.68%的股权。发行股份并募集配套资金购买中海沃邦21.68%的股权,概况如下:
(1)发行股份购买山西汇景、山西瑞隆、博睿天晟直接持有的中海沃邦6.58%股权
(2)发行股份购买於彩君、桑康乔、许吉亭间接持有的中海沃邦8.52%股权
(3)募集配套资金向山西汇景、山西瑞隆、博睿天晟购买其直接持有的中海沃邦6.58%股权
修改后方案:
本次重组公司拟采用发行股份与支付现金相结合的方式购买中海沃邦37.17%的股权,进而控制中海沃邦50.50%的股权。本次重组包括两部分交易:(一)公司通过控股51%的子公司沃晋能源支付现金购买中海沃邦27.20%股权;(二)发行股份购买中海沃邦23.20%的股权。
公司拟以发行股份购买山西汇景、山西瑞隆、博睿天晟所持中海沃邦13.30%的股权;发行股份购买於彩君、桑康乔、许吉亭所持耐曲尔99%的出资份额,从而间接购买中海沃邦9.90%股权。
根据公司聘请的上海东洲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就中海沃邦截止基准日的股东权益出具的《评估报告》并经各方协商确定,中海沃邦100%股权的交易价格为4,500,000,000元。因此,中海沃邦13.30%股权的交易价格为598,500,000元,耐曲尔为持股中海沃邦专门设立的有限合伙企业,耐曲尔除持有中海沃邦股权外,无其他经营业务亦无其他资产和负债,因此各方确认耐曲尔99%有限合伙份额的交易价格按照中海沃邦100%股权的交易价格乘以9.9%确定。耐曲尔99%有限合伙份额的交易价格为445,500,000元。
2、中海沃邦剩余股权的后续安排
本次交易完成后,山西汇景、山西瑞隆、博睿天晟仍持有中海沃邦49.50%的股权。上市公司与山西汇景、山西瑞隆、博睿天晟于2018年11月15日签署《关于北京中海沃邦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之收购意向书》,约定本次交易经证监会核准后且依据该次重大资产重组中各方签署的《业绩承诺与补偿协议》,标的公司实现2018年业绩承诺的前提下,在上市公司于2018年年报出具后启动与交易对方之间的商业谈判,协商继续收购标的公司16.50%的股权。同时,交易对方同意自意向签署之日起至上市公司于2018年年报出具后90日内,保证合计持有不低于标的公司16.50%的股权,且对标的公司该16.50%的股权不与其他任何第三方进行与该次收购相同或类似的任何接触。届时收购的评估基准日原则上确定为2018年12月31日,交易价格以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评估机构评估给出的标的公司的整体权益价值为基础,具体由交易各方协商确定并在具体的交易协议中明确。
为保证上市公司后续收购标的公司股权不影响公司控制权稳定,公司作出公开承诺,若后续本公司继续向山西汇景、山西瑞隆、博睿天晟收购标的公司股权的,无论交易金额、交易步骤如何,届时的价款支付方式为现金支付。
同时,公司与山西汇景、山西瑞隆、博睿天晟签署了《合作备忘录》,约定若上市公司收购标的公司股权达到50.50%后,上市公司有意愿继续收购标的公司剩余49.50%股权的全部或部分,山西汇景、山西瑞隆、博睿天晟亦有意愿向上市公司出售标的公司股权时,无论交易金额、交易步骤如何,双方同意届时的价款支付方式为现金支付。
除上述已披露的交易协议及安排之外,公司与交易对方之间就中海沃邦49.50%股权交易无其他安排。
3、本次交易完成后,拟将实际控制人部分股权转让至海德投资
(1)设立海德投资的原因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的理解和适用—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号》规定,“如果发行人最近3年内持有、实际支配公司股份表决权比例最高的人发生变化,且变化前后的股东不属于同一实际控制人,视为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为保持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完成后,直接支配上市公司表决权比例最高的股东仍属于同一实际控制人、保证公司实际控制权不发生变化,一致行动人吴海林、吴海江、吴君亮、吴汝德、吴君美出资成立了海德投资,并与海德投资签署了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转让协议》,约定沃施股份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经中国证监会并购重组委审核通过后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完成前,一致行动人吴海林、吴海江、吴君亮、吴汝德、吴君美将合计持有的上市公司15,120,000股股份转让给赣州海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使得海德投资在本次交易完成后成为在沃施股份持股比例最高的股东。
该合伙企业应自动作为一方加入实际控制人于2008年1月3日签署的《一致行动人协议》,并根据该协议的约定行使其表决权。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前,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吴海林、吴海江、吴君亮、吴汝德、吴君美分别持有沃施股份12.56%、13.99%、11.41%、4.81%、4.00%的股份,合计持股比例为46.77%。按照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发行方案测算,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完成后,吴海林、吴海江、吴君亮、吴汝德和吴君美及海德投资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比例合计为28.21%;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完成后,海德投资将成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比例为14.83%。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完成后,山西汇景将持有公司股份的比例为13.69%,为交易对方中最高者,远低于公司实际控制人的合计持股比例且低于第一大股东的持股比例,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
(2)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出具了在一定期限内不减持股份的说明并出具了关于维持上市公司控制权稳定的承诺
吴海林、吴海江、吴君亮、吴汝德、吴君美分别作出了减持计划说明如下:“自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之日起至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事宜实施完毕之日或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事宜未获中国证监会核准确认之日或公司撤回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事宜申请之日,吴海林、吴海江、吴君亮、吴汝德以及吴君美不减持所持公司股份(前述股份包括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事宜前持有的股份以及前述期间内因上市公司实施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份等除权事项而新增的股份)”。
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后续减持公司股份的,需按《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人吴海林、吴海江、吴君亮、吴汝德、吴君美作为沃施股份的实际控制人,确认目前不存在任何放弃对上市公司控制权的计划和安排,同时承诺本次交易完成后60个月内,不会主动放弃或促使本人控制的主体放弃在上市公司董事会的提名权和股东大会的表决权,也不会协助或促使本人控制的主体协助任何其他方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地位。本次交易完成后60个月内,本人将在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前提下,维持本承诺人及一致行动人对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地位。”
4、并购重组委审核意见
(1)请申请人结合上市公司股票质押情况、上市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还款能力,补充说明上市公司和标的资产控制权的稳定性,请独立财务顾问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请申请人补充说明标的资产与中油煤合作合同的稳定性及其对未来持续盈利能力的影响,请独立财务顾问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三、丽华观点
本期分析的两个案例都是二次上会的案例,一个不调整方案无条件过会,一个是调整方案有条件过会,简单分析如下:
1、中粮地产2018年10月25日未获得审核通过,并于2018年11月14日收到中国证监会不予核准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决定。11月16日即进行草案公告并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申报文件,11月21日收到受理单,同时收到并购重组委将于近日召开工作会议,对公司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核的通知。12月4日二次上会无条件通过。
2、本次继续推进的重大资产重组方案,与之前已经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重组方案相比,并未对交易对象、交易标的、交易价格、配套募集资金等进行调整,仅聘请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为本次交易标的资产出具编号为“中企华评咨字(2018)第1380号”和“中企华评咨字(2018)第1381号”的《中粮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拟了解大悦城地产有限公司市场价值项目估值报告》,并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审核意见的整改落实情况、继续推进重组所履行程序等事项对相关材料进行了修订。
3、沃施股份相对来说还是做了一些方案调整,砍掉了配套募集资金,同时增加了标的股权收购的比例,因股价的下调,同时发行股份购买标的的股份的增加,导致了公司的第一大股东可能为交易对方。由此,为避免出现《〈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的理解和适用—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号》中关于实际控制人变更的情况,一致行动人吴海林、吴海江、吴君亮、吴汝德、吴君美出资成立了海德投资,并与海德投资签署了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转让协议》,约定沃施股份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经中国证监会并购重组委审核通过后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完成前,一致行动人吴海林、吴海江、吴君亮、吴汝德、吴君美将合计持有的上市公司15,120,000股股份转让给赣州海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使得海德投资在本次交易完成后成为在沃施股份持股比例最高的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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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作者:
毕业于厦门大学,保荐代表人、中国注册会计师(CPA)。证券行业从业十余年,目前任职于某证券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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