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授多次向学生借钱不还被炒,上诉索偿130万,法院这样判
理工学院一名教授先后多次向两名学生借钱并多次未按约定还款遭理工学院解雇教授不服并要求赔款并提出上诉中院裁定上诉理由不成立另有中一男生联同两名少女在大三巴恋爱巷一文化遗产建筑墙壁上用涂改液进行涂鸦文化局报案追究…… 教授向学生借钱被炒索偿败诉一名理工学院教授涉先后多次向两名学生借钱,并多次未按约定还款,最后遭理工学院解雇。教授不服并要求赔款,辗转上诉至中级法院。中院指出,上诉人利用其教师身份向学生取得贷款便利,显然是以直接方式收取合同以外的其他方面的利益,其行为有违《澳门理工学院人事章程》等,认为原审法庭的裁决正确无误,裁定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案情显示,原告于2013年及2014年任教期间,曾先后多次向两名学生借钱并多次未按约定向学生还款,经进行纪律程序,学院理事会以其违反《澳门理工学院员工廉洁守则》规定及《澳门理工学院人事章程》,决定对其采取解雇的纪律处分。原告向初级法院劳动法庭提起诉讼,认为他的情况不构成合理解雇,请求法庭判处理工学院向其支付解雇赔偿、退休金供款赔偿以及非财产损害赔偿,合共近130万澳门元。初级法院经审理,认同理工学院的见解,驳回了原告提出的请求。原告不服,向中级法院提起上诉。中院合议庭指出,尽管上诉人向两名学生借钱时,两人与上诉人没有直接教学关系,然而,教师与学生之间的关系,基本上在课堂内及学院外会一直维持着,只有当教师或学生与学院解除联系后,师生关系才被视为终结。上诉人身为理工学院教师,向该院学生取得贷款便利,其行为将导致学生日后在修读上诉人有可能任教的科目时出现利益冲突,上诉人的行为有违《澳门理工学院员工廉洁守则》所规定的避免任何可引起的实质或可预见利益冲突的义务。
此外,上诉人身为老师,明知不应该向学生取得贷款便利,但其妄顾学生利益及学院规定,以教师身份要求多名学生向其提供借贷,明知自己行为会发生危害学生及学院的结果,但其仍希望结果发生,属直接故意,且故意程度甚高;上诉人已全部偿还其中一名学生贷款的事实亦不能降低其过错或违纪的严重性,不存在减轻情节。因此,合议庭认为原审法庭的裁决正确无误,裁定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
男学生恋爱巷涂鸦被捕 一名中学一年级男学生联同两名少女,上月底凌晨在大三巴恋爱巷涉嫌用涂改液在一幅被评定为文化遗产建筑物的墙壁上涂鸦,文化局报案追究。司警接手调查,翻看监控录像和“天眼”片段,周三到北区两所中学带走3人调查后,拘捕并起诉男学生。司警引述文化局指维修费约3,000元。被捕本地男学生姓梁,17岁,在北区某中学读中一。司警落案控以加重毁损罪,已移送检察院侦办。案中两名少女在北区另一所中学就读,一人为梁某女朋友。案发在上月29日凌晨0时43分,三学生途经大三巴恋爱巷时,其中姓梁少年取出涂改液在一幅被评定为文化遗产建筑物的墙壁上涂画字句及图案。期间,有恋爱电影馆的保安员发现梁某在涂鸦墙壁喝止,但没有即时报案,三名男女离去。随后,保安员就上述情况通知上级,文化局报案追究。稍后,司警翻看监控录像和“天眼”片段,锁定三名涉案男女。
男生称一时贪玩至周三,司警派员到北区两所中学带走梁某及两名少女调查。经查问,梁某供认犯案,声称因一时贪玩而在有关墙壁上涂鸦,但他的女朋友及女性友人只是从旁观看,并没有参与涂鸦。
男学生恋爱巷涂鸦被捕
司警:破坏文遗属公罪 绝无偏颇
司警今日发出新闻稿,就有男学生于恋爱巷涂鸦被捕一事作出澄清。10月29日凌晨,大三巴恋爱巷一幅被评定为文化遗产建筑物的墙壁遭人涂鸦,文化局报案追究。司警局经调查后,于昨日拘捕一名涉案男学生,以“加重毁损罪”移送检察院跟进。对于此事,网络社交平台出现许多不同评论,司警局现作出以下澄清:根据澳门《文化遗产保护法》规定,禁止在被评定或待评定的不动产上刻画或涂鸦,由于该名男学生涂鸦的是一幅被评定为文化遗产建筑物的墙壁,其已涉嫌违反上述法律规定。同时,根据澳门《刑法典》第207条第一款规定,对性质属文化财产,且已被法律评定为文化财产之物造成破坏的行为,可构成“加重毁损罪”,属于“公罪”,不论被害人是否提出追究,检察院均会依职权主动展开调查及提出控诉。早前,亦曾发生有人在大三巴恋爱巷的建筑物上涂鸦的事件,被涂鸦的为私人物业,并非文物建筑。根据澳门《刑法典》第206条第一款规定,对物件造成破坏的行为可构成“毁损罪”,属于“准公罪”,取决于当事人是否作出检举(告诉),当局才会展开刑事程序,而当事人并未就此事提出告诉。有关法律定义非常清晰,两者情况截然不同,市民切勿混淆。司法警察局作为刑事警察机关,一直严格按照法律执法,绝无任何偏颇。部分图片素材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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