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集中采购如何组织实施?
(本文摘自《采购文件编制指南》)
二、政府采购的组织形式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七条规定,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集中采购是指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采购项目组织形式;分散采购是指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但预算金额达到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组织形式。
(一)集中采购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十六条规定,集中采购机构为采购代理机构,属于非营利事业法人,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本级政府采购项目组织集中采购的需要设立集中采购机构。
(1)属于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的,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2)属于部门集中采购项目的,应当实行部门集中采购。
部门集中采购项目是指部门或系统有特殊要求,需要由部门或系统统一配置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类专用项目。由于中央单位有的设立了部门集中采购机构,如公安部、海关总署等,有的未设立,财政部《中央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管理实施办法》第五条规定,属于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已经设立部门集中采购机构的,应当由部门集中采购机构具体组织实施;未设立的,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经财政部门认定资格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具体组织实施。
2020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0 年版)的通知》未规定“部门集中采购项目”,通知要求“各中央预算单位可按实际工作需要确定,报财政部备案后组织实施采购”。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指引(2020年版)〉的通知》未确定“部门集中采购项目”,通知要求“集中采购目录原则上不包含部门集中采购项目,部门集中采购项目由各主管预算单位结合自身业务特点自行确定,报省级财政部门备案后实施”。
(3)属于本单位有特殊要求的项目: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自行采购。
(二)分散采购
(1)采购人可以自行采购,也可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代理采购;
(2)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代理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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