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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新《预算法》规定地方政府不得违规提供担保?

作者:三青 时间:2023-05-27 阅读数:人阅读

 

具体的法律义务及责任的划分,在中国其实并没有那么清晰,很多时候还是在于领导如何执行政策。例如中国的政府哪怕明确提供了债务担保,其实很多时候并没有文书形式立字为据。在对江苏尚德的政府救助中,政府也没有未它背书过,但它仍旧提供救助了。

我理解,目前绝大部分政府担保债务,都是隐性担保,非正式法律文书的显性担保。只有极少一部分明确为国家财政支持的项目,会出现财政显性担保。而地方平台的项目,则大部分不存在显性担保问题。预算法实际上就是明确将这种不存在显性担保的现实,规范为一种法律,从法律意义上明确所有非财政项目的政府显性担保为非法。哪怕这一届政府签字了,下一届政府仍旧可以以违法预算法为由宣布合同无效。

接下来就是隐性担保问题,实际上我认为救助义务,往往是政府内部的一种统计口径问题。在中央强调要统计债务的时候,将不得不救的,划分到这一统计口径内。到底哪些是有救助义务的,很多时候在领导,而不在法律。

后面举例说地方人大将某个债务列入预算,是否违法,取决于这个项目本身属不属于财政支持的项目范围,如果是,政府提供担保就不违法,但它仍旧不会计入或有债务,只属于对城投承担救助义务责任范围的一个确认。只有债务违约发生,并将债务已经转移到城投,并且城投也存在普遍违约问题,信用告罄,此时才会计入政府的或有债务。只有债权人向城投追偿无果的时候,才可以根据人大立法确定的债务预算,来向政府追偿,并得到法院确认之后,此时从或有债务变为政府债务。这种担保,更像一种承担一般责任的再担保义务。

总结一下是,所有具有强制还款义务的,必须是财政政策支持范围内的项目,除此之外,都不得有显性担保,否则,违反预算法。其次,本质上所有国资都在国资法的框架下,由政府承担一般性的救助义务责任,这对于政府来说,是一种隐性债务,但其中有一部分是市场化解决,一部分是政府需要在预算框架内承担救助义务并加以明确的,可计入政府的或有债务范围,具体如何划分,完全取决于综合性的利益博弈,包括政府、国资、国有职工及债权人等不同的利益博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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