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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伤人,责任谁担?

作者:三青 时间:2023-05-20 阅读数:人阅读

 

电梯属于特种设备,普通人对它的了解相信不会很多,事故一旦发生就是救援及时,也是非死即伤。掌握一些急救常识以防不测固然好,防患于未然更好。但事实不容乐观,一旦发生事故,电梯伤人,责任谁但?

我们先来看一个案例:

【基本案情】

原告:袁某某

被告一:×××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二:某物业公司

去年 5 月 8 日下午 5 点左右,原告准备从 22 层乘电梯下楼。当电梯停靠在22楼,电梯门打开后,她迈腿进入,但电梯门内是空的,最终坠落在停靠在20 楼的电梯轿厢顶部。原告坠落后,大声呼救。在邻居和消防官兵的帮助下,获救。

原告被送往医院治疗,诊断为第 5 腰椎骨折、骨盆骨折等。她为此住院了 100 多天。经司法鉴定,原告的伤势构成十级伤残。×××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已支付原告8 万余元。

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原告将电梯维保单位以及小区物业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其各项损失 18 万余元

【案件焦点】

原告自身有无过错成了案件焦点

【法院裁判】

[ 一审 ] 判维保单位担八成责任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在电梯门打开时,应先观察一下电梯内状况,再乘坐电梯,她未看到电梯空无底座,即匆忙进入而导致坠落受伤,对自己的损害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其损失中 20% 的责任;×××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作为事故电梯的安装保养单位,承担 80% 的责任。据此一审判决,×××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原告精神抚慰金及伤残赔偿金等计 12 万余元。

[ 上诉 ]电梯维保记录不符实际

一审判决后,原告不服提起上诉。她认为,涉案电梯经常出现各种问题,也遭到小区住户的多次投诉,此次事故发生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出具了《行政处罚决定书》,“×××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未对小区电梯进行正常维保,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原告认为,一审法院认为她应承担 20% 的责任,认定有误。

[二审 ]判决维保单位担全责

关于原告自身是否应承担责任的问题,二审法院认为,从《行政处罚决定书》可以看出,该小区的电梯此前因发生故障而被多次投诉,但维保单位并未对电梯安全加以足够重视,亦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即使原告有一定的注意义务,但与维保单位的过错程度相比,也是微不足道。一审认定原告自担 20% 责任应予纠正,×××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二审判决,×××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赔偿原告16.9 万余元 ( 已给付 8 万余元 )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16、第26条、第8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第1款、第2款、第19条、第20条、第22条、第23条第1款、第24条、第25条、第35条之规定

【律师后语】

屡被居民投诉 25 次,维保记录竟都是" 没问题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 ×××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作为小区电梯的维保单位,自 2015 年 1 月至 2016 年 5 月共 25 次电梯维保过程中,维保人员从未在维保记录中记录发现的问题,维保记录中‘与客户联系事项’和‘重要事项记录’一直空白,从未填写。该小区电梯在此期间曾有过多次投诉,维保记录显然不符合实际情况。"

现如今,以上类似的电梯事故屡见不鲜,如何依法追究涉事各方的法律责任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大多数的电梯事故中,责任主体主要有以下几类:

1、生产者即厂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的规定,电梯的生产者即厂商在制造、安装、改造等过程中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电梯进行校验、调试;在对电梯的安全运行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和了解时,发现存在严重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告知电梯使用单位并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在知晓产品存在同一性缺陷情况下,应立即停止生产并召回。厂商如果违反上述义务有可能会被处以罚款、责令停产,情节严重的,有可能会被吊销生产许可证。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规定处以罚款,触犯刑法的,还有可能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厂商除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外,还可能面临侵权责任。依据《侵权责任法》第41条的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此,如果电梯伤亡事件是因为电梯本身存在缺陷导致事故发生,那么厂商应承担赔偿责任。而且,电梯本身存在缺陷导致的赔偿责任与是否超过质量保证期限无关,只要电梯在厂商明示的使用期限内,不论是否过了质保期,都应当承担责任。

2、电梯的使用单位。应当对电梯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查,有义务制定电梯事故应急专项预案,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当电梯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时,应对电梯停止使用,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发生事故后,未尽到相应义务的电梯使用单位,除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外,还有可能被处以罚款、停业整顿,其主要负责人则面临罚款等处罚,构成刑事犯罪的,还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3、受委托维护保养单位。电梯伤亡事件中,如果是受托单位因经常性维护保养不符合安全技术要求致人损害的,由维护保养单位承担责任;如果是委托没有资质的单位承担维护保养,因经常性维护保养不符合安全技术要求致人损害的,则由使用单位和维护保养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4、质检部门。在电梯伤人事件中,如果查出是质监部门或其工作人员的受贿、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等违法行为而致人损害的,根据相关规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会受到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触犯刑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受业主委托的物业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特种设备属于共有的,共有人可以委托物业服务单位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特种设备,受托人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义务,承担相应责任。共有人未委托的,由共有人或者实际管理人履行管理义务,承担相应责任。因此,小区物业公司受业主委托管理电梯,应承担管理主体的责任,承担对电梯安全进行监管、对电梯故障进行修缮、对电梯突发事故进行力所能及援救的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另外,根据相关规定,如果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出具虚假的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或者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严重失实,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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