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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洗钱专栏:三类洗钱案例,马上消费为您避险

作者:三青 时间:2023-04-20 阅读数:人阅读

 

现在消费者对反洗钱的意识逐渐加强,越来越多的公众知道:洗钱活动可以渗透到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需要我们时刻保持警惕,预防洗钱,保护自己。但洗钱的手段也逐渐多样化,下面马上消费金融(以下简称“马上消费”)为大家分享常见的三大洗钱犯罪案例,避免大家上当受骗。

一、毒品洗钱案

以四川省某市发生的一起走私、贩卖、运输毒品案件为例,在该毒品洗钱案中出现三种洗钱手法,一是提供银行账户,办理定期存款。犯罪分子A提供本人银行卡账户供B、C存取资金使用,同时以自己的名义为B、C办理定期存款。代其保管资金,掩饰资金真实来源。二是现金携带出境。A接到B的通知后将款项转到D银行账户,再由D取现带到缅甸交B和C,协助其转移毒资。三是买房买车。A以自己的名义为B、C购买门面、住宅及车辆,转换非法所得,使非法所得财产合法化。

本次案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判B、C等人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判A因清洗毒资270万元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

二、涉黑洗钱案

在广西一起涉黑洗钱案中,犯罪分子利用现金、银行账户进行洗钱。一是利用现金洗钱。犯罪分子A帮助其兄B管理开设赌场、放高利贷的收益,平均每天至少去B出租屋领取现金一次,每次几万元到十几万元不等,需要使用时再由A提供现金。二是利用银行账户洗钱。A在多家银行开设账户,为B保管非法收入,累计涉及现金600万余元,并向C等账户转账40万元用于投资。三是利用投资洗钱。C协助B以其个人名义将资金投资到松脂、林木、砖厂等行业做生意,由A负责公司财务,进行现金交接及银行转账。

本次案件依据《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判决A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

三、利用人寿保险洗钱案

在某人寿保险股份公司上报的交易报告中显示,王某交保费2.65亿元,经查实与其身份不符,资金来源不明,涉嫌洗钱。经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监测,王某及其多个交易对手均具有大量银证转账记录和证券交易记录。经证监会立案调查,发现王某向刘某出借资金,刘某利用实际控制的基金专户操纵6只股票,违法牟利772.21万元,证监会决定没收其违法所得,并罚款2316.62万元。

王某在5家保险公司累计投保约3.19亿元,超出正常保障需求,其投保行为的实质是转换违法所得的形式,属于典型的洗钱行为。

马上消费提醒大家,我们应当自觉维护国家利益,了解反洗钱知识,不要轻易为其他人办理金融业务,不为洗钱活动提供方便,并积极对涉嫌洗钱犯罪行为进行举报,这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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