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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老板最容易犯的错误之三:随意买卖公司

作者:三青 时间:2023-05-14 阅读数:人阅读

 

一些创业者在创业之初随便买一家壳公司作为自己的商业主体,开始自己的商业化道路。如同没有买卖就没有杀害一样,有些创业者名下很多公司,不用的时候就想卖掉。公司买卖的形式法律上称之为股权转让,也就是公司原来的股东将其股份转让给受让人的形式实现公司控制人的变更,与大中型企业深入尽职调查后的并购不同,中小企业创业者往往找一个工商代办公司不管公司经营情况如何直接买定离手。

这样看似双赢的事情,一不小心带来的双面风险往往体现在债务层面。深红律师认为,对出让人而言,原发起股东对空壳公司的出资一般并未实缴出资而是认缴出资,因此在面临受让人经营恶化产生的债务时,基于公司法及相关执行规定司法实务中对发起股东出资义务的追缴不能获得豁免。对受让人而言,公司成立后便具有独立法人人格,公司可能对外的担保或非金融机构借款或其他隐性债务,并不会因公司股东的变更而法定转移第三方的追债主体。

这时候有些听众可能会说,双方股权转让协议明确约定股权转让前后公司债务归出让方和受让方分别承担,也没用吗?此类合同自签字盖章成立后生效,当然有用,但是合同具有相对性,被第三方追索时只能先背锅再根据合同约定追索衍生债务的一方。深红认为现在公司商事主体注册和注销都有简易程序,可以线上完成,不用跑腿十分方便,因此深红律师建议创业时自行完成公司的从生至死或委托专业财务代理机构帮忙处理公司商事登记事务吧,毕竟只有知根知底,才能清清白白。

具体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二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称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而不履行合同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其股东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原股东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未依法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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